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1)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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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税收法规规定的关系

 第二条:税收法规

 第三条:现行税收法规

 第四条:现行国际协议

 第五条:税收立法原则

 第六条:税收义务原则

 第七条:税收明确性原则

 第八条:税收公平原则

 第九条:税收制度共性原则

 第十条:税收立法公开性原则

 第十一条:假定纳税人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本法案使用的定义和术语

第十二条:税务和强制性付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代理、纳税人代表

第十四条:经授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税务关系主体

第十六条:法人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十七条:非商业性组织

第十八条:个人企业家

第十九条:居民和非居民

第二十条: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法案适用的其他定义

 

第三章:税制和强制性付款

第二十二条:税种和强制性付款

第二十三条:税收要素和强制性付款

第二十四条:课税对象

第二十五条:税基

第二十六条:税率

第二十七条: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核算顺序

第二十八条:纳税期

第二十九条:税收优惠和强制性付款

 

第四章:税务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条:纳税人权限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税务代理义务

第三十三条:经授权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部分: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

第三十五条: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终止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八条:纳税义务的法规限制

 

第六章:税务主体和纳税相关主体的定义和登记

第三十九条:税务主体和纳税相关主体的定义和登记

第四十条:不同情况下确定税务主体和纳税相关主体的顺序。

第四十一条:登记文件及其存放

第四十二条:独立核算及其执行程序

 

第七章:税务申报

第四十三条:纳税申报的定义

第四十四条:税务申报的编写

第四十五条:纳税申报的提交顺序

第四十六条:调整后的纳税申报的提交

第四十七条:纳税申报的存放期限

第四十八条:财务报表的提交顺序

 

第八章: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缴纳

第四十九条:缴纳税款和关税的义务

第五十条: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核算

第五十一条:企业和组织机构进行清算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五十二条:法人企业进行重组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五十三条:已去世人员、无行为能力者和失踪或已被宣布死亡的人员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五十四条:银行应履行的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和征收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顺序

 

第九章: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或延期缴纳所欠税款

第五十五条:允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或延期缴纳税款和相关费用的一般程序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所欠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期间扣押的已缴纳款项和延期缴纳的款项

 

第十章:对多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进行的抵消和退款

第五十七条:对多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消

第五十八条:对多缴纳的税款或费用进行退款

第五十九条:对多缴纳的强制性付款进行抵消和退款

 

第十一章:确保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第六十条:确保纳税人履行其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偿还所欠税款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履行偿还所欠税款义务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强制征收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无争议情况下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征收其所欠税款

第六十五条: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第六十六条:征收纳税人的财产以清偿其所欠的税款

 

第三部分:税控

第十二章:税控基础

第六十八条:税控类型

第六十九条:税收主体和纳税相关主体的核算

第七十条:财政收入和公共额外预算资金的核算

第七十一条:内部控制

第七十二条:现金收入时间价值的研究?

第七十三条:使用税控存储器实施现金登记

第七十四条:对不同种类的缴纳附加消费税的商品进行标记并引进财务审查员的职位

第七十五条:对为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利益而变卖资产获得的流入国家财政的现金资产的全面性和及时性进行的控制

第七十六条:对经授权的履行征收强制性付款的职责的机构进行的控制

第七十七条:税收分类信息

 

第十三章:纳税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纳税人登记总清单

第七十九条:纳税人识别码

第八十条:纳税人登记

第八十一条:纳税人登记程序

第八十二条:主体登记程序

第八十三条:纳税人登记数据

第八十四条:纳税人登记数据的维护

第八十五条:提供关于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信息的机构

 

第十四章:税务审计

第八十六条:税务审计

第八十七条:税务审计种类

第八十八条:税务审计参与者

第八十九条:进行税务审计的依据

第九十条:进行税务审计的条款

第九十一条:税务审计周期

第九十二条:进行税务审计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章:进行税务审计的顺序

第九十三条:税务审计程序开始部分:进行税务审计的地区或场所的公共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介入

第九十四条:调查相关地区和场所以及财产目录

第九十五条:要求纳税人出示相关文件

第九十六条:收回相关文件和物品

第九十七条:暂停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业务

第九十八条:专家意见

第九十九条:翻译人员的参与

第一百条:见证人的参与

第一百零一条:对在税务审计期内编写的协议的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税务审计结果的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税务部门对税务审计材料进行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税务部门对税务审计材料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纳税人执行税务部门的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进行税控工作时产生的无根据的损害的不可接受性

 

第四部分:税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章:税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的总清单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违法行为的概念

