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4)


税种:税收协定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11)分红是指由法人向其参与者(股东)发放的任何资金或资产,包括以其他形式变相支付的红利,但不包括为赎回股票而发放的资金或资产(非实质性效果与发放分红相同的股票赎回)或法人公司清算时股东获得的收入,也不包括发放的不会改变股东收益比例的股票。

(12)记录费用是指经相关文件确认了日期、额度、经营性质以及参与人身份的支出;

(1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用注册是指一个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委员会运行纳税人数据的且具有公共基础的系统;

(14)财产物资包括现金和证券和可以算作财产以及可以使用或进行变卖的非实物物品。在将某物品定义为财产时应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的规定;

(15)付款来源是指付款给纳税人的法人实体;

(16)外国实体企业是指国外公民或非居民企业;

(17)外汇收益是指在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货币的汇率变动进行硬通货业务时产生的差额(包括正差额和负差额);

(18)企业是指实体企业或法人企业;

(19)最低工资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规规定的最低月工资;

(20)应纳税款是指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的财务处罚款项;

(21)税务关系是指税法规定的关系;

(22)未付款项是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或其他强制性付款;

(23)基本税收是指除简明税收法规规定的税收外的税收和强制性付款;

(24)经营性租赁是指根据租赁合同向承租方提供相关财产的临时拥有权和使用权,且该租赁合同非本部分第41段中提到的融资租赁协议;

(25)主要工作场所是指雇主根据劳动法为雇员进行工作记录的场所;

(26)主要经营活动类型是指法人企业获得的收益占了全部销售额的绝大部分的经营活动;

(27)利息是指任何与债务相关的付款,包括由债券、汇票和其他证券以及存款支付和其他债务获得的收入;

(28)出租方的利息收入是根据由核算租赁(出租)付款总额和融资租赁(出租)成本的还款总额的法规确定的租金部分;

(29)工人是指按照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务的实体;

(30)销售过程包括商品的运输(转让)和以销售、交换和无偿资助为目的而提供劳务和服务以及财产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典当商人;可证实销售的文件包括发票、完工或完成相关服务的法令、凭证、收据和其他能证实商品的运输和完工或完成相关服务的文件;

(31)版税包括以下款项:使用或提供任何文学作品、艺术和(或)科学成果的版权而支付的款项,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影视、广播和电视唱片;可证实使用工业产权、商标、设计或模型、方案、工业保密配方、流程和信息(技术)、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权利的专利(证书)使用费;

(32)主要成本是指用于制造、进行生产和服务、材料、固定资金、人力资源的产品的评估成本以及其他进行生产、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必要支出;就税收目的而言,应根据会计法规确定主要成本;

(33)国家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从公共财政中划拨的用于特定目的的款项;

(34)商品是非现金财产,是纳税人进行出售的产品或为进一步转售而获得的产品;

(35)商品销售额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销售交易活动范围内的商品获得的现金形式的收入;

(36)交易活动是指根据佣金协议以转售以及在零售网络中展示商品的目的而购买的商品的销售活动。交易活动可以是以下性质:

零售交易活动:在零售交易网络中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必需品的活动;

批发交易活动:销售用于在购买后进一步转售的商品,本条款第三段预期的情况除外;

(37)税收简化顺序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以及不同税种的计算和缴纳与缴纳税款时提供的纳税申报所适用的特殊规定而确定的特殊税收顺序;

(38)融资租赁是在根据资产合同进行资产(融资租赁对象)转让时产生的一种租赁关系,其使用期限不短于十二个月且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结束时融资租赁对象已转让至出租方的资产;对于成本降至原成本的20%以下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不应短于融资租赁对象的服务期限或合同结束时融资租赁对象折旧成本期限的80%;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结束时,承租方有权以低于行使该权利时的市场成本的价格购买融资租赁对象;当前租金的已贴现成本在融资租赁合同期内应不低于融资租赁对象在转让至长期租赁时的成本的90%。应根据会计法规确定当前已贴现成本。

(39)金融信贷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微型信贷机构、典当行和其他拥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颁发的执照的信贷机构;

(40)净收入是指扣减了利润税(所得税)和包含在商品(或劳务、服务)成本内的国内消费税后剩余的利润或收入;

(41)净利润是指缴纳完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后剩余的利润;

(42)不可抗力是指由自然灾害(地震、滑坡、飓风、干旱等)和其他灾害或社会经济因素(战争、封锁和为维护国家利益而颁布的进出口禁令等)引起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测的极端条件,这些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取决于各方的活动措施,因此无法履行相关的义务;

(43)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或监护人、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

(44)商品出口是指将商品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境内出口,若相关法规未另作规定则出口商品时不需履行相关的进口义务;

(45)出口劳务或服务是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人企业和实体企业向国外法人企业或实体企业提供劳务或服务且不考虑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地点;

 

2.税收法规中使用的其他特殊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法案的相应的章节中明确规定的含义。

 

3.若本法案未另作规定,则本法案中采用的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家庭和其他领域的法律的定义和术语应适用于上述领域的法规中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税收和强制性付款制度

第二十二章: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的种类

 

1.本条款规定的税种和强制性付款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具有法律效力。

 

2.税种: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种);

(3)增值税;

(4)消费税;

(5)矿产资源使用税;

(6)水资源税;

(7)资产税;

(8)土地税;

(9)社会税;

(10)用于交通运输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个人消费税。

 

3.社会基金强制性付款:

(1)单独社会费;

(2)预算外养老基金保险付款;

(3)预算外养老基金强制性付款;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路基金强制性付款: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路基金强制性付款;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车辆购置费和(或)临时进口费;

(3)外国拥有车辆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或过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费用;

 

5.进行不同种类商品的零售活动的经营权费用。

 

6.国家税。

 

7.关税。

 

8.税收简化顺序可适用于本法规确定的情况和顺序下的税款支付:

(1)单一税的缴纳;

(2)单一土地税;

(3)不同类型营业活动的定额税。

 

9.本章节第二条款的第一段至第六段、第六段和第七段,第八条款的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税种属于国家税。本章节第二条款的第七段至第十段、第五条款、第八条款的第二段规定的税种应视为地方税。

 

10.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的总额会在相应的年份按照国家预算法规规定的顺序计入对应的财政预算和国家公共基金。国家总税款会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顺序根据每年确立的标准分配至相应的预算内。

 

第二十三条: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的组成

 

1.只有税收法规定义了纳税人以及计算和缴纳相关税款或费用的必要因素的情况下,才可认为确定了相关的税收和费用。

 

2.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的组成部分包括

  • 课税对象;
  • 税基;
  • 税率;
  • 税务评估顺序;
  • 纳税期;
  • 纳税申报顺序;
  • 税款缴纳顺序。

 

3.对于本法规规定的情况,在确定税法中的税收或费用时也应确定税收优惠措施以及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待遇的正当理由。

 

4.应根据各个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种类确定相应的纳税人和税收和强制性付款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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