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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1号 来源: 点击数: 2016-12-23
文章来源: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16-12-23 18:29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16-12-23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关于自朝鲜进口煤炭。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朝鲜每年向所有会员国出口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400870018美元或总量不超过7500000公吨(以其中低者为准)。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以下简称1718委员会)将每月在其网站公布朝鲜出口到所有会员国的煤炭量(额)情况,在达到总量或总额的95%时,将通知各会员国立即停止当年从朝鲜进口煤炭。届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联合国通知发布公告,自公告执行之日起一律禁止自朝鲜进口煤炭(包括已发运、已运抵我口岸的货物)。请各相关企业密切关注1718委员会相关网页 (英文: https://www.un.org/sc/suborg/en/sanctions/1718,中文:https://www.un.org/sc/suborg/zh/sanctions/1718),及时了解联合国对朝鲜出口煤炭情况的通报,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进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自朝鲜进口煤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若有违反,将立即终止相关企业进口,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涉及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号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代表他们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规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附件1、2);

(二)完全是为了保障朝鲜国民的民生,不涉及为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号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创收。

(三)须在进口报关时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附件3)。

经证实自罗津港进口的非朝鲜产煤炭,仍适用《关于对朝鲜禁运部分矿产品清单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11号公告)。

二、禁止自朝鲜进口铜、镍、银、锌,对于公告执行之日前已发运、已运抵我口岸的货物,可予以放行。

三、禁止自朝鲜进口雕像,除非1718委员会逐案事先批准。对于公告执行之日前已发运、已运抵我口岸的货物,可予以放行。

四、禁止对朝鲜出口直升飞机和船只,除非1718委员会逐案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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