第一百零八条: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纳税人因其税务违法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的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可排除相关人员因税务违法问题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可排除相关人员税务违法问题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可减轻或加重纳税人的税务违法罪行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税收处罚和申请顺序

 

第十七章:税务违法类型和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未能按时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存储未说明的物品或隐瞒(或降低)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获得的收益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提交核算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所需的文件的违法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符合核算收入、支出和税务主体的规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未取得相关执照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登记发票顺序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未使用现金登记机器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按规定缴纳所欠税款的情况

 

第五部分:纳税人可对税务部门的做法和税务工作人员的相关做法和不作为的情况提出上诉

第十八章:对税务部门的做法和税务工作人员的相关做法和不作为的情况提出上诉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纳税人提出上诉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法庭提出上诉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向上级机构提出上诉的程序

二:特别部分

 

第六部分:法人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章: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一百二十六条:纳税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课税对象

第一百二十八条:税基

 

第二十章:总收入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收入的构成

第一百三十条:由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一条:由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和服务获得的收入的调整

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收入

第一百三十三条:纳税人由固定资产和其他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四条:由出租不动产获得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五条:无偿获得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债务核销收入

第一百三十七条:由转让的合同获得的收入

第一百三十八条:获得的之前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支出和损失的赔偿金收入

第一百三十九条:由参与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

第一百四十条:正兑换率

第一百四十一条:特别收入

 

第二十一章:支出

第一百四十二条:支出的分类

第一百四十四条:劳务款项支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折旧支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其他支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从将来税基中扣除的申报期内的支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不可扣除支出

 

第二十二章:金融信贷机构税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确定金融信贷机构的特征

第一百五十条:确定金融信贷机构的可扣除支出的特征

 

第二十三章:保险公司特征

第一百五十一条:确定保险公司收入的特征

第一百五十二条:确定保险公司可扣除支出的特征

 

第二十四章:证券市场专业从业人员的所得税特征

第一百五十三条:确定证券市场专业从业人员的收入的特征

第一百五十四条:确定证券市场专业从业人员的可扣除支出的特征

 

第二十五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的特征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常设机构无关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第二十六章: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税务特征

第一百五十七条:参与经营活动的团体协议的参与者的税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分红和利息税的特征

第二十七章:税收优惠和税率

第一百五十九条:税收优惠

第一百六十条:降低应税收入

第一百六十一条:税率

第一百六十二条:亏损转移

 

第二十八章:纳税申报和缴税

第一百六十三条:纳税期和申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纳税申报表的评估和提交顺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从支付源头计算并扣除税款的顺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可计入的税款

 

第七部分:实体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章: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一百六十八条:纳税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实体企业征税特征

第一百七十条:课税对象

第一百七十一条:税基

 

第三十章:实体企业总收入

第一百七十二条:实体企业总收入

第一百七十三条:劳务补偿费收入

第一百七十四条:激励性质的付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偿性质的付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财产收入

第一百七十八条:物质收益形式的收入

第一百七十九条: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章:税收优惠

第一百八十条:实体企业的免税收入

第一百八十一条:实体企业的免税待遇

 

第三十二章:税率和纳税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税率

第一百八十三条:与常设机构不相关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实体企业的所得税

第一百八十四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十三章:从支付源头课税

第一百八十五条:实体企业自支付源头的应税收入

第一百八十六条:税务代理自支付源头代扣的实体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八十七条:评估和代扣税款的顺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提交评估结果的顺序

第一百八十九条: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三十四章:基于纳税申报的税务

第一百九十条:基于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

第一百九十一条:获得的版权奖励收入应缴纳的税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实体企业的年收入纳税申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提交纳税申报的顺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进行纳税申报前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实体企业的纳税特征

第一百九十六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由在该国的付款源头获得的收入的免税顺序

第一百九十七条:居民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支付的税款计入其税额的申请

 

第八部分:增值税

第三十五章: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第一百九十八条:纳税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条:销售商品(或劳务和服务)的营业额

第二百零一条:应纳税销售额的定义

第二百零二条:应纳税的进口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地点

第二百零四条:商品销售营业额的完成日期

 

第三十六章:税基

第二百零五条:税基的定义

第二百零六条:税基的调整

第二百零七条:进口商品的税基

第二百零八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劳务或服务的税务特征

 

第三十七章:税收优惠

第二百零九条:销售免税商品(或劳务、服务)的营业额

第二百一十条:免税金融服务

第二百一十一条:免税保险服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免税进口商品

 

