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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局关于启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2016-01-26

许可证局关于启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20 16:12:21

  许可证局关于启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证书工本费收费启用新版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原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沿用到6月30日。有关事项如下:
  一、启用票据种类:新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分为手工票和定额票据两种,定额票据票面分别为10元、20元、50元、100元。
  二、新版票据的领用:自收到本通知开始,各单位可到商务部许可证局领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发证业务量和旧版财政票据(进出口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结存情况,合理确定申领数量。2012年1月1日-6月30日为新旧票据使用过渡期。各单位须将旧版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方可启用新版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新旧票据在同一时间段不可混用。
  三、旧版票据的处置:2012年7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旧版票据(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各单位须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按照“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分类,并按号段排列、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清理登记工作原则上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旧版财政票据的销毁工作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届时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吴艺荣联系电话(传真):(010)84095113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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