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亚太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9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6-025),并于2016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23日(星期一)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23
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22日15:00至2016年5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6号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坊兴路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孙晓智
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527,584,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2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527,303,4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023%;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8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1,429,9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1,148,4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28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2016年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0,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3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2016年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0,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37%;反对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6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545%;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2016年度银行融资及相关保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0,5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37%;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55%;弃权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8%。


3、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朱和平、陈易平、许康进行了述职。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岩平、孙晓智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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