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8)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3.税务部门在上个纳税申报期征收的超出当前资产价值20%的税款可在自税务部门决定日期起的六个月内以月度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

4.纳税人可通过延期和(或)分期付款缴纳税款的方式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纳税责任。

5.从延期缴纳和(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相应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期间开始,应暂停征收税收和强制性付款额外罚金。

6.延期缴纳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税款的顺序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确定。

7.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关税和国家税的缴纳。应根据关税法规和其他法规条款的规定延期缴纳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关税。

 

第五十六条:延期缴纳和(或)分期付款缴纳税收和强制性付款欠款的终止

 

1.应在规定期限结束时终止延期缴纳和(或)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

2.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结束前完成了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延期缴纳或分期付款缴纳或纳税人违反了延期缴纳和(或)分期付款缴纳相关款项的条件,则应提前终止纳税人延期缴纳和(或)分期付款缴纳相关款项。

 

第十章:超额缴纳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抵消和退还

 

第五十七条:超额缴纳税款的抵消

 

1.超额缴纳的税款是指已向预算缴纳的税款超出要求额度的部分,应根据规定的纳税报告确定超额缴纳的税款。

2.应按以下先后顺序用向财政预算超额缴纳的税款抵消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

(1)偿还税收罚金和处罚;

(2)偿还其他税种的税务欠款;

(3)偿还其他税种的罚金和处罚;

(4)偿还未来应缴纳的税款;

(5)偿还未来应缴纳的其他种类的税款。

3.应根据税务部门的决定并在纳税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使用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抵消纳税人即将支付的罚金和处罚。税务部门应在进行抵消前的三天内向纳税人下发书面决定。

4.对于本条款第二节的第二段、第三段和第五段描述的情况,应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并按照税务部门的决定对纳税人超额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消。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的三天内向纳税人下发书面通知。

5.在纳税人提交了纳税报告后的十天内,税务部门可针对相应的金融机构自行做出进行本条

款第二节的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的对多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消的决定。

6.应在提交了进行抵消的结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超额缴纳的税款进行抵消。

7.不可使用多缴纳的税款抵消其他纳税人应缴纳的税务欠款。

 

第五十八条:超额缴纳税款和费用的退还

 

  1. 在按照本法规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顺序进行了抵消后,应将超额缴纳的税款的剩余部分转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
  2. 在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相关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税务部门做出的退款结论在对纳税人的上述申请进行登记后的三十天内执行税务部门退还对纳税人超额征收的税款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超额缴纳的强制性付款的抵消和退款

 

  1. 超额缴纳的费用是指纳税人缴纳的费用超出要求额度的部分。
  2. 其他超额缴纳的强制性付款应由相应的机构按照本章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抵消和退还。

3.纳税人超额缴纳的与关税相关的强制性付款应由海关部门根据海关法规规定的顺序进行抵消和退还。

4.纳税人超额缴纳的强制性付款应由负责从接收超额缴纳的款项的预算或预算外公共基金征收此类款项的部门进行退还。

 

第十一章:确保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第六十条:确保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义务

 

1.未履行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义务的纳税人或强制性付款支付人有义务在本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其向银行缴纳相关款项的收据,无论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是否存在可用的现金资产。

2.应向纳税人下发要求其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且将对其税务欠款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收的书面通知,并根据税务部门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税款。

 

第六十一条:缴纳欠税的要求

 

  1. 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下发的纳税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2. 纳税人的姓氏、名字、父名或全名;
  3. 纳税人的身份编号;
  4. 纳税要求编写日期;
  5. 下发该要求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强制性付款、罚款和处罚的金额;
  6. 纳税人在收到该纳税要求后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会采取的强制征收措施和日期。

(6)向债务人提供关于欠税额度修订法案的要求;

(7)上诉程序。

2.应将该纳税要求交给纳税人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纳税人授权的代表人并由纳税人或其代表人亲笔签名或使用其他方法确认纳税人收到纳税要求的事实和日期。

3.若税务部门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向纳税人下发了纳税要求,则在收到挂号信后应认为纳税人收到了该纳税要求,这会由收据凭证进行证实。

4.该要求的格式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进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缴纳欠税要求的履行日期

 

1.若纳税人在收到纳税要求后的五天内未缴纳欠税,则税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顺序采取强制措施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征收税款、强制性付款和罚金。

2.若法人企业在收到纳税要求后的十天内未缴纳欠税,且在税务部门实施了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措施后该法人企业仍未缴纳欠税,则税务部门应根据本法规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顺序采取强制措施向该法人企业的债务人征收其税务欠款。

3.若法人企业在收到纳税要求后的三十天内未缴纳欠税,且在税务部门实施了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措施后,该法人企业仍未缴纳欠税,则税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顺序采取强制措施从纳税人的资产中征收其所欠税款。

4.若实体企业在收到纳税要求后的十天内未缴纳欠税,则税务部门应按规定的顺序向法院申请征收该实体企业的欠税。

 

第六十三条:强制征收措施

 

1.强制征收措施包括:

(1)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从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征收其欠税;

(2)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征收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3)从纳税人的资产中征收其所欠税款。

2.若在采取了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上述措施后纳税人仍未缴纳欠税,则税务部门应向法院申请宣布纳税人破产。

3.对实体企业征收税款的强制措施仅应由法院进行。

4.在纳税人根据本法规第五部分的规定进行上诉并等待结果期间,应暂停根据税务审计结果强制征收纳税人累积税务欠款的相关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从纳税人银行账户中征收欠税

 

1.税务部门可通过从纳税人或税务代理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征收其欠税的措施使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应根据税务部门的决定执行征收税款的措施,相关部门应通过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税务代理开户银行下发征收现金的指令,并要求相关银行将资金从纳税人账户中转出并将应缴纳的金额汇入相应的预算和(或)预算外基金。

2.税务部门应在纳税人履行缴纳上述欠税的规定期限届满时下发征收纳税人所欠税款的指令,若纳税人未向税务部门提供其从银行收到的盖有银行印章的收据复印件。

3.若由于纳税人的账户中无现金资产或账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而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税务部门的征税指令,则银行应在三天内将征税指令复印件与银行的相关证明交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

4.若在下发征税指令时,纳税人向银行提交了已缴纳欠税的转账票据,则银行应将征税指令连同纳税人票据的复印件返还给税务部门。

5.应从纳税人账户的可用现金资产中征收纳税人的欠税,但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进行征收的现金资产除外。

 

第六十五条: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1. 若纳税人提供了与债务人的联运应付账户的修订条款,则税务部门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征收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2. 若纳税人的债务人拒绝在修订条款上签字且无正当理由,则纳税人有权将由其单方面签字的修订条款连同证明存在债务关系的文件交给税务部门。
  3. 在向税务部门提交了由纳税人单方面签字的修正条款后,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的债务人下发关于存在债务关系的通知并附有纳税人签字的修订条款以及纳税人提交的文件的复印件以证实纳税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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