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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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投资企业的服务与保护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资金、技术、人才和现代化管理经验等形式投资平遥、建设平遥,加快平遥县转型跨越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包括在平遥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市场准入及产业导向

  第三条 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限制、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原则上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四条 结合平遥县为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实际,重点鼓励和支持投资者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平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具体为: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工业、医药产业、旅游服务业、特色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基础设施、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教文卫体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的提升改造等领域。

第三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五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外来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外来投资者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建设期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兴建非资源依赖性工业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其土地在使用期内允许抵押、继承,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交换和改变用途。项目用地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2亿元(含2亿元,人民币,下同)引进资金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2—3亿元(含3亿元)引进资金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7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3—5亿元(含5亿元)引进资金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县政府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100%的资金扶持;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引进资金比例在60%以上的投资项目,世界500强、全国综合排位500强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投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兴建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其土地在使用期内允许抵押、继承,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交换和改变用途。项目用地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中引进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1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中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2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中引进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30%的资金扶持。

第四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兴建工业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县政府将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第4至第5年企业所缴增值税、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县政府将50%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县政府将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九条 外来投资兴建商业、旅游业、金融业、服务业、娱乐业及科教文卫体等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引进资金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入运行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县政府将50%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县政府将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引进资金比例在60%以上的投资项目,世界500强、全国综合排位500强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投资项目,其税收优惠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五章 服务与保护政策

  第十二条 县政府将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主抓,一个部门牵头的一站式服务。涉及发改、经济和商务粮食、规划、环保、国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住建、房管、电力、消防、通讯等部门办理的手续,必须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最短时限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项目,在注册登记、办理证件、征用土地等方面实行联席会议并联审批制度,以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办事手续。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引进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及非生产性项目,3年内行政性收费留县部分予以免收或先收后返。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兴建工业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及土地供地指标,由县政府优先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赋予外来投资企业立项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外来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年度投资额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经贸、发改、相关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联合确认,由县招商局汇总并出具招商引资项目认定书。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所需的县外各类高级管理及技术人才,根据本人意愿,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力争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本人安置及家属调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手续。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盘活劣势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含企业、个人、党政机关干部),根据项目引进资金额度、建设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相关因素,由县“大招商、大引资”领导组确认后,予以一定奖励。所有奖金均按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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