第三十八章:免税营业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出口商品

第二百一十四条:出口商品的确认

第二百一十五条:向国外外交使团和此类外国代表出售的官方使用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的纳税情况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关境内进行加工的税收制度范围内的商品加工工作(或服务)的纳税情况

第二百一十七条:国际运输的纳税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纳税情况

 

第三十九章:可计入的税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应计入税款的额度

第二百二十条:不应计入的税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计入的税款额度的调整

第二百二十二条:营业额免增值税(免税营业额)的情况下计入增值税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章:税率和评估、提交纳税申报表以及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税率

第二百二十五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二百二十六条:评估税款的顺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四十一章:预算交易特征

第二百二十九条:在被计入的税额超过在纳税申报期评估的税额的情况下的预算交易

第二百三十条:退还税款的顺序

 

 

第九部分:消费税

第二百三十一条:纳税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进行与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相关的营业活动的日期

第二百三十四条:税基

第二百三十五条:税基的调整

第二百三十六条: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的出口确认

第二百三十七条: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和消费税税率清单

第二百三十八条:进行税款评估的顺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税款扣除

第二百四十条:纳税期

第二百四十一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百四十二条:制定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使用消费税标签标明应缴纳消费税的商品

 

第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者应缴纳的税款和特殊款项

第四十二章:总清单

第二百四十四条:矿产资源使用者应缴纳的税款和特殊款项

第四十三章:矿产资源使用税

第二百四十五条:纳税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四十七条:税基

第二百四十八条:矿产资源使用者所适用的税率

第二百四十九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二百五十条:矿产资源使用者评估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与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四十四章:超额利润税

第二百五十一条:纳税人

第二百五十二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五十三条:税基

第二百五十四条:税率与评估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与缴纳税款的顺序

第四十五章:奖励

第二百五十五条:总清单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期捐款奖金

第二百五十七条:商业发现奖金

第四十六章:根据产品部门的协议进行的营业活动的税收特征

第二百五十八条:总清单

第二百五十九条:根据产品部门的协议进行的营业活动的税收特征

 

第十一部分:水资源税

第二百六十条:纳税人

第二百六十一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六十二条:税基

第二百六十三条:确定税基的顺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税收优惠

第二百六十五条:税率

第二百六十六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税务评估顺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二部分:法人企业资产税

第二百六十九条:纳税人

第二百七十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七十一条:税基

第二百七十二条:定义税基的顺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税收优惠

第二百七十四条:税率

第二百七十五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二百七十六条:评估税款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三部分:实体企业资产税

第二百七十七条:纳税人

第二百七十八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七十九条:税基

第二百八十条:税收优惠

第二百八十一条:税率

第二百八十二条:评估税款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四部分:法人企业土地税

第二百八十三条:总清单

第二百八十四条:纳税人

第二百八十五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八十六条:税基

第二百八十七条:定义税基的顺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税收优惠

第二百八十九条:税率

第二百九十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二百九十一条:评估和缴纳土地税税款的顺序

第二百九十二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五部分:实体企业土地税

第二百九十三条:纳税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课税对象

第二百九十五条:税基

第二百九十六条:税收优惠

第二百九十七条:税率

第二百九十八条:纳税期

第二百九十九条:税务评估顺序

第三百条: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六部分:社会基础设施开发和完工税

第三百零一条:纳税人

第三百零二条: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三百零三条:资产负债中包含社会基础设施项目的纳税人的税基定义特征

第三百零四条:税收优惠

第三百零五条:税率

第三百零六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百零七条:评估税额以及提交计算结果和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七部分:实体企业用于交通运输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的消费税

第三百零八条:纳税人

第三百零九条: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三百一十条:税率

第三百一十一条:纳税期

第三百一十二条:评估税额与提交评估结果和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八部分:社会基金强制性付款

第四十七章:总清单

第三百一十三条:总清单

 

第四十八章:单独社会付款和保险付款

第三百一十四条:纳税人

第三百一十五条:课税对象

第三百一十六条:税基

第三百一十七条:税收优惠

第三百一十八条:单独社会付款和保险付款税率

第三百一十九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百二十条:评估税额以及提交评估结果和单独社会付款与保险付款纳税申报单的顺序

第三百二十一条:不同类型实体企业保险付款评估和保险付款申报单的特征

第三百二十二条:单独社会付款的分配顺序

 

第四十九章:预算外养老基金强制性付款

第三百二十三条:纳税人

第三百二十四条: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三百二十五条:扣除率

第三百二十六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百二十七条:评估付款金额以及提交评估结果和付款申报表的顺序

