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函[2016]173号
当事人:大得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P.O.Box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er,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大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四长)50%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我部依法向大得控股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得控股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大得控股。该公司于2005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心脑血管、妇科及肿瘤植物药等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最终控制人为赵涛(自然人)。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吉林四长。吉林四长(原名为万生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生产和销售心脑血管西药,同时也生产和销售两种心脑血管中成药,其最终控制人为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四环医药是中国市场主要的心脑血管处方药生产供应商,产品涵盖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系统、抗感染、新陈代谢及癌症等五大医疗领域。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1年7月,大得控股通过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四环医药子公司西马巴斯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交易分19%、31%两步,其中,19%股权转让于2011年1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31%股权转让于2015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大得控股和吉林四长2014年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5年1月,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大得控股收购吉林四长50%股权后主动向我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我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大得控股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得控股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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