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就印尼诉美国对自印尼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2017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就印尼诉美国对自印尼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91)发布专家组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WT/DS491/R。

该案专家组作出以下裁决:

1.印度尼西亚关于美国商务部补贴决定的主张:(1)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美国商务部不以印度立木的私人价格作为活立木基准价格的做法,是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14(d)条不一致的;(2)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美国商务部不以印度尼西亚原木的私人价格作为建立原木出口禁令基准的依据,该做法与SCM协定第14(d)条不一致;(3)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美国商务部认定奥尔良隶属于APP / SMG的裁定与SCM协议第12.7条不一致;(4)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美国商务部存在与协定第2.1(c)条不一致的做法,因为印尼未能提供与木材、木材出口禁令或债务免除相关补贴方案的可靠证据;(5)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美国商务部违反SCM协议第2.1条,因为未能证实为APP / SMG豁免债务的授权机构也未能证实授权的法律机关。

2.印度尼西亚关于美国商务部裁定存在产业损害的主张:(1)印度尼西亚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基于受其他因素影响的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做出产业损害的裁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5条和SCM协议第15.5条;(2)印度尼西亚认为,美国商务部是基于猜测和遥远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并认定即将来临的主体进口将以牺牲美国国内产业为代价而获得市场份额,并将对美国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美国商务部作出的产业损害裁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7条和SCM协议第15.7条的规定,但印尼未能证实该主张;(3)印度尼西亚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作出的产业损害裁定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8条和SCM协议第15.8条的规定。

3.印度尼西亚关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71(11)(B)条的“本身”声称(“平等投票”条款)的主张:印度尼西亚未能证实《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771(11)(B)条,该条款经修正(编纂于“美国法典”第19条第1677(11)(B)条)违反《反倾销协定》第3.8条和SCM协议第15.8条。

最后,根据上述结论,专家小组基于DSU第19.1条没有提出任何建议。

印度尼西亚于2015年3月13日向WTO申请启动与美国磋商程序,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展开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印尼于2015年7月9日和2015年8月20日向WTO申请专家组,WTO随后在2015年9月28日成立专家组。其中巴西、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韩国和土耳其作为第三方参加小组会议。


(编译自:世界贸易组织官网)

(于 娟编译)
(许 立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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