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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建筑服务业发展概况

2008-04-28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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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左右是通过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实现的。

    我国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过渡阶段,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建筑业市场规模巨大,增长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大。

    一、建筑行业发展状况

    在我国,建筑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从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到维修的全部过程。建筑业分布在几乎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包括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业、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等。

    1978年以来,我国建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2007年中国建筑业年鉴》显示,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94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了1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987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4%。其中,城镇投资93472亿元,增长24.5%;农村投资16397亿元,增长21.3%。大量投资通过建筑业的转化,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高了人民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

    (一)行业规模、特点及发展趋势   
    1、行业规模

    1980年以来,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平稳增长。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由2002年的18527.18亿元增加至41557.16亿元,增长约120%。建筑业增加值继2005年首次突破一万亿元大关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达到11653亿元,比2002年约增长66%,支柱产业的作用更加明显。


注:本表1980年至1992年数据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数据;1993年至1995年数据为各种经济成分的建制镇以上建筑业企业数据;1996年至2001年数据为资质登记(旧资质)四级及四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数据;2002年及以后数据为所有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数据,与以前各年不可比(以下各表同)。

    2006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1557亿元,比上年增加7005亿元,增长20.3%;建筑业增加值8116.4亿元,比上年增长17.6%。

    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税金总额同步增长。2006年,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1193亿元,比上年增长31.6%;上缴税金1401.5亿元,增长20.8%。

    建筑业企业劳动生产率继续增长。2006年,全国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131800元/人,比上年增长12.3%。

    2、特点

    (1)建筑业的主要指标继续增长

    2002年至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逐年增加,各项指标呈良好发展势头,但发展速度趋缓。建筑业总产值年度增长率分别为20.6%、24.6%、25.7%、19.1%、20.3%,年均增长22.1%。2004年建筑业总产值增长最快(25.7%),2005年和2006年出现回落。

    (2)各地方建筑业都有较快发展,但地区发展不平衡

    各地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呈东中西部梯级分布。总产值居全国前四位的是东部地区的浙江、江苏、山东和广东,居后四位的是西部的宁夏、青海、西藏以及海南。2006年,浙江省的建筑业总产值为5655.6亿元,而居末位的西藏自治区的建筑业总产值只有49.36亿元,不足前者的百分之一。


   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最快的省份是河南省,为43.6%,是新疆自治区增长速度(6.64%)的6倍多。增速居全国第二位的是福建省,为32.95%。

    建筑业发达地区的强势地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市场层次和区域特点更为明显。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在5000亿元以上的省份有浙江(5655.61亿元)和江苏(5424.85亿元),两省建筑业总产值之和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41557.16亿元)的26.7%,即全国1/4以上的建筑业总产值是由这两个建筑业强省完成的。此外,一半(50.3%)以上的建筑业总产值是由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省和北京、上海两市完成的。这说明建筑业的地区集中度是比较高的。

    发达地区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普遍高于欠发达地区。2006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各地区劳动生产率排名中,天津、上海、北京三个直辖市位居前列,平均劳动生产率为209923元/人。天津市最高,达到255500元/人,高出全国平均劳动生产率(131800元/人)的93.9%;上海市209055元/人,高出58.6%。劳动生产率最底的是甘肃省,为72081元/人,低于全国平均劳动生产率的45.3%。劳动生产率最高地区约是最低地区的3.54倍。

    (二)市场主体的主要表现

    2004年,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达到59018个,增长21.2%;2005年降为58750个,下降0.5%;2006年,为60166个,比2005年增长2.4%。

    建筑业从业人数的增速也呈波浪状,分别是:2002年增长6.4%,2003年增长7.5%,2004年增长3.6%,2005年增长8.0%。2006年建筑业从业人数比2005年增长幅度下降,从业人员2878.2万人,比2005年增长6.6%。

  1、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按所有制类型划分,以股份制企业为主

    据统计,在全国5627个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中,有3946个有限责任公司,占全部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70%。国有建筑业企业1283个,占全部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22.8%。

2、特级、一级国有建筑业企业利润增长较快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特级、一级国有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94.02亿元,比上年增长47.8%,高于等级以上全部资质企业平均增长速度(18.7%)29.1个百分点,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特级、一级私营企业的建筑业总产值增长96.7%,企业总收入增长128.1%,但利润增额增长仅为10.1%。特级、一级外商建筑业企业是2006年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中收入及利润均出现负增长的唯一所有制类型企业。

    二、建筑行业促进政策和法规

    自1997年11月《建筑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以《建筑法》及有关法律为母法的法规制度,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地方、部门规章,构建了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3年,根据建筑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建筑法》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决定修改《建筑法》,从工程建设活动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在调整范围、监督管理体制、工程承发包、拖欠工程款、工程风险保障、公共健康安全、建筑环境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补充和调整。通过对我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框架体系的修改完善,使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更加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形势,更加符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中介机构等)改革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要求,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1、人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3年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该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从业资格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该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检查做出相关规定。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三、建筑行业标准与规范

    以2003年修改《建筑法》为契机,建设部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建筑法》有关的法规制度开展研究修改,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我国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的研究和编制,将工厂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法制化建设推进。截止2006年12月底,共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507项。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等21个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包括:《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等。

    2、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包括:《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等。

    3、建筑工程行业标准

    包括:《住宅隔声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包括:《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闭气检验标准》、《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

    5、建设工业产品标准

    包括:《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  设施图例》、《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等。

    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包括:《稀土冶炼厂建设标准》、《棉纺织厂建设标准》等。

    7、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

    四、最新市场开放承诺

    1、WTO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④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⑤  CPC 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  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诺

    2、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

[1]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2]CPC 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诺。

    3、CEPA

  

部门或

分部门

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CPC511,512,513[1],514,515,516,517,518[2]

具体承诺

1.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和内地以外的工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3.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4.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5.以上关于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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