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新评核报告显示,制药企业在2014财年签订的付费迟延的专利纠纷和解协议大幅减少。
该报告总结了2014财年根据2003年的《医疗保障现代化法》向FTC和司法部提交的专利和解(在品牌药企和仿制药企之间达成)协议的数据。仿制药一般要比品牌药便宜,有助于几百万美国消费者负担得起药物价格,也有助于降低医疗保障的成本。
FTC竞争局主任黛比.费因斯坦(Debbie Feinstein)说:“如果廉价仿制药上存在更多竞争,消费者就能从中获益,所以尽管不知道这种趋势能否长久,反向支付和解协议的大量减少还是令人非常欣慰的。”
在2013年最高法院对FTC诉阿特维斯(Actavis)一案做出历史性的反垄断判决之后,潜在的反竞争协议的数量就大幅下降。向FTC提交的此等协议的总数量从2013财年的29个下降到2014财年的21个,而在阿特维斯案判决之前的2012财年则有40个。2014财年的FTC评核报告是该判决之后第一个关于此等协议的年度总结。
最高法院在阿特维斯案判决中认定,品牌药制造商向仿制药竞争者进行反向支付,达成专利诉讼的和解,这可能违反美国反垄断法。
在阿特维斯案判决之后,FTC也宣布与法隆制药(Cephalon)达成一项12亿美元的反垄断纠纷和解,法隆制药被指控非法限制对其治疗睡眠障碍的畅销药莫达非尼(Provigil)的仿制药竞争。
评核报告称,尽管提交的和解协议数量有所增加——2013财年为145个,而2014财年则为160个,但付费迟延协议的数量则减少了。
2014财年的和解协议中有21个可能涉及付费迟延,也即品牌药制药商补偿仿制药制造商,而仿制药制造商则不得在一定时间内销售与品牌药竞争的产品。
2014财年的这21个和解协议涉及20个不同的品牌药产品,而这些药在美国的年度销售额总和达到62亿美元左右。
在21个潜在的付费迟延和解协议中,有11个涉及被称为所谓的“首次提交人”的仿制药企业,也就是首次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申请上市品牌药的仿制药的公司,而且,在签订和解协议时,首次提交人有权在180天内销售仿制药而没有来自其他非首次提交人的竞争。根据FDA的规章,如果首次提交人迟延上市仿制药,其他的仿制药商也不得上市,因此首次提交人的专利和解协议对消费者尤其不利。
不过该评核报告称,大多数这种专利纠纷的解决——超过80%——都没有对仿制药商进行补偿或者没有限制仿制药竞争。(编译自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