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进境物品进口税中化妆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税目3中“化妆品”的名称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征税商品范围与征收消费税的高档化妆品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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