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7)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7.纳税人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在本法规第九章规定的情况下,可允许纳税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或)延期缴纳税款和(或)相关费用和罚金。

8.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应构成实施强制措施使纳税人履行本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的理由。

9.在税务部门按照本法规规定的顺序完成纳税人的税基计算后,自收到税收遵从通知之日起,纳税人应承担纳税和缴纳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10.应按以下先后顺序向财政预算和公共基金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以及财务罚款:

主要款项;

罚金;

处罚。

 

第五十条: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核算

  1. 纳税人应根据会计核算法规核算税款和强制性付款。
  2. 纳税人有权要求编写履行纳税和强制性付款义务的修订法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机构无权拒绝要求编写修正法案的纳税人。

 

第五十一条:企业或组织清算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1. 在纳税人决定进行清算时,清算人应在十五天内将其相关决定告知税务部门。
  2.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报告和税款与强制性付款的计算结果,同时还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3. 进行清算的企业或组织的清算人应使用该企业或组织的资金,包括出售企业或组织资产获得的收入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法规规定的顺序缴纳该企业或组织的税款。

4.  清算期间产生的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以及罚款的义务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本法规规定的顺序履行。

5.  对于未按照本条款第五节的规定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已清算法人企业,应根据本法规规定的顺序取消其缴纳被作为坏账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6.  若已清算法人企业多缴纳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则应根据本法规第十章规定的顺序对多缴纳的款项进行登记或退还相关款项。

 

第五十二条:法人企业重组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1.重组企业纳税和缴纳强制性付款的义务应由其接替者按照本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

2.重组法人企业的法定接替人应承担履行法人企业的纳税义务,不论在重组完成前法定接替人是否知道该重组法人企业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的相关事实或情况。法定接替人应承担缴纳重组法人企业所欠的与纳税义务相关的所有利息和罚款的责任。

3.法人企业的重组不会改变其法定接替人履行该法人企业的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

4.应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条款确定重组法人企业接替人的身份和其分担的纳税义务。

5.法人企业在重组之前多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应在完成企业重组后的一个月内转入该法人企业接替人的账户。对于多个法人企业合并的情况,合并后成立的企业应被视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接替人。

6.对于法人企业被其他法人企业接管的情况,促成接管的企业应被视为被接管的法人企业的法定接替人且应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7.各个接替人的税务欠款或多缴纳的税款应根据其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已去世的人员、无行为能力者和失踪人员或被宣布死亡的人员纳税义务的履行

 

1.对于已被宣布死亡的个人,应由其继承人根据继承人获得的财产份额占已被宣布死亡的人员财产价值的比例履行死者的纳税义务,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缴纳向已死亡人员的征收的罚金和(或)处罚。

2.若已死亡人员应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额度超过了纳税人资产的价值,则超出部分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可归为坏账并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核销。

3.若被宣布死亡的人员无继承人,则应解除其纳税义务。

4.已死亡人员登记地点和(或)其财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应在收到该纳税人已死亡的消息后的三十天内将此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情况通知其继承人,并告知获得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应纳税义务。

5.已由法院宣布失踪的个人的纳税义务应由法院宣布此人失踪后的三个月内开始负责管理该失踪人员的财产的人员履行。

6.已由法院宣布失踪的个人的纳税义务应由承担缴纳自宣布此人失踪之日起累积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以及罚款和处罚的人员履行。应使用已失踪人员的现金财产或其他财产缴纳上述款项。

7. 失踪人员的登记地点和(或)其财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应在收到该纳税人失踪的消息后的三十天内将此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情况通知负责管理该失踪人员资产的人员,并告知上述人员应代替该失踪人员履行缴纳累积税务欠款的义务。

8.由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个人的纳税义务应由负责管理其财产和现金资产的人员履行。由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个人的纳税义务应由承担缴纳自该人员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之日累积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以及罚款和处罚的人员履行。

9.若被法院宣布失踪或无行为能力的个人的财产不足以缴纳其所欠的税款,则此类人员所欠的税款会被归为坏账并应根据本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核销。

10.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承担缴纳被认为失踪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员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的人员应享有所有与纳税人相关的权利,且此类人员在考虑了本条款规定情况的特点后应按本法案规定的顺序履行所有义务。上述人员在履行本法案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若违反了税法中关于本条款的规定,不应使用被认为失踪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员的财产缴纳本法规规定的罚款。

11.若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了撤销相关人员失踪或无行为能力认定的决定(若发现相关人员具备行为能力则应撤销无行为能力的认定)或撤销了相关法院宣布某公民(实体个人)死亡的决定,则应恢复之前核销的纳税义务,不论相关的纳税义务是否超出了法定时效。

12.已死亡人员的所得税欠款应被归为坏账并应按本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核销,不论本条款的其他部分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银行应履行的纳税和缴纳强制性付款的义务以及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征收指令

 

1.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以及本法规确定的顺序履行相关义务的银行应将向相关的财政预算缴纳的税款转入账户,经授权机构征收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指令应与相关法规确定的程序一致。

2.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入预算账户可视为将相关的款项从纳税人的清算账户或其他账户中记入国家财政预算或公共基金。

3.银行应在按照本条款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在接到征收指令或命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内执行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入相关账户的指令或向相应的预算或预算外公共基金支付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指令。此类活动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征收指令服务是免费的。

4.若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有可用的现金资产,则银行无权推迟履行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入相关账户的指令或向相应的预算或预算外公共基金支付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指令。

5.若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无可用的现金资产或其账户中可用的现金资产不足以使银行执行征收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指令或向相应的预算或预算外公共基金支付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指令,则银行应在相关款项到帐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纳税人的相关指令。

6.若银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纳税人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转账指令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征收税款和关税的指令,则银行每延迟一天进行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账,就应在该日内按0.5%的比例缴纳罚款。

7.在通过经授权部门的出纳员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时,该部门的出纳员有义务在其收到款项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入相应预算或预算外公共基金。若超过规定期限,则每超出税款和强制性付款转账期限一天,就对经授权部门的出纳员按0.5%的比例进行罚款。

 

第九章:延期缴纳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欠税

 

第五十五条:允许延期纳税和(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的一般步骤和条件

 

1.延期纳税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是指:为向遇到暂时的财务困难的企业提供公共援助,基于本条款列出的原因重新安排税款和费用的征收事宜,使纳税人在宽限期内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所欠的税款。

2.延期支付和(或)分期支付税款和强制性付款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或经授权的部门进行规定,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宽限期从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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