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试验区51项法规规定

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个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个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以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从《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来看,负面清单之外的诸多领域,暂时停止了外资企业的设立审批、项目核准、经营期限审批、外国合营者出资方式审批等手续,实施备案管理,市场投资的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决定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矿井瓦斯利用,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等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等,市场投资的开放度进一步提高。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该决定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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