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就其诉俄罗斯对德国和意大利轻型商务车的反倾销税案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2017年3月2日,WTO发布第WT/DS479/7号通报称,欧盟就其诉俄罗斯对德国和意大利产轻型商务车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提起上诉。

  欧盟主张:

  一、专家组关于欧亚经济委员会区域市场防卫局(DIMD)对德国和意大利轻型商务车反倾销税产业损害裁定的裁决有误。

  (1)专家组基于其对欧盟在《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项下有关DIMD最终裁决报告保密版本中有关三个强制损害因素(包括投资回报率、对现金流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和增加本金或投资的能力)的主张的评估,未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事先对事实证据作出客观评估,并且无法确定DIMD的事实陈述是否合理及专家组对DIMD事实的评估是否符合《反倾销协定》第17.6条规定的客观公正。因此专家组对欧盟未证明DIMD在上述损害因素方面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的裁决有误。欧盟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报告第7.165~7.172款、第7.173(i)款和第8.1(e)(x)款的裁决内容,裁定DIMD未审查上述三个强制损害因素而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

  (2)专家组裁决DIMD对其区域内产业价格抑制是否是涉案产品导致及在其已裁决DIMD对价格抑制分析数据的选取(2009年投资回报率未作调整)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的情况下价格抑制是否达到相当大的程度。因此,欧盟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报告第7.77-7.81段及其第197号注脚、第7.104-7.107段、第8.1(d)(iii)段和第8.1(d)(iv)段的裁决内容。

  (3)专家家裁决DIMD确立价格抑制的方法-比较涉案产品实际国内价格及目标国价格-自然自动涉案产品的倾销对DIMD区域内产业价格抑制具有解释力。因此,欧盟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报告第7.77-7.78段和第8.1(d)(iii)段的裁决内容,裁定DIMD未审查涉案产品是否对重大价格抑制负有解释力而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

  (4)专家组驳回欧盟基于利益相关方须已明确质疑市场吸收额外价格增涨的能力,即使存在大量关于过去价格增涨及生产成本显著上涨的证据,对DIMD未审查市场是否有吸收区域内产业价格增涨的能力作出的主张,专家组错误解释和适用了《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因此,欧盟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报告第7.87-7.91段和第8.1(d)(iii)段的裁决内容,裁定DIMD未审查市场是否能接收额外价格增涨而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

  (5)专家组裁决DIMD无需对Turin Auto提交的作为国内产业强制损害因素之一的股票信息(stocks)进行审查,错误解释和适用了《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规定。因此,欧盟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报告第7.122、7.123、7.173(b)、8.1(e)(ii)款规定。

  二、下述专家组关于DIMD基本事实披露的裁决有误,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9条规定。

  (1)专家组关于“方法”不是事实或基本事实的裁决错误解释《反倾销协定》第6.9条规定。

  (2)专家组关于无需披露全部基本事实且《反倾销协定》第6.9条仅适用需额外审查、可能导致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肯定性终裁的基本事实的裁决错误解释《反倾销协定》第6.9条规定。

  (3)专家组关于数据源和或DIMD倾销和损害调查基础-进口量和进口价值-相关的数据源不是需审查的基本事实的裁决错误解释和适用了《反倾销协定》第6.9条规定。

(编译自:世界贸易组织官网)

(许 立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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