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认证服务 > 热点专题
泰国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来源: 点击数: 2016-01-26

泰国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贸易壁垒

      发布日期:2006-08-25 15:17:28

泰国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泰国现在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    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    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的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和资本品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 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 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    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则高达57%。

     泰国对部分产品维持的高关税和关税配额措施阻碍了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泰国市场。中方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其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进口限制泰国规定26类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    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要求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 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的产权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需符合进口许可证    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并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以签章,文件送达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 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通关环节壁垒中国加入WTO后,泰国政府改变了原来一站式发放进口许可证的做法,生丝进口由农业部负责审批许可证,之后到商业部领取许可证。2003年3月,泰国商业部颁布新的法令,将所有生丝进口配额交由农业部下属的国营企业负责。

     技术性贸易壁垒1.认证制度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用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    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负担。

     2.技术标准2004年,泰国提议制定电热水器强制性标准,该提案的评议截至2004年8月初。该标准制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提供低于沸点温度热水的家    用和类似用途的快热式电热水器。其中,单相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250伏,其他电器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480伏。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烧开水的 电器、储存式热水器、用于工业目的的专用电器、在粉尘等特定环境中使用的电器及商用售卖机。由于此前泰国未强求国内生产商、经销商和进口商遵守和执行相关    标准,且泰国标准往往只有泰语版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泰方能够提供方便进口商查询的英文版本。

     政府采购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中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    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部门经常随意更改投标资格,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 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招标结果;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的权利等。中国企业认为,泰方上述做法导致中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根据2000年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方希望泰方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服务贸易壁垒1.银行泰国政府规定,外资银行在泰只能设立3个分支机构,且只能在曼谷开设1个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必须至少投资1.25亿泰铢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泰国银行。

     泰国禁止外资银行使用泰资银行的电子网络,外资银行股权投资最多为实收资本的25%。

     上述措施导致外资银行与泰资银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阻碍了外资银行进入泰国市场。

     2.建筑在泰国,建筑业属于受限制的行业。

     在建筑企业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

     外资建筑企业不得承揽民用建筑工程。承揽大中型项目时,外国投标人必须同当地一家或几家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并以联营体的名义参与资格审查和投标。中国    企业抱怨,在一些大项目招投标时,泰方设置特别条款将中国企业排除在外,同时,“围标”等违规操作现象仍很普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泰方对外国承包商引进经营管理类人员有严格限制,规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上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4名泰国劳工;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的企业,每引进1名外籍人员需雇用5名泰国劳工。

     3.电信服务1989年以来,泰国政府虽已允许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但泰国国有企业一直控制着电信服务市场。泰国承诺在2006年1月全面放开电信服 务,并于2004年建立了国家电信委员会实施电信产业调整,但在经营许可、相互联网、竞争、关税调整、标准制定等方面尚未作出重大调整。

     4.法律泰国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不允许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代理人从事咨询业务。

     5.劳务泰国是世界劳务输出大国,同时严格控制劳务输入,外来普通劳务无法取得泰国工作签证。中国向泰国输出劳务的规模在每年2000人次左右,其中 有近一半系通过承包工程输出,其余作为当地稀缺工种输出,如纺织、电子、冶炼、港口运行工程师、管理人员及珠宝加工、中文导购等。

     6.快递泰国规定,陆运快递领域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这一规定阻碍了外资进入泰国快递服务市场。

     7.医疗泰国政府对保健服务领域(如医院、门诊、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严格限制,且缺乏透明度。

     其他为免受外资企业竞争,泰国政府对本国企业采取保护。在医药领域,政府医药企业不需遵守私人企业所需登记与许可方面的规定,政府医药企业可以不按安    全控制规定,生产销售国外市场上销售的普通药物。泰国政府关于国有医院采购、配送未列入国家必需药物清单中的药物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许多药物产品 的进口。泰国政府保留了对20种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权,包括药品、录音磁带、牛奶、苏打、燃油、化肥等,且其价格评审机制不透明,价格决定往往建立在对过时    数据的推定之上。上述措施使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

     投资壁垒1.投资准入壁垒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 第一行业中的服务业,泰资股权不得低于51%。凡按《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开始商业经营时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 万泰铢,其他行业不得少于200万泰铢。

     2.投资经营壁垒除从事“建设-营运-转让”项目以外,泰国禁止外国公民拥有泰国土地。泰国限制外商对房地产的投资,泰国《土地法》规定,如果一外国 公民从境外带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投资款,经泰国政府批准后,可购置面积不超过1莱的土地(约合2.4亩,1600平方米)作为居住用地,位置应在曼谷 市区、芭堤亚或其他《城镇规划法》规定的地区,经营的行业必须对泰国有益且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

     此外,泰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效率偏低,时间很长。如2004年3月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注册成立公司,5月向泰国工业部、环境部提交勘探许可申    请。但主管部门以种种理由拖延审批时间,使该公司迟迟不能获得勘探许可证,无法开展业务。中方将继续与泰方协商,期待尽快妥善解决此事。

贸易壁垒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 统计,2004年中国和泰国双边贸易总额为173.4亿美元,同比增长37%。其中,中国对泰国出口58.亿美元,同比增长51.6%;自泰国进口 115.4亿美元,同比增长30.8%。中方逆差57.4亿美元。中国对泰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机械设备)、高新技 术产品、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提或车载无线电话机、纺织纱线及制品、钢材、成品油、汽油等,自泰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  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原油、初级形状的塑料、天然橡胶、钢材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泰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7亿美元,新签合同额3.7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3738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06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泰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800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泰国累计投资 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62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2.9亿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泰国对中国投资项目162个,合同金额7.9亿美元,实际 使用金额1.8亿美元。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泰国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植物扣留法》、《反进口倾销法  和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投资促进法》、《涉外经济法》、《对销贸易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 《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贸易管理制度1.进口管理泰国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等管理  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  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在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  口控制的产品大约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

   3.外汇管理泰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泰铢或外币的交易大部分不受限制,仅少数交易需得到泰国银行批准。

   投资管理制度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时均享有与泰国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1999年泰国 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泰国的外资准入领域分为3大类。第一类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为涉及国家安  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 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泰国政府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三类为涉及泰国处于竞争劣势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  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事先取得外国人企业经营委员会的批准和泰国商业注册厅厅长签发的经营许可证。鼓 励投资的领域有5类:农业与农产品、对技术与人力资源的直接开发、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其他指定的行业。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泰国主管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部门是商业部、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和海关厅。商业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管理、出口促进政策。外交部承  担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计划,审批鼓励类投资项目,并为外资提供咨询和一站式综合投资服务。此外泰国工业 部下属的工业标准研究所负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泰国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外汇业务并授权商业银行负责外汇支付业务。  

版权所有: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
    技术支持:亚太网络技术中心
网站管理:亚太网络管理中心
    邮 箱: zgyt010@163.com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号 
    京ICP备15062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