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新15条”支持自贸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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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环境影响等评价评估;新建通用机场及生产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可自行核准……4日,省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自贸办相关文件基础上,新提出15条意见,从制度创新、融资补贴、项目建设和权限下放等方面,进一步支持湖北自贸区创新发展。

“此次出台的15条意见,给了三大片区相当明确的指导和自主权。”昨日,省发改委外经处负责人戴月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总原则是优化制度创新和简政放权,进一步激活湖北自贸区发展活力。

先建后验,鼓励制度创新

《意见》明确支持自贸区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提出涉及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探索创新。

在具体创新上,《意见》明确支持自贸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实行承诺审批制。即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新模式。“这一模式,目前已在我省黄石、十堰、襄阳等地开展试点,实践效果是明显的。”戴月介绍,以黄石为例,该市经开区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从原来的150多天缩短到20天以内。《意见》还支持自贸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即由自贸区委托统一开展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价。“这是我省目前正大力推进的项目准入‘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戴月透露,省发改委将进一步优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确保自贸区有限承接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引资入区,激发金融活力

《意见》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等引资入区,明确了支持政策。其中,要求各片区对入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对落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创业企业给予租房、水电、网络、购房等补贴。

在吸引投资基金方面,《意见》支持省相关产业基金及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同时还支持自贸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支持自贸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

在基础建设方面,《意见》还支持自贸区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PPP项目、社会领域产业等专项债券。

“这些举措,有利于自贸区增强自身‘活血功能’,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戴月说。

项目驱动,有“扶”有“放”

《意见》支持武汉片区加大“东湖陆港”口岸软硬件设施建设力度,打造“国际虚拟物流港”。支持武汉市加快中欧班列节点城市建设,并加强与襄阳、宜昌片区的合作,提升物流辐射和服务能力。“这对武汉打造国际大都市,具有积极意义。”戴月指出。根据《意见》,还支持自贸区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全国智能制造发展高地。

在一些具体项目上,《意见》对核准权限进行了进一步下放。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以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或投资总额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等,自贸区均可自行核准。“深化放管服改革,是自贸区建设的应有之义。下一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我们还将探索下放更多的核准权限。”戴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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