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在澳大利亚硝酸铵反倾销案中取得满意成果

715日,从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获悉,历时一年的澳大利亚对我国硝酸铵反倾销案已正式终结,澳大利亚对我国硝酸铵进口仅加征0.3%的象征性反倾销税,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86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年1024日,该委员会做出肯定性初裁,决定自20181025日起对被调查产品以混合税的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高达39.5%

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获悉立案公告后,第一时间联系河南晋开、天脊煤化工、陕西兴化等国内重点企业,积极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沟通,为企业和行业争取抗辩支持,并开展澳大利亚相关方的游说工作。

20181210日,中国贸促会委派其驻澳大利亚首席代表以及企业权益保护中心代表,与澳律师、进口商代表一起同澳大利亚调查机关会谈,提出我方的行业抗辩观点。

20181224日,律师代表我国硝酸铵行业向澳大利亚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初裁的评论意见。

2019225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公布了硝酸铵反倾销案件的终裁前事实披露,采纳了中方的部分抗辩意见,终裁披露降低了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从初裁39.5%降至29.6%,是所有涉案国家中最低的。但是澳调查机关仍然认定澳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且与倾销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方认为,尽管中国倾销幅度有所降低且是所有涉案国家中最低的,但是此税率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仍是过高。中国贸促会再次派员前往澳洲与澳进口商和下游用户见面沟通,协调各方抗辩方案和统一抗辩口径,积极争取与澳调查官员的会面机会,表达如果案件结果不利将积极上诉的坚定立场,并再次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大量的抗辩材料和证据。

2019318日,在收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律师事务所向澳大利亚调查机关提交了针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

20196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公布了终裁结果,中国企业获得0.3%可忽略不计的微量反倾销税率,大大低于瑞典和泰国等其他对澳出口竞争国家(14%左右)的反倾销税率。

澳大利亚是我国硝酸铵的重要出口国。2017年我国向澳大利亚出口硝酸铵2.8万吨,占当年我国硝酸铵出口总量的13.8%;2018年对澳大利亚出口量为9.57万吨,占比更是达到了38.3%。“澳大利亚硝酸铵反倾销案的圆满结束,不仅保住了澳大利亚这个硝酸铵出口大市场,更为我国类似的化工产品反倾销案积累了经验。”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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