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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就基因泰克案中的许可问题作出判决

巴黎上诉法院将美国基因泰克公司诉法国赛诺菲-安万特(Sanofi-Aventis)集团及其子公司赫斯特(Hoechst)一案移送至欧盟法院(CJEU),CJEU近日作出判决。

1992年,基因泰克从Behringwerke公司(Behringwerke后被Hoechst收购)获得在全球使用巨细胞病毒增强子(HCMV enhancer)的非独占许可。基因泰克将该增强子应用到利妥昔单抗(rituximab)品牌药Rituxan和Mab Thera的生产中。

许可规定基因泰克应支付的费用为:2万德国马克的一次性费用、每年固定的2万德国马克的研究费以及成品净销售额0.5%的专利使用费。

基因泰克支付了一次性费用和年费,但没有支付专利使用费,理由是它没有侵犯专利(相关专利被撤消了)。经过诉讼与仲裁后,基因泰克被责令支付赫斯特1.08亿欧元,利息另算。

基因泰克在法庭上辩称法院的判决不符合欧盟竞争法(《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并表示法院要求它支付专利使用费使它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增加了1.69亿欧元的额外支出。

因此,巴黎上诉法院询问CJEU:“TFEU第101条的规定是否导致专利被撤销的情况下许可协议的失效(许可协议要求被许可人为独占使用被许可专利支付使用费用)。”

不存在竞争问题

7月7日,CJEU在判决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表示:“第101条既适用于专利被撤销的情况也适用于无侵权发生的情况。专利使用费是对被许可技术进行商业化使用而支付的费用,是为了保证许可人不实施其工业产权。”

法院补充说,由于双方协议中规定事先通知对方即可终止本协议,因此按照协议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编译自managing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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