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在使用现金收付制进行会计核算时的一些情况中产生支出的时间

1.产生支出的时间应为纳税人实际产生支出的时间,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

2.若纳税人支付了货币,则产生支出的时间应为支付现金的时间,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中,产生支出的时间应为银行收到纳税人的转账指令的时间(假定银行账户中存在资金)。

3.若取消或履行了纳税人的经济责任,特别是相互净额结算责任,则产生支出的时间应为取消或履行上述责任的时间。

4.在支付了债务责任的利息或支付了资产租赁款项后,若债务责任期限或租赁协议期限包括多个纳税期,则实际支付的且在纳税期内可扣除的利息金额(或支付的租金)应为应在给定的期间内支付的利息(或租金)金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支出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的纳税人须在取得获得收入的权力时或产生付款义务时分别对收入和支出进行记录,且与实际获得收入的时间或按照本法规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无关。

 

第一百八十七条: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时获得收入的时间

1.若应无条件向纳税人支付相关款项或纳税人已根据交易活动或协议履行了所有义务,则应认为纳税人将取得获得收入的权力。

2.若纳税人在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则在纳税人最终完成交易活动或协议中注明的工作或服务时应认为纳税人已取得了获得收入的权力。

若交易活动或协议要求纳税人分阶段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则纳税人最终完成特定阶段的工作或服务时应认为纳税人取得了在各相应阶段获得收入的权力,但本法规第一百九十条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3.若纳税人获得了利息收入或资产租赁收入或有权获得上述收入,则在债务期限或租赁期限届满时应认为纳税人取得了获得收入的权力。若债务期限或租赁期限包括多个纳税期,则应按照收入累计顺序将上述收入分配至各纳税期内。

 

第一百八十八条: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时产生支出的时间

1.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的时间应被认为是产生与交易活动或协议相关的支出的时间,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

(1)纳税人明确认可经济责任;

(2)对经济责任金额进行了充分准确的评估;

(3)交易活动或协议的所有参与方已按照交易活动或协议履行了其义务且应无条件支付相关款项。

2.与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相关的经济责任是指纳税人为履行责任而按照交易活动或协议承担的义务,且上述交易活动或协议的其他参与方应以现金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收入或债券。

3.对于支付债务利息或租赁资产租金的情况,债务期限届满或租赁协议届满的时间应被认为是产生支出的时间。若债务期限或租赁协议期限包括多个纳税期,则应按照支出累计顺序将支出分配至上述纳税期内。

 

第一百八十九条:共同所有权

若与共同所有权资产或联合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协议(包括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协议至少要求两名所有者,但不需设立法人企业,则应将协议中规定的收入和扣除分配给各个所有者且上述所有者应按照其运营股份纳税。

 

第一百九十条: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扣除

1.若纳税人使用了权责发生制进行了会计核算,则应按照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将与长期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扣除反应在各个纳税年度中。

2.应通过比较在纳税年度内产生的支出与给定的合同中规定的评估支出总额确定合同的执行情况。

3.“长期合同”应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开始的纳税年度内未完成的生产制造、安装或施工合同或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合同,但不包括应根据评估结果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存货核算程序

1.出于税收目的的存货核算应专门根据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核算法规制定的现行会计核算规定进行。

2.在存货核算中,纳税人应在税务记录中注明分别根据生产支出(或生产成本)或购买价格确定出的纳税人生产或购买的商品的价值,且纳税人应将与商品存储和运输相关的支出计入商品成本。

3.在存货核算中,纳税人有权根据有缺陷、淘汰或不再流行的产品或商品的出售价格对因上述原因或其他类似的原因而无法以高出生产成本(或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的商品或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

4.若纳税人未对相关商品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记录,则纳税人有权使用以下方法进行存货核算:

(1)先进先出法,按照上述方法在纳税期内属于纳税申报期开始时的存货的一部分的商品应先进行出售或使用,然后应按照商品的生产或购买顺序出售或使用在纳税申报期内生产或购买的商品;

(2)后进先出法,按照上述方法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先出售或使用最后生产或购买的商品;

(3)基于平均生产成本的估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融资租赁核算

1.若在融资租赁活动开始前,出租方为可折旧有形资产的所有人,则上述交易活动应被视为出租方进行的资产出售活动和承租方进行的资产购买活动。

2.应在融资租赁协议的有效期内将已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出租的可折旧有形资产记录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完成上述记录后承租方将有权扣除与出租资产相关的支出款项(特别是折旧支出和维修支出)。

 

第一百九十三条:储蓄金扣除和缩减补偿

1.若针对支出、亏损和之前被作为扣除的问题债务提供了补偿金,则获得的款项应被视为在提供补偿金的纳税期内获得的收入。

2.若缩减了之前已按照本法规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缩减的储蓄金,则缩减金额应被视为收入。

 

第一百九十四条:由出售或转让资产获得的利润和产生的亏损

1.由出售或转让资产获得的利润应为由出售或转让资产获得的收入超出根据本法规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在单方面转让资产或以折扣价格转让资产时,提供资产的人员获得的利润应被定义为以上述方式转让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超出按照本法规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的资产价值的差额。

2.由出售或转让资产产生的亏损应为按照本法规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定义的资产价值超出由出售或转让资产获得的收入的差额。

3.本条款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不应适用于按照资产组进行折旧的资产也不适用于存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资产价值

1.资产价值应包括与购买、生产、建造、组装和安装资产相关的支出以及能增加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纳税人有权扣除的支出。

2.若仅出售或转让了部分资产,则出售或转让资产时应将资产的价值在剩余资产部分和已出售或已转让部分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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