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要求,我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山东;河南;重庆;宁波;新疆;河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产销促进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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