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WTO就印度尼西亚诉欧盟对其产脂肪醇的反倾销措施案(DS442)发布专家组报告(WT/DS442/R)。
一、欧盟未充分证明印尼常驻WTO代表团于2013年7月11日提交给WTO秘书处的函件构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第12.12条规定的暂停专家组程序的法定请求,专家组程序并未因此而暂停,本案成立的专家组的裁决权限仍有效。
二、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基于对价格可比性无影响的因素而错误调整印尼涉案产品出口价格的行为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4条规定,故也未能进一步证明欧盟当局违反《反倾销协定》第2.3条规定。
三、印尼未能证明欧盟关于经济危机因素的分析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也未能证明欧盟未对欧盟产业获取原材料的途径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作出合理的产业损害非归因分析而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规定。
四、欧盟未能向本案利益相关方PT Musim Mas公司告知或披露现场调查全部结果,故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7条的规定。
(编译自:世界贸易组织官网)
(许 立校对)
版权所有: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 |
技术支持:亚太网络技术中心 |
网站管理:亚太网络管理中心 |
邮 箱:zgyt010@163.com |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号 |
京ICP备150624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