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全称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它是指某一成员因意外情况或承担《关贸总协定》的义务(包括关税减让),某一产品进口到该成员的数量(绝对或相对于该国内生产)不断大量增加,并对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这是《关贸总协定》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措施,俗称“安全阀”。因此,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一成员可以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准许,全部或部分暂时中止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某项义务。这种保障措施应是非歧视的,不分国别地适用于所有同类进口产品。保障措施的基本特性是:
1、保障措施是对其它成员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它成员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所致,是正当的。
2、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保障措施是对造成国内同行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的。
3、保障措施的实施须经必要的程序,并有产品范围、实施时间和实施程序的限制。
保障条款的作用主要是暂时免除一成员已承诺的关贸总协定义务,允许其对某产品的进口提高关税,实行配额等,以限制或减少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这种临时性保护最终为国内工业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和机会以重新参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