 

第十九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路基金强制性付款

第五十章:总清单

第三百二十八条:总清单

 

第五十一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路基金强制性付款

第三百二十九条:纳税人

第三百三十条:课税对象和税基

第三百三十一条:付款比例

第三百三十二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百三十三条:评估付款金额以及提交评估结果和付款申报表的顺序

 

第五十二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路基金费用

第三百三十四条:总清单

第三百三十五条:纳税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课税对象

第三百三十七条:税基

第三百三十八条:税收优惠

第三百三十九条:费用比例

第三百四十条:提交费用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十部分:国家税

第三百四十一条:总清单

第三百四十二条:国家税纳税人

第三百四十三条:课税对象

第三百四十五条:一般管辖权法院的国家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四十六条:经济法院的国家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四十七条:进行公证活动时应缴纳的国家税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四十八条:登记以公民身份进行的活动时应缴纳的国家税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登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出境文件和发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护照时应缴纳的国家税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五十条:领事人员税务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五十一条:进行其他活动时应缴纳的国家税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情况

第三百五十二条:登记国家税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三百五十三条:在法庭征收国家税的特征

第三百五十四条:征收进行公证活动时应缴纳的国家税的特征

第三百五十五条:提交领事费用申报表的顺序

第三百五十六条:其他部门征收国家税的特征

第三百五十七条:登记国家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提交国家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十一部分:海关费用

第三百五十九条:总清单

第三百六十条:海关费用种类

 

第二十二部分:销售不同种类商品的零售业和提供不同种类服务的行业的税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纳税人

第三百六十二条:税率

第三百六十三条:评估税额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十三部分:税收简化顺序

第五十三章:总清单

第三百六十四条:实行税收简化顺序的总则

 

第五十四章:单一税的缴纳

第三百六十五条:纳税人

第三百六十六条: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实行缴纳单一税的特征

第三百六十七条:贸易和餐饮企业实行缴纳单一税的特征

第三百六十八条: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百六十九条:特殊清单

第三百七十条:课税对象

第三百七十一条:税基

第三百七十二条:总收益的调整

第三百七十三条:税收优惠

第三百七十四条:税率

第三百七十五条:纳税期和纳税申报期

第三百七十六条:进行单一税评估、提交评估结果和单一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三百七十七条:税务登记

 

第五十五章:单一土地税

第三百七十八条:纳税人

第三百七十九条:申请单一土地税纳税申报表的特征

第三百八十条:特殊清单

第三百八十一条:课税对象

第三百八十二条:税基

第三百八十三条: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百八十四条:税率

第三百八十五条:纳税期

第三百八十六条:评估税款、提交评估结果和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五十六章:定额税

第三百八十七条:纳税人

第三百八十八条:进行各类营业活动的法人企业和个人企业实行定额税的特征

第三百八十九条:评估进行不同类型的营业活动的法人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定额税以及提交其定额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三百九十条:个人企业实行定额税的特征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人企业实行定额税的特征

第三百九十二条:评估上文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条款中列出的个人企业的定额税以及提交其定额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

 

第二十四部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务特征

第五十七章:参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纳税人的税务特征

第三百九十三条:总清单

第三百九十四条:实行税收优惠措施的顺序

第三百九十五条:实行税收优惠措施的通知

 

第五十八章:参与协会合同中的共同经营活动的税务特征

第三百九十六条:总清单

第三百九十七条:信托共同经营活动的纳税顺序

第三百九十八条:参与协会的参与者进行的共同经营活动的纳税顺序

第三百九十九条:仅由个人企业进行的共同经营活动的税务

 

第五十九章:DEKHKAN经济区的税务特征

第四百条:总清单

第四百零一条:特殊清单

第四百零二条:DEKHKAN经济区的纳税顺序

 

第六十章:市场税务特征

第四百零三条:总清单

第四百零四条:一次性费用

第四百零五条:其他收益

第四百零六条:市场税纳税顺序

 

第六十一章:进行巡回演唱会活动的法人企业和实体企业的税务特征

第四百零七条:总清单

第四百零八条:进行巡回演唱会活动的法人企业的纳税顺序

第四百零九条:进行巡回演唱会活动的实体企业的纳税顺序

 

第六十二章:律师办事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税务特征

第四百一十条:总清单

第四百一十一条:辩护机构的纳税顺序

第四百一十二条:律师收入的纳税顺序

 

第六十三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税务特征

第四百一十三条:中央银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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