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非居民对可在不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的程序

1.缴纳本条款规定的税款的程序应适用于非居民由按照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在不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进行的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但不包括本法规第一百七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中提及的收入,除非上述条款另有规定。

2.本条款第一项中提及的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获得收入的非居民应有权实施本条款规定的纳税程序。对于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的情况,税务代理应在付款源头代扣税款并按照通常规定的程序将税款转入国家预算。

3.获得收入的非居民、税务代理和税务代理确定的居民银行(下文称为银行)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并按照各方一致同意的形式达成临时银行存款协议。

4.税务代理应在签署临时银行存款协议后的十天内在相应的税务机关对上述协议进行登记且应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交上述协议的复印件以及能证实其已将税款转入临时银行存款的付款文件的复印件。

5.本条款的规定仅应适用于已在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了登记的临时银行存款协议。有效期限符合本条款的规定的临时银行存款协议应进行登记。

6.在向非居民支付了所得款项后,税务代理应在付款源头按照本法规第一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税率代扣税款并将代扣的税款转入代表非居民公布临时银行存款的银行。

7.在符合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得之前代扣的税款的退还款,非居民应按照经授权的政府部门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8.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提交的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应对上述申请和必要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对上述申请做出决定且税务机关应将该决定告知非居民和银行。

9.在收到税务机关已核实的要求退还已代扣税款的申请后,银行应授予提交申请的非居民处置临时银行存款中的资金的权力,且金额不应超出申请中注明的金额加累计的银行利息。

10.若非居民不同意税务机关做出的拒绝申请的决定,则非居民有权在收到上述决定后的十天内通过提交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合法性的复议申请的方式向经授权的政府部门提出上诉(在必要的情况下,非居民居住国家的主管部门应参与上述活动)且非居民应同时告知税务机关其已对该机关做出的决定提出了上诉。

11.若税务机关做出了拒绝非居民提出的申请的决定且并未在本条款第十项规定的为期十天的期间内收到非居民提交的上诉通知,则税务机关应向银行下发征收命令,要求银行将申请中注明的金额和临时银行存款中的金额以及累积的银行利息转入财政预算,同时应向银行下发能证实税务机关拒绝免征非居民的所得税的文件。

12.银行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本条款第十一项中提及的文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临时银行存款中的税款和累计的银行利息转入财政预算。

通过上述方法征收的税额应用于抵免非居民应向财政预算缴纳的税务欠款。

13.临时银行存款应以国内货币或国外货币开设。若临时银行存款是以国外货币开设的,则应按照缴纳税款时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官方汇率将税款和银行利息兑换为国内货币后再将其转入财政预算。

14.在税务机关做出相关决定前,非居民和税务代理无权处置临时银行账户中存在的税款。

15.若银行因自身过错违反了临时银行存款协议条款的规定且未及时将代扣的税款转入财政预算,则银行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16.若银行无法履行将临时银行存款中的税款转入财政预算的义务,则税务代理应承担将在付款源头代扣的税款、银行利息、因未及时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罚金转入财政预算的义务。

17.税务机关应对以下税款进行记录:

(1)临时银行存款中的税款;

(2)向有权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非居民支付的税款;

(3)转入财政预算的税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与在国际海运业务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相关的国际协议的实施程序

1.有权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非居民法人企业由在国际海运业务(其中一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可在未提交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能证实上述非居民居住地的文件免税,若上述法人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有与其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关的常设机构。非居民法人企业应对其由在国际海运业务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根据国际协议的规定应免税)和由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应纳税)保持独立的会计核算记录且应在利润税纳税申报表中对上述所得进行申报。在根据独立会计核算记录进行计算时,应从上述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应纳税利润(或应纳税所得)的总金额中减掉按照国际协议的规定应免税的应纳税利润(或应纳税所得)的金额。

若纳税人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其未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或未足额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2.有权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的非居民法人企业未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在国际海运业务中(其中一方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运营交通运输工具获得的收入应按照本法规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免税。

 

第一百七十六条:与分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税款相关的国际协议的实施程序

1.在向非居民支付了分红、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的收入后,税务代理应有权在未要求非居民提交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能证实非居民居住地的文件,实施相关国际协议的条款,如果居民是上述收入的最终接收人且有权实施国际协议的条款。

2.税务代理应按照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在向税务部门提交的在付款源头代扣税款的声明中注明已支付或累计的收入金额和代扣的税款金额以及税率与国际协议的名称。

3.若税务代理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其未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或未足额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则税务代理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获得的净利润或净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相关的国际协议的实施程序

1.非居民应有权在未提交国际协议条款的实施申请的情况下根据能证实其居住地的文件实施与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经营活动获得的净利润或净收入应缴纳的税款相关的国际协议的条款,如果非居民是上述净利润或净收入的最终接收人且有权实施相关国际协议的条款。

2.非居民法人实体应在利润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税率、净利润或净收入的征税金额以及适用的相关税率所依据的国际协议的名称。

3.若纳税人因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国际协议条款的规定而导致其未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或未足额向财政预算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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