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3)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2.以下人员不能列为实际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员:

(1)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

(2)根据国际协议成立的国际组织的雇员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该协议的成员国;

(3)本条款第1段规定的人员的家属,且此类人员未参与营业活动;

(4)专门进行跨国旅行的途中过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员;

(5)仅出于治疗疾病或休闲目的而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游客。

 

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为不符合本条款的第一段中规定的标准的人员。

 

第二十条:常设机构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是指可以使非居民企业通过其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营业活动的任何机构,包括通过经授权的人员进行的营业活动。
  2. “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仅用于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身份且无与此类机构相关的司法目的。

3.“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应包含:

(1)所有进行生产、加工、完成、预包装、包装和销售商品等活动的机构;

(2)所有管理机构、附属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办公室、随员、代理、制造商、车间、工厂、实验室、商店、仓库;

(3)所有进行煤矿、矿井、石油或天然气、露天矿井等自然资源开采活动的机构;

(4)所有进行与管道、天然气主管道、自然资源勘探与开采以及设备的架设、安装、组装、启动和维护等活动(包括的监管和监测)的机构;

(5)所有使用作业设备(包括作业平台)进行开采活动以及从事计算机网络、通信通道、附带工作、交通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其他机构;

(6)施工现场或施工、组装、安装机构和与此类活动相关的监管服务;从开工之日起,各个施工现场应被视为独立的常设机构。若合同分包商是其他非居民企业,则自施工现场开工之日起可同样将其营业活动视为该合同分包商的独立常设机构。

(7)基于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达成的合约协议且代表了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并代表相关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进行营业活动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定期行使相关授权,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非独立代理人)签订相关合同。

(8)定期销售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仓库中的商品的机构,此类仓库是由非居民企业拥有、租用或使用的(包括海关仓库)。

(9)进行其他工作、提供其他服务或进行本条款第五段预期的其他活动的机构。

 

4.诸如修建公路和开采矿产等活动,即进行通常的转让活动时使用其他标准确定常设机构。在上述情况下,可在不考虑转让的性质的情况下将整个工程项目作为常设机构。

 

5.“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应包括:

(1)进行的准备活动和辅助性质的活动,具体包括:

完全用于存储、展示和运送商品而使用的营业场所,且在销售前,商品属于非居民企业;仅出于存储、展示和运送商品的目的而维持商品的仓储,在销售前,商品属于非居民企业;仅出于收集、加工和(或)发布信息(无销售权)、市场营销、广告或研究非居民企业的商品(或劳务、服务)市场的目的而维持的常设机构,若相关的经营活动非主要的经营活动;仅出于开展本段列出的任何其他营业活动而维持的常设机构,条件是整个经营活动符合非居民企业的利益且为准备或辅助性质的经营活动;

(2)通过独立的中间人进行的活动,此类中间人可以是:经纪人、专员、密友、证券市场从业者或任何基于相关任务合同、委托书或其他类似的协议行事且未被授权代表非居民企业签署合同的其他人员。独立中间人是在其常规营业活动(主要营业活动)范围内行事的人员,其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均独立于非居民企业;

(3)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从事的商品进出口业务,包括国外贸易合同中的相关业务,且仅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并仅能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购买商品以及将商品出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业务;

(4)非居民企业拥有的证券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居民企业的资产股份以及位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其他资产。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要求此类法人企业代表其行使本条款第一段列出的除准备和辅助性质外的职能,则除作为独立纳税人外,该法人企业还应同时被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

(5)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针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居民企业或其他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企业的关于在该国境内开展业务的个人条款,在缺乏常设机构特点的情况下,应通过常设机构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本条款第三节预期的营业活动,且此个人条款仅代表该条款针对的组织及其利益。

 

6. 若能明确确定开工日期或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则设立常设机构的日期应被视为开工日期或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除这种情况外,下文提及的日期应被视为开始日期:

(1)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和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

(2)若获得了根据给定的合同开展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相关执照,则执照生效日期应被视为开始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设立日期应被视为上述执照的最早生效日期。

 

7.对于施工现场或施工项目、安装和组装设备,应在签署将相关项目转让给合同分包商的协议时设立常设机构;

8.常设机构从相关企业停止通过该机构进行活动之日起正式结束其经营活动。若未对该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则下文提到的日期应被视为活动结束日期:

(1)开展工程和提供服务的协议的签订日期;

(2)提供针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开展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的最后付款票据的日期;

(3)法人企业向税务部门实际提交所得税最终计算结果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本法规使用的其他定义

  1. 出于税收目的本法规使用了以下定义
  2. 租金或租赁付款是指承租方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支付的款项;
  3. 无法收回的款项是指由于停止履行法庭规定的义务、破产、清算、债务人死亡或已过上诉期限而无法偿还的款项。
  4.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一起的构成共同家庭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5. 预算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财政预算、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的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

(5)奖励是指纳税人从竞赛、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比赛)、庆祝典礼和其他类似的活动中获得的任何奖金或实物;

(6)商品(劳务或服务)销售收入是指由销售商品(劳务或服务)包括已缴纳资产的成本获得或将获得的收入;

(7)公共基金是指在国家财政预算内确立的基金,且各法规条款规定了其资金来源、资金流入的准则和条件以及资金的用途;

(8)拨款是指由国家或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和政府组织、外国非政府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成立的基金会)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公民自治机构、法人企业和实体企业无偿提供的财产,以及由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员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的资产;

 

(9)人道主义援助是指为支持社会机构、防止并清理灾害、事故、灾难、疫情、动物疫情和其他紧急情况所导致的后果而无偿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医疗和社会援助。此类援助包括食物、日用消费品、五金制品、工具、设备、医疗用品、药品、其他物品以及自发的捐赠、志愿工作和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人道主义援助物品的护送和存储,此类援助物品会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经授权的机构进行发放;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为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和日常生活以及为防止并整治战争、自然环境、工业或其他方面的紧急情况而提供的物品,这类援助物品应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程序发放。

 

(10)由顾客提供的原材料制成的商品是指根据相关合同将顾客所拥有的原材料进行进一步工业加工并由其他人制造成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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