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商办流通函〔2015〕651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推进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申报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

在第一批推荐工作中,商务部共收到地方推荐的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申报材料245份。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评估,确定工作基础好、参与积极性高的85家全国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其中,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5个,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20个,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60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推进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和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相结合,指导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系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先进经验。请于每年年底,统一报送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实施进度和做法成效,有关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选取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的重要依据之一。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仇亚童 汪生栋

电话:010-85093754 85093777

传真:010-85093749

 

附件: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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