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专向性是指前述补贴由授予当局只给予管辖范围内的一部分特定企业、产业、地区。专向性包括4种类型:企业专向性(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政府针对某个或几个特定产业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被禁止的补贴(与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也就是说,专向性补贴属于一国政府实施有选择的、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专向性补贴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自由贸易的原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现其他成员实施了专向性补贴,可依据协议规定和其相应的国内法对实施补贴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换言之,普遍性的补贴不在此类。
判断补贴是否属于专向性的原则是:如果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补贴限于特定企业,是专向性补贴;如果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客观标准或条件,只要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就能自动获得,则不属于专向性补贴;但对表面上没有专向性而实际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作出判断时,则应考虑以下其他因素: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为主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比例不当的大量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作出授予补贴的决定。补贴只要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专向性,便可被认为具有专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