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6]175号)

商法函[2016]175号

  当事人: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5号楼

  当事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地址: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一丁目6番6号

  根据《反垄断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部对北京北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车)与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以下简称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进行立案调查。我部依法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北京北车。北京北车是原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车集团同时控股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2015年6月1日,北车集团和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合并成立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车成为中车集团旗下公司。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日立制作所。日立制作所总部位于东京,产品涵盖家用电器、电脑产品、半导体、产业机械等,是日本最大的综合电机生产商之一。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3年3月15日,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及其子公司日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中国)签署协议,拟设立合营企业从事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业务。北京北车、日立制作所和日立中国分别持股51%、39%和10%,并委派了相应董事和管理人员。2014年3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而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集中。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计算标准,北京北车和日立制作所2013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且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4年3月28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对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合营企业设立后,北京北车与日立制作所主动向我部进行了补报,且能积极配合我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对北京北车和日立制作所分别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北车和日立制作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凭“一般缴款书”(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或财政机关领取)到开户银行或当地财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各缴纳罚款15万元人民币。“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财政机关项填“财政部”,预算级次项填“中央级”,收款国库项填“中央金库”或当地国库支库名称,预算科目名称代码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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