安福县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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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一、用地扶持

1.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实行挂牌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所购土地可获得合法使用权限50年,期满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2.按国家规定我县目前工业园区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基准起始价格为8.3万/亩。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鼓励企业加快建设、做大做强,视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和财税贡献大小,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可奖励部分土地出让金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工业园区企业“六通一平” 工作,即通电、通水、通路、通下水道、通电话(宽带)、通有线电视及平整土地。

4.企业用地原则上投资强度要达到26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按行业标准执行。对拟建厂房不足3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产出效益大的企业除外),鼓励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

5.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多层厂房经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对第三层(含第三层)以上的厂房面积按8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如因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建一层,厂房层檐高度达到12米以上的按三层厂房标准进行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6.在工业园区购地新建(或整体收购园区老企业)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评估,其生产性固投(指厂房、设备等生产性固投,不含土地、道路、办公楼、宿舍等生活设施固投,下同)达2000万元以上,且在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县财政按其实际生产性固投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若企业享受了“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则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税收扶持

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8.企业所得税:非资源性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前3年由县财政按地方所得的100%(所得税总额的32%,如税收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按地方所得的50%(所得税总额的16%)奖励给企业。

9.增值税:非资源性企业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建成投产的,从企业投产(含试生产)后的第二年开始,三年内,年缴纳增值税在50万元一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地方所得的50%(增值税总额的22.5%,如税收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标准,下同)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则按地方所得的70%(增值税总额的31.5%)奖励给企业。

10.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依法征收后将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所建厂房对外出租,则房产税不予奖励。

11.企业落户园区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正常生产的,若转让不动产权,事先需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经审核同意转让不动产权的,其资产按实际成交价格认定。因转让不动产权而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12.购地建厂的企业,建设及厂房装修等产生的税收,所交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生产规模和技术改造。

四、用水扶持

13.工业园区企业用水价格1.10元/吨(如水价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标准)。供水设施由县自来水公司无偿安装到企业厂门口。

14.企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费按省统一规定标准收取。

五、用电扶持

15.工业园区企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为0.7652元/度(10KVA以下)、0.782元/度(1KVA以下);大工业用电价格为0.6587元/度(315KVA以上);生活用电价格0.60元/度(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标准)。企业所用的变压器,由企业自行负担;变压器之前的供电设施及其安装费用,企业不予承担;企业变压器可由企业自主决定购买,变压器安装位置由企业、园区和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16.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工业园区企业可实行峰谷电价,具体计价标准为:早上5:00—下午17:00,按基础电价计价;下午17:00—晚上23:00,按基础电价的130%计价;晚上23:00—次日凌晨5:00,按基础电价的70%计价。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标准。

六、规费扶持

17.工业园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土地和房屋属首次登记办证,每家企业一次性按550元的标准缴交。

18.工业园区企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房产测绘费由房管部门一次性按每家企业600元的标准收取。白蚁防治由企业自行处理。房产评估可由企业自主选择评估机构,如县房管部门评估,则每家企业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1000元。

19.企业上交办理不动产土地登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有关资料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

20.园区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涉及土地勘察、监理等服务性收费事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劳务外包机构办理,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21.县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企业用电、用水开户手续,并实现企业通电、通水。

七、租赁园区厂房扶持

22.租用园区小微企业标准厂房,企业租金第一年按每月3元/㎡标准缴交,第二年按每月4元/㎡标准缴交, 第三年按每月5元/㎡标准缴交,第四年后按市场价格缴交。

23.租用园区液压机电孵化基地厂房,企业租金第一年按每月4元/㎡标准缴交,第二年按每月5元/㎡标准缴交, 第三年按每月6元/㎡标准缴交,第四年后按市场价格缴交。

24.物业管理费统一按每月0.5元/㎡标准缴交。

八、通讯、有线电视扶持

25.工业园区内企业通讯和有线电视设施分别由电信、网络部门负责自筹资金架设安装至厂区。

九、社会保险扶持

26.企业按27%的比例缴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单位缴交19%,个人缴交8%。困难企业社保保险费经审批后可以缓交,缓交期不超过半年。如有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标准。

十、高新技术扶持

27.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落实好国家、省、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奖励及优惠政策。

十一、就学及用工扶持

28.企业负责人、企业高管人员及高级技术人才等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安排在城区学校就读。

29.若园区企业用工不足,县委、县政府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企业招工,以满足企业的正常生产。

30.为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县委、县政府负责做好园区企业员工交通、就医、子女就学等保障工作。

十二、政务环境保障

31.县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专业(产业)招商队和引资单位负责企业的全程帮扶。客商所需证照均由各专业(产业)招商队或引资单位负责办理,客商只需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和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各发证单位在接到专业(产业)招商队或引资单位为客商办证的资料后,属县内出具证明的,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县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除外),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必须积极协助办理,尽量缩短办证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32.工业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需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部门,须事先报分管工业的县领导批准同意。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依规处理有关工作人员。

33.为客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充分尊重客商健康的生活习惯,切实保障客商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

十三、其它

34.被认定为县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即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特惠八条”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大的好项目、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十四、附则说明

(一)土地出让金缴纳奖励规定

1.企业须从土地挂牌之日起,40天内按我县工业园区用地挂牌土地出让金基准价8.3万/亩的标准交齐土地出让金并摘牌。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发展前景好、财税贡献大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6.5万元的标准将土地出让金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加快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属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的企业,县财政按每亩6.8万元的标准将土地出让金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加快厂区基础设施建设。

3.企业顺利摘牌,在建好办公楼或厂房建设出正负零后,县财政在10天内将企业所缴的土地出让金以每亩2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企业在建设好第一栋厂房并封顶后,县财政在10天内将企业所缴的土地出让金以每亩4.5万元或每亩4.8万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筑物固定资产或整体收购园区老企业建筑物固定资产。

(三)税收奖励规定:对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税收奖励及时兑现,县财政按一季度结算奖励一次。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规定与原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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