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塔什干 2008年)(11)


税种:综合税收

颁布日期:2008-01-01

实施日期:

附件:


6.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属于与不动产相关的土地税和财产税纳税人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法人企业和实体企业应在对土地和不动产权力进行登记后的十天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登记申请,且应将能证实相关数据的文件附在申请书上。

 

7.作为用于交通运输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所涉及税款的纳税人的法人企业应在对加油站使用权力进行登记后的十天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用于交通运输的汽油、柴油和天然气所涉及税款的纳税人登记申请,且应将申请书中列出的文件和确认数据附在申请书上。

 

8.国家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申请书中所附文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并将纳税人的数据登记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纳税人单一登记表中,且国家税务部门应在纳税人提交了相应的申请后的三天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登记证明。

 

9.申请表格和登记证明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收委员会批准。

 

10.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企业设立了多个本条款第三部分规定的分公司,则应在相应的税务部门对各个独立分公司进行登记。

 

11.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法人企业设立了多个常设机构,则该企业应在相应的税务部门对各个常设机构进行登记。不允许将多个企业的纳税报告合并为一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法人企业的纳税报告。

 

第八十二条:纳税主体登记程序

 

  1. 为对纳税人履行给定税种的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管控,税务部门应对纳税主体进行登记。
  2.  
  3. 若根据本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缴纳非登记地的土地税或水资源税,则在完成纳税人登记后应按照本法规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主体进行登记。

 

3.  应履行缴纳非登记地的土地税或水资源税义务的纳税人和应履行缴纳非登记地财产税的实体企业应在对相应的土地(或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住所、楼房、建筑物)的使用权进行登记后或水资源税纳税对象产生后的十天内按照本法规规定的顺序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进行登记。

 

4.税务部门应在纳税人提出登记申请后的三天内根据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纳税人识别号对纳税主体进行登记。

 

第八十三条:纳税人登记数据

 

  1. 法人企业纳税人的主要登记数据有:
  2. 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3. 姓名(全名和缩写);
  4. 地址。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企业,除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主要登记数据外,还应包括以下登记数据:

 公司组织形式;

 包含根据本法规第三十五条第二节的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拆分子公司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以及受经济部门管辖的企业;

国家登记表中的地点、日期和编号;

商业机构的授权基金(资本)规模;

具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创办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全体创办人员和商业机构各个创办人的授权基金(资本)份额,股份制公司除外。

 

  1. 实体企业纳税人的登记数据有: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姓名和父名;
  4. 国籍;
  5. 若纳税人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则登记数据包括公民身份证号(个人编号);
  6. 护照序列和编号以及护照发放日期和地点;
  7. 居住地。
  8.  
  9. 除上述数据外,属于个体经营人员的纳税人的登记数据还应包括:
  10. 国家登记表中的登记日期、登记地点和编号;
  11. 经营活动的类型;
  12. 经营地点。

 

第八十四条:纳税人登记数据的维护

 

  1. 应根据本法规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和组织以及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其他部门提交的数据通过对纳税人的登记数据进行修订和增补来维护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2.  
  3. 若相关情况显示出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则税务部门应根据规定的程序要求纳税人进行登记。

 

  1. 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单一登记纳税人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法人企业和非居民实体企业应在对登记数据进行变更后的十天内将上述所有变更告知税务部门。

 

  1. 若实体企业纳税人变更了居住地址,则税务部门应将上述纳税人的所有材料转交给实体企业纳税人新居住地的税务部门。转交、接收此类材料的顺序应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收委员会进行规定。

 

  1. 若纳税人提出相关要求,税务部门应向其发放能证实纳税人进行了登记的证明,包括对登记数据进行了修订的证明。

 

6.  对以下情况不应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纳税人单一登记: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实体企业纳税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缴纳了全部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或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其欠税进行了核销;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企业在进行了清算后由其接替人缴纳了全部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或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其欠税进行了核销;
  • 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在取消了确定其属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单一登记纳税人的条件后,由其继承人缴纳了全部税款和强制性付款或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其欠税进行了核销。

 

第八十五条:提供关于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信息的机构

 

1.  对除本法规第八十条第二部分规定外的法人企业进行国家登记的部门有义务在对此类法人企业进行了国家登记后的十天内将相关法人企业的国家登记表摘录转交给登记地点的税务部门。上述部门还应在对纳税人的国家登记进行变更后的十天内将对相关法人企业纳税人国家登记进行的任何变更告知税务部门。

 

2. 向纳税人发放执照和(或)许可证的部门应将发放此类文件的事实以及此类文件的废止、终止或失效等信息告知接收此类文件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3. 负责处理国内事务的部门应每月定期将发放护照(包括已发放的护照但不包括丢失或过期的护照)的事实以及护照的失效信息告知相关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4.负责进行记录和(或)登记应纳税不动产的部门应在对财产进行了登记后的十天内将登记的不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告知该部门辖区内的税务部门。

 

5. 负责记录水资源状况的部门应根据上一年的相关结果在2月1日之前将在没有测量设备的情况下使用的水资源告知水资源使用地的税务部门。

 

  1. 经授权进行公证活动的国家部门或机构和经授权的私人公证员应在进行了相应的公证后的十天内向其辖区内的税务部门报告不动产租赁合同、租金额度、继承权、赠与协议、不动产交易的公证情况,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1. 负责记录和(或)评估土地资源的部门应将提供或没收土地使用权、确定有权或无权使用土地资源的人员以及关于农业用地的诉讼成本的情况告知其辖区内的税务部门。

 

8. 登记证券业务的部门应在对证券的买卖业务进行登记后的十五天内将证券业务参与者的登记情况告知其辖区内的税务部门。

 

9. 对为进行使用而提供的内脏器官进行登记和(或)对内脏器官使用权进行国家登记的部门应在对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后的十天内将相关内脏器官的地点和拥有使用权的人员告知该部门辖区的税务部门。

 

10. 银行仅可在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了能证实其在相应的税务部门进行了登记的文件后才能为法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设银行账户,且银行应在次日将开设账户的情况告知上述税务部门。在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的情况下,银行也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此类信息。

 

11. 海关部门应每月定期将进出口业务和商品的流通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第十四章:税务审计

 

第八十六条:税务审计

 

  1. 税务审计是指由税法规定的税收服务部门进行的检查。税务审计仅能由税收服务部门进行。
  2. 税务审计分为两种:纳税人金融经济活动审计(或调整)和短期审计。
  3. 纳税人金融经济活动审计(或调整)包括为对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法进行管控而对纳税人的账目、金融、统计和银行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研究和比较。
  4. 短期审计是指为对纳税人是否遵守了税法的不同规定进行管控而进行的审计。

 

第八十七条:税务审计种类

 

  1. 税务审计有以下种类:
  2. 文件税务审计;
  3. 未经宣布的税务审计;
  4. 柜台审计;
  5.  
  6. 短期税务审计是以未经宣布的税务审计的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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