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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主要内容

为顺应入世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后颁布了大量的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的行政法规。在此,我们谨介绍九部法规主要内容。

  (一)《旅行社管理条例》

  1.外商投资旅行社形式。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外国旅游经营者条件。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是:①是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③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①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②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③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3.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申请人持该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该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做出批准与否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二)《国际海运条例》

  1.企业组成形式及出资比例。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相同。

  2.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1.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条件。该条件主要有:①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②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③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2.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②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③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④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和确认书;⑤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⑥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⑦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职业操守的证明文件。

  3.代表机构设立。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做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可开展相关法律服务活动。

  4.业务范围。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①向当事人提供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②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该外国国家的法律事务;③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④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⑤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此外,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主要内容(3)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09


(四)《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外资保险公司形式。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①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保险公司);②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简称独资保险公司);③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2.设立与登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①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②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③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⑤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⑥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⑦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资料。中国保监会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3.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但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并可从事规定的再保险业务。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主要内容(4)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09


(五)《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投资形式。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①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②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③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2.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②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③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④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3.期限。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六)《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形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①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②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条件。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①是依法设立的公司;②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③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②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③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④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①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④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该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该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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