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19.870-0.60-2.93%) 公告编号:2016-061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78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经认真研究和论证分析,完成了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现按规定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2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78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认购的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了《关于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承诺函》,承诺:“从亚太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1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公司董事黄伟潮配偶谭晓蓉以外,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亚太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将公开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了《关于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承诺函》,承诺:“从亚太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1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没有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亚太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本人将公开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关于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承诺函

  鉴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亚太股份控股股东,现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出具以下声明承诺:

  1. 本公司确认:从亚太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1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公司董事黄伟潮配偶谭晓蓉以外,本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情况;

  2. 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亚太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

  3. 本公司确认: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 本公司将公开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承诺人: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5月31日

  关于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承诺函

  鉴于:


  1. 本人确认:从亚太股份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2016年1月20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没有减持亚太股份股票的情况;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亚太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出具以下声明承诺:

  2.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亚太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减持亚太股份股票;

  3. 本人确认: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 本人将公开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承诺人:

  ___________

  黄来兴

  ___________

  黄伟中

  ___________

  黄伟潮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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