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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局关于落实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2016-01-26

许可证局关于落实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20 16:12:21

许可证局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为落实《通知》规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商办财函〔2011〕1223号)要求,请各单位准确界定小微企业资质,留存其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复印件备查,并登记免收小微企业证书工本费相关数据。请各单位在每季度报送证书工本费缴费明细表时,将免收证书工本费类别、份数、金额及必要说明报送我局(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证书工本费缴费明细表(2012版)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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