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6)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2.纳税人的收入和核算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时相应的税务扣除应在与课税对象相关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说明,且不考虑付款时间和现金收入的日期以及计算方法。

 

3.应根据会计法规进行资产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不同情况下定义课税主体和税收相关对象的顺序:在核算亏损或清算时,可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机构的文件,通过以纳税人的信息以及其他类似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的方式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顺序确定应向财政预算和公共基金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会计核算文件及会计核算文件的编写和存储

 

1.会计核算文件是主要文件,登记会计核算文件和其他文件是确定课税对象和税收相关对象以及核算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基础。

2.在本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限制条款终止前,应保存纸质版和电子版会计核算文件。

3.法人企业进行重组时,应将其持有会计核算文件的义务转交给其受让人。

4.法人企业进行清算时,应按相关法规规定的顺序将会计核算文件转交给相应的国家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独立核算和实施规则

  1. 从事本法规规定了不同税收条件的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对与此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课税对象和税收相关对象进行独立核算记录。
  2. 纳税人应根据会计核算数据进行相关计算并进行独立核算记录。
  3. 所有与某类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的支出均应由相关的会计核算文件证实。
  4. 应使用成比例的方法或直接核算法进行独立核算。
  5. 独立核算方法应由法人企业在整个财务年度内的相关政策确定且在一年内不能进行修订。

6.使用成比例的方法时,所有收入、支出和其他课税对象或税收相关对象均涉及特定类型的经营活动且与销售净利润总额中包含的这类活动的净销售利润部分成比例。

7.在实施直接核算法时,支出和其他课税对象或税收相关对象可归为与其相关的类型的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收入、支出和其他课税对象或税务相关对象不能被归入任何其他涉及使用成比例方法的特定类型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纳税报告

第四十三条:纳税报告的定义

  1. 纳税报告是关于纳税人的文件,该文件应由包含税务评估报告和声明信息的文件构成,此类税务评估报告和声明应由纳税人针对各类型的税种和强制性付款或获得的收入以及进行的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制定。
  2. 纳税人应根据本法规规定的顺序编写纳税报告并将其提交至国家税收服务部门。税务报告的格式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收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第四十四条:纳税报告的编写

  1. 纳税报告或纳税声明应为使用乌兹别克语或俄语书写的书面声明和(或)符合电子文件相关要求的电子版文件。
  2. 纳税报告应由纳税人签字确认(也可使用传真文件),若纳税人为法人企业,则纳税人应在纳税报告中盖章确认。电子版纳税报告应由纳税人的数字签名确认。

3.  法人企业纳税人进行重组或清算时,应根据相应的转让过程、独立资产负债表或中间清算结余为从纳税期开始至企业重组或清算结束时的各个完成重组或清算的纳税人编写独立的纳税报告。本部分规定的纳税报告应在转让过程、独立资产负债表或中间清算结余被批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清算的法人企业应在提交纳税报告的同时提交特别税务审计申请。本部分的条款不适用于进行重组以及与其他法人企业合并的法人企业。

4.  若纳税人的税务报告是由其代表人编写的,则纳税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五条:纳税报告的提交步骤

1.纳税人应在本法案规定的期限内制定纳税报告。

2.纳税人应将纳税报告提交至纳税人登记地区的税务机构。不同税种的纳税报告也应由纳税人按本法规的规定提交至纳税人登记地区的税务部门。

3. 实体企业应向其登记居住地的税务部门提交纳税报告。

4. 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提交纳税报告:

(1)亲自提交纳税报告;

(2)通过邮寄和附有回执的挂号信提交纳税报告;

(3)提交电子格式的税纳报告,在经授权的政府部门规定的情况下,此方式允许使用计算机处理相关的信息。

5. 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报告的日期应为:

  • 若税务报告由纳税人亲自提交,则税务部门收到相关文件的日期为纳税报告提交日期;
  • 通过普通邮件邮寄相关资料的日期;
  •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纳税报告资料的送达通知日期。

6.税务部门无权拒绝接收纳税人亲自提交的纳税报告,且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记录下纳税人提交纳税报告的日期。

7.若纳税报告是由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则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发送已收到税务报告的确认邮件。

8.税务部门应在未事先对纳税报告的内容进行内部限制和讨论的前提下接收税务报告。

9.以下情况应视为未提交纳税申报:

(1)纳税人识别号码丢失或未正确填写;

(2)未在纳税期限内提交和(或)税款或费用丢失;

(3)未遵守本法规第四十四条款对纳税报告规定的要求。

10.若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纳税申报,税务部门应在三天内告知纳税人并将税务报告连同税务部门的相关意见返还给纳税人以使纳税人能正确填写纳税报告。

11.若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重新提交了调整后纳税申报,则不需对纳税人实施管理核算。

 

第四十六条:提交调整后的纳税报告

  1. 若纳税人自行指出了向税务部门提交的纳税报告中存在的相关纳税期内的错误,则纳税人有权在本法案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同一纳税期的经调整的税务报告。
  2. 应在调整后的纳税报告中标明之前的纳税报告中的数据和调整后的数据以及两者差额。
  3. 若调整后的纳税报告中计算出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超过了纳税人之前按照先前提交的纳税报告计算并支付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金额,则纳税人应缴纳超出的款项并应缴纳罚金。

4.  若调整后的纳税报告中计算出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少于纳税人之前按照先前提交的纳税报告计算并支付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则自提交税务报告之日起,应根据差额的大小减少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剩余部分的付款和罚金应根据本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登记或退还给纳税人。

 

第四十七条:纳税报告保存期限

  1. 纳税人和税务代理应在本法规第三十八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保存纳税报告材料。
  2. 纳税人应按本法规规定的保存会计核算信息的顺序保存纳税报告。

 

第四十八条:提交财务报表的顺序

纳税人应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并根据本条款规定的顺序向税收服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第八章: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缴纳

 

第四十九条:缴纳税款或关税的义务

1.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在本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向财政预算或国家基金缴纳某类税款的义务。

2.在向银行下达了缴纳纳税人的相关税款的命令后,应认为纳税人履行了纳税责任,条件是纳税人账户中的余额足够支付税款,若纳税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税款,则在将税款存入银行或向经授权部门的收款员支付了税款后,应认为纳税人履行了纳税责任。

3.若纳税人未遵守纳税要求或银行将汇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基金的税款返还给了纳税人,则不应认为纳税人已缴纳相关税款,若在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命令时,该纳税人的账户中还有其他未缴纳的款项,且根据民事法规此类款项应优先进行处理,而纳税人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有的款项,则不应认为纳税人已缴纳相关税款。

4.也可使用本法规第十章规定的登记方法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5.根据本法规的条款的规定,若税务代理承担了评估税款和代扣税款的责任,则在本条款第二条和第四条的情况下可认为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6.应使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货币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若法律规定应使用其他货币缴纳税款,则可使用国外货币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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