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制度》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服务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服务贸易内涵的不断丰富,使得各国政府、企业和分析家对服务贸易统计信息的使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满足经济发展和贸易谈判的需求,采集更准确、更全面、更详尽和更具国际可比性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对我国政府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2007年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实施两年多来,我国建立了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基本框架,不仅进行了服务进出口统计,对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也作了尝试。尽管目前我们已经能够采集服务进出口总体数据,以及部分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但由于在数据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至今难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服务贸易信息的需求;难以监控服务贸易企业进出口运行状况;难以深入进行双边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对比与分析。因此,为建立更加符合国际规范和我国实际情况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更为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统计制度》。
二、《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制度》的法律依据
《统计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二)《统计制度》遵循的国际标准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遵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编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标准,并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 SNA)的有关标准相衔接。
(三)服务贸易统计的内容
《统计制度》规定,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移动统计三个方面。
(四)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采集方法
《统计制度》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对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进出口,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自然人移动领域实施以相关部门数据为主体,辅之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的统计方法。数据来源于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渠道。
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实施全数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发生服务进出口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数据来源于商务部服务贸易企业统计系统。
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领域实施全数调查。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现有的统计系统。
(五)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发布
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对外发布制度。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三、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统计制度》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国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商务部是服务贸易统计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统计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内容上能够覆盖《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的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同时,服务进出口统计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企业直报。
为配合《统计制度》的实施,指导企业准确填报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组织编写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详见附件3)。
企业(或其他调查对象)通过登陆“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点击页面中部滚动栏“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或直接点击 http://168.160.98.13:8080/ZBXT1/Login.jsp 进行申报。
附件1: 商务部 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