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进口方可以累积评估从不同来源的倾销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这些条件主要是:
(1)来自每个成员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即超过了“最低倾销幅度”。
(2)来自每个成员的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计,一般是指高于进口方对该类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或者几个出口成员各自所占份额虽低于3%,但他们的总和超过进口成员进口该倾销产品总量的7%。
(3)根据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对进口产品所作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