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应包括宗教机构和基于信仰设立的机构进行的宗教信仰传播活动,且上述活动已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登记,包括以下活动:

(1)组织并进行宗教仪式、典礼和礼拜仪式;

(2)向信徒提供拥有和(或)使用礼拜场所或宗教设施履行集体或个人宗教要求的机会;

(3)接待和派遣朝圣者、宗教代表团、各种信仰的代表人;举行全国宗教会议或国际宗教会议、大会和研讨会;向上述活动的参与人员提供住宿、交通、饮食和文化服务;

(4)维修宗教建筑、设施、宗教教育机构和附近的场地;培训参与上述教育活动的学生或其他人员;以及其他类似的特许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

就本法规而言,企业或商业机构是指以下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或为进行商业活动而成立的机构:

(1)法人实体及法人实体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资产负债表或独立财政预算的独立分支机构;

(2)根据国外相关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类似的实体机构。

 

第二十条:居民企业和外国企业

1.居民企业应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成立的企业或总部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企业(见本法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2.外国企业应为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居民企业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成立地点

企业成立的地点应为企业获得国家登记的地点,若不存在国家登记证件,则企业成立的地点应为与成立企业相关的文件(特许执照、合同、章程)中注明的公司法定地址。

 

第二十二条:企业总部

企业总部应为管理企业的实际地址,即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其日常管理职能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非居民(外国公司或非居民个人)常设机构

1.非居民(外国公司或非居民个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下文称为“常设机构”)应是指非居民通过其进行全部或部分商业活动,包括通过授权人进行的活动的永久性场所。

2.具体来说,以下场所应被视为常设机构:

(1)开展与商品生产、加工、组装、打包、包装或交付相关的活动的任何地点,且与开展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2)非居民的任何行政管理所在地(具体来说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办公室、经销机构、工厂、商店、实验室、店铺、仓库),且与开展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3)任何作业地点,包括安装设施和平台、用于勘探自然资源的钻井平台和船舶、地下矿和露天矿、油井和(或)天然气井、采石场、陆上油井架或水上油井架以及(或)油井,且与开展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4)进行与输油管道、天然气管道、自然资源的勘探和(或)开发、设备安装、架设、组装、调整、设置和(或)服务相关的任何作业活动地点,且与开展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5)进行与计算机化的博彩机器(包括配件)、计算机网络、通讯通道、游乐园、交通运输和其他基础设施相关的业务的任何其他地点,且与开展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

(6)非居民个人用于商业活动的永久性基地。

3.施工地点、架设或组装项目、开展的与上述项目相关的监管活动、开展的计划工作和设计工作构成了常设机构,且与开展上述工作的期限无关。

在本法规中,施工地点(或施工项目)具体是指开展与不动产的建造和(或)重建,包括建筑物和建筑结构施工和(或)开展的安装工作;桥梁、道路和运河建设和(或)重建;铺设管线;电气设备、技术设备或其他设备的安装工作以及(或)完成的其他类似的工作相关的活动的地点。

在签署了入住证明(已完成工作的验收合格证)并全额支付了施工工程款后的第二天,施工地点(或施工项目)应不再存在。

4.若非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则应认为非居民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有常设机构:

(1)通过授权代理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征收保险费用和(或)提供保险服务或风险再保险服务;

(2)通过雇员或出于此目的雇佣的人员在任何连续的为期十二个月且在给定的纳税期结束的期间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连续提供服务超过九十个日历天数;

(3)属于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简单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协议)的成员且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

(4)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举行付费展览和(或)交付或出售商品的展览;

(5)根据合同关系授予居民或非居民代表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的权力并代表其履行合同和(或)签署合同(或协议、协约)。

5.临时性或季节性中断开展本条款提及的经营活动不应导致对常设机构进行清算。

6.对于通过无权代表非居民签署合同或协议的独立中介机构(如经纪人和(或)其他根据代理机构、委托书、委托或其他类似的协议行事的独立代理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不应认为其设立了常设机构。

独立的中介机构是指为促成双方合作而履行中介职责并作为其通常活动或主要活动的一部分的人员且上述人员在法律和经济方面均与上述非居民无关联。

7.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成立的非居民法人实体的子公司不应被视为非居民母公司的常设机构,若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未产生与本条款第四项的第五节的条款规定一致的关系。

8.出于以下目的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使用的场地不应被视为外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与使用方的身份无关):

(1)存放属于国外企业的商品或物品;

(2)购买商品或物品,为外国企业收集信息;

(3)出于外国企业的利益而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4)准备与信贷或贷款、商品或物品的交付或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相关的且将要签订的合同或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上述合同;

(5)开展本条款的第四项的第一段提及的任何活动。

9.外国企业设立的不属于独立法人实体的已登记办事处应被视为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

10.非居民个人提供了附属个人劳务(工作或雇佣劳务)的情况不应视为上述人员设立了常设机构。

11.非居民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设立了常设机构,无论上述常设机构是否在税务部门进行了登记。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

1.非营利组织应为法律、经营管理和司法部门的政府分支机构、社会和(或)宗教机构(或组织)、从事非商业性活动的基金会、机构、组织(或协会)、州际间的组织、政府间组织和其他组织,即不以营利、获得收入或报酬为目标且不向其成员(或创办人)分配利润(若获得了利润)、收入或报酬的主体法人实体。

2.应按照本法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针对企业规定的程序确定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地点和非营利组织总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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