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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教育服务业发展概况

2008-03-14 文章来源: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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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教育服务发展速度快,市场容量和服务提供者数量都保持较快增长,教育市场服务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同时随着相关行业促进政策和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教育服务发展必将迎来更大的历史发展机遇。

    一、教育服务业发展状况

    近年来,全国教育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总体来看,表现出各级教育规模持续增长,入学机会进一步加大,教育资源配置水平有所提高,教育市场服务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等特点。

    (一)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2006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3.05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263.85万人。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共89.82万人。
  
    2006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605所,共招收残疾儿童4.98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6.29万人,其中在盲人学校就读的学生4.15万人,在聋人学校就读的学生11.58万人,在弱智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20.56万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59.38%和61.12%。

    (二)义务教育服务
  2006年全国共有小学34.16万所,招生1729.36万人。2006年全国共有小学在校生10711.53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27%,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25%和99.29%。全国小学教职工61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558.76万人,教师学历合格率98.87%,小学生师比为19.17:1。
  2006年全国共有初中学校60885所(其中职业初中335所),招生1929.56万人,2006年全国共有初中学校在校生5957.95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7%。全国共有初中专任教师347.5万人,教师学历合格率96.34%,生师比为17.15:1。

    (三)高中阶段教育
  截至2006年年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1685所,招生1619.03万人,在校学生4341.86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59.8%。其中:
  全国普通高中16153所,2006年招生871.21万人,在校生2514.50万人,毕业生727.07万人。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38.72万人,生师比18.13:1。

    全国成人高中839所,在校生17.47万人,毕业生12.41万人。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14693所,招生747.82万人,在校生1809.89万人。其中:全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698所,招生278.89万人,在校生725.84万人;全国职业高中5765所,招生288.02万人,在校生655.64万人;全国技工学校2880所,招生数134.76万人,在校生320.82万人;全国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350所,招生46.16万人,在校生107.59万人。

    (四)高等教育
   2006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311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867所,成人高等学校444所。普通高校中本科院校720所,高职(专科)院校1147所。全国共有培养研究生单位767个,其中高等学校450个,科研机构317个。
   高等教育招生数和在校生规模持续增加。2006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
   全国招收研究生39.79万人,其中博士生5.6万人,硕士生34.2万人。在学研究生110.47万人;其中博士生20.8万人,硕士生89.66万人。毕业研究生25.59万人,其中博士生3.62万人,硕士生21.97万人。
  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546.05万人,在校生1738.84万人,毕业生377.47万人。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共招生184.44万人,在校生524.88万人,毕业生81.52万人。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和分校点)本科、高职(专科)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由上年的7666人提高到8148人。
  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187.26万人,专任教师107.6万人,生师比为17.93:1。成人高等学校教职工14万人,专任教师8.14万人。

    (五)成人培训与扫盲教育
  2006年,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249.56万人次,当年已结业365.99万人次;接受各种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生达5567.25万人次,当年已结业6508.43万人次。
  全国职业技术培训机构17.77万所,教职工50.70万人,专任教师25.85万人。
  成人初等学校1.45万所,在校生97.71万人,毕业生110.93万人。教职工2.5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24万人。
  2006年全国共扫除文盲164.61万人,仍有167.46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扫盲教育教职工8.2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2.89万人。

    (六)民办教育
  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02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75426所,在园儿童775.69万人;民办普通小学6161所,在校生412.09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550所,在校生394.06万人;民办职业初中11所,在校生3362人;民办普通高中3246所,在校生247.72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559所,在校生202.63万人,另有非学历教育学生26.73万人;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其中本科生12.54万人,专科生121.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1.85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0万人,其中本科生126.45万人,专科生20.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66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各类注册学生93.9万人。
  另外,还有民办培训机构23470所,876.84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七)来华及出国留学

    2007年,来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共计19.55万名,来自188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共有544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教学机构接受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达到10,151名。2007年,我国出国留学人员超过名15万名。

    二、行业促进政策和法规

    近年来,一系列针对性强、覆盖面广、影响深远的教育法规与政策接连出台,极大地推动教育服务业的发展。

    综合性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些法律优化我国的教育结构,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了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了职业教育,提高了高等教育质量,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大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积极落实大力促进教育行业发展的精神,相关部门又制定了大量的教育行政法规。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该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及变更与终止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我国教育事业国际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近年来,一些教育部门的规章相继颁布和实施,也对我国教育服务业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其中重要的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等。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指引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还有《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

    三、新颁布的行业标准与法规

    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教育部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过程中招生、学籍管理、师资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教育部于2008年2月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4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变更与终止等事项做了详尽说明。比如,办法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最新市场开放承诺

    (一)对世贸组织的承诺
   1、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水平承诺
     (1)对在消费国商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包括投资于教育产业,股权式合资企业的外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理处,但代理处一般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企业和个人以教育为目的使用土地的最长期限为50年。
      (2)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限制
     《豁免清单》针对三种自然人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应允许其在境内首期停留3年,对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WTO成员国公司的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一WTO成员国的服务销售人员如不直接向我国公众销售服务且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其在我国境内停留限期为90天。
     (3)国民待遇限制
     对于国民待遇限制,《豁免清单》只规定除上述对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措施外,不作承诺。
    2、国际教育服务贸易部门承诺
    《豁免清单》中规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公共义务教育、军事教育、警察教育、政治教育和党校教育等。除此之外,该清单对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按四种服务人市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都作了具体的承诺。
   (1)跨境支付:市场准入不作任何承诺,国民待遇不作任何承诺。
   (2)境外消费:市场准入没有任何限制,国民待遇也没有任何限制。
   (3)商业存在:市场准入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国民待遇不作任何承诺。

    (4)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不作任何承诺,但以下情况除外。其一,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时可人境提供教育服务;其二,水平承诺与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国民待遇要求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资格:一是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二是具有相应的职称或证书;三是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的教育定价承诺
    我国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中有决定价格的权力。根据我国入世文件,即《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三个部门的教育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9条“价格控制”规定,这些教育服务的价格由市场供求状况定价。
    (二)对东盟的承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中,中国在水平承诺中有涉及教育服务贸易的内容。
    (1)对在消费国商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以教育目的为50年。
    (2)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限制
    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且具有两年专业工作经验;与其雇主签订合同的中方合同主体应为具有教育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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