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税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1月24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网

版权所有: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
    技术支持:亚太网络技术中心
网站管理:亚太网络管理中心
    邮 箱:zgyt010@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号 
    京ICP备15062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