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限制措施案

 

稀土元素丰富的光学、电学及磁学特性使其在在航天、航空、信息、电子、能源、交通、医疗卫生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我国已经在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发光材料、催化材料和抛光粉材料等五大材料领域形成了产业规模,并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另外,稀土全球多元化供应格局正在形成,日本、印度、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等国逐步达成协议,以降低对中国稀土市场的依赖,同时,美国、澳大利亚、南非、加拿大等国开发稀土资源的能力也在不断加强。本案主要涉及稀土、钨和钼,均为稀有金属,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另外,开采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越加凸显,因而各个国家均对相关产品的出口采取不同限制措施。就本案而言,2012年3月,美国、欧盟和日本分别就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2014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关于稀土、钨和钼的出口限制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本文依据上述报告整理。

前言

中国出口配额措施概述

“限制性”措施的认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的规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历史进程

评估方式以及平衡原则的适用

平衡原则与协定第20条之间的差别

出口配额措施相关内容的审查

稀土资源的供求关系

“可耗竭自然资源”和“保护”等词语的解读

稀土矿石的区分解释

结语

(CACS提供)

版权所有: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
    技术支持:亚太网络技术中心
网站管理:亚太网络管理中心
    邮 箱:zgyt010@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号 
    京ICP备150624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