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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史无前例的《马拉喀什条约》将在20个符合条件的国家的批准或加入文书交存3个月后生效。至今,13个国家已经批准该条约。作为主要支持国和谈判国之一的巴西在完成了长达一年的国内立法程序后于2015年12月11日交存了批准条约的文书。目前,巴西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条约的批准将对巴西的版权立法和权利限制的解释产生什么影响。

《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强制性的权利限制,确保视障人士能获取印刷材料。

巴西《宪法》规定了国际文书的批准过程。在立法程序和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而言,人权类国际公约与其他公约存在重要区别。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增加了第3款:“国家议会两院经过两轮投票,各院每次以3/5投票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等同于宪法修正案,”与任何宪法修正案的所需程序相同。另外,所有其他条约都要得到多数投票才能通过并且应与联邦法律一致。

可见,人权在巴西的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地位,巴西也愿意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巴西最高法院2008年对466.343号案(case n. 466.343)的判决可总结为,2005年新程序确立之前达成的人权条约不等同于宪法修正案,但享有“超法律地位”,即低于宪法规范但在地位上高于普通的立法。该判决再次确保了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的特别地位。

在内容上与《马拉喀什条约》相关的条约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下称《联合国公约》),后者第30条要求缔约方确保残疾人能获取可读格式的文化材料,从这个意义上将,《联合国公约》规定的义务超越了《马拉喀什条约》的有限目标,因为它既没有将其限制于印刷品材料也没有将其限于视障者,而是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种类的文化材料和所有残疾人。

《联合国公约》是第一个经历宪法修正程序的条约,将在目标推进方面与《马拉喀什条约》互相影响。

2014年11月4日,即在迪尔玛.罗塞夫(Dilma Roussef)总统连任后不久,总统将《马拉喀什条约》文本提交议会审查。

在众议院(513个席位),条约被提交给外交关系、残疾人、文化、宪法和公民权委员会,委员会建议批准该条约。在2015年8月20日举行的第一轮投票中,赞成票341张,仅有1票反对。最后在2015年9月8日举行的第二轮投票中452个代表一致同意批准该条约。

到达参议院(81个席位)后,条约就被提交给外交关系委员会,通过后被提交给参议院议员。2015年11月24日,在两轮投票中,第一轮投票有57名参议员一致同意批准条约,第二轮投票有52名参议员同意批准条约。12月1日,总统签署了批准条约的命令,地位等同于宪法修正案。

最后,将所有残疾人纳入在内的联邦立法也于2016年1月4日生效,并将文化和技术领域也囊括在内。

联邦立法第42条保证了可读格式的文化产品的获取权,更有意思的是,第1款规定:“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可读格式的智力作品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主张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

一方面,《联合国公约》规定了更高的目标,将所有残疾人包括在内,从体育获取到技术、教育、政治和文化获取。另一方面,《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视障人士获取印刷品材料的详细程序。

另外,为确保全面实施《联合国公约》而颁布的联邦立法为知识产权最高纲领主义论设定了界限,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可读格式的文化作品。

由于人权是宪法和整个国内法律体系的核心,《联合国公约》和《马拉喀什条约》都是特殊的宪法修正案,因为让任何一个立法项目限制或废除已确定的权利都是违宪的。

这两部条约将互相影响并互相强化,增强二者的规范权力。由于宪法修正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直接和立即适用,它们将直接影响联邦法律,包括版权法,与之冲突的规范和解释将被视为违宪。

首先可能影响法院对版权限制的解释,有望统一司法解释,认定版权限制必须进行广义解释,因为这代表着版权专有权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平衡。

但是,条约还是有望让人更加意识到权利限制在平衡版权专有权中的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促使巴西版权法权利限制的全面改革,现在的条款要求过于严苛。

显然,巴西支持广泛的社会发展目标,支持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文化材料。不太清楚的是文化产业游说机构将如何应对,他们想要以立法来限制可读格式的文化产品和材料的获取,从而缩小这些国际条约的实际范围。(编译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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