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3.应按照针对企业规定的程序(本法规第二十条)将非营利组织视为非营利居民企业或非营利国外企业。

4.根据非营利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范围,非营利组织与开展商业活动直接相关的资产和经营活动应被视为企业且应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应与其主要经营活动分开)。


第二十五条:预算机构

预算机构应为针对其至少百分之七十的业务并根据预算收入和支出评估从财政预算获得资金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十六条:慈善机构

1.慈善机构是指以下非营利组织:

(1)以进行慈善活动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2)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并符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慈善活动法规定要求的非营利组织。

2.若非营利组织符合以下特征,则其不应被视为慈善机构(与其法律身份和组织形式或名称无关):

(1)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任何级别、任何党派、社会组织或运动、个人的竞选活动;或

(2)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或资产使任何人受益或将会使任何人受益,但不包括由进行慈善活动获得的收益或资产、服务的合理付款。


第二十七条:宗教机构

宗教机构应为出于进行宗教活动的目的成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相关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十八条:税务代理

1.税务代理应为任何不属于税务部门雇员并根据本法规和其他税法条款的规定履行计算税款、从纳税人处代扣税款(或在付款源头代扣税款)、将税款转入相应的财政预算等相关职责的人员(个人或法人实体)。

2.就税务代理的权力和责任而言,税务代理应拥有与纳税人相同的地位,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

3.税务代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计算相关税款、从纳税人处代扣税款(或在付款源头代扣税款)并及时妥善地将税款转入相应的财政预算;

(2)记录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和从纳税人处代扣(或在付款源头代扣)的并转入适当的财政预算的税款,包括对各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记录;

(3)向税务部门提交规定的用于核实正确的计算结果、代扣、缴纳的税款的文件;并

(4)履行税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4.若税务代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税收法规赋予税务代理的职责,则税务代理应按照本法规或其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规条款规定的程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关联人

1.关联人应为拥有能直接影响双方交易条件或经济成果的特殊关系的人员。

2.上述特殊关系具体应包括以下关系:

(1)相关人员是同一企业的创办人或合伙人,若每位上述人员至少拥有相当于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2)一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方(企业)的经营活动,若前者至少拥有相当于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3)一方为同一法人实体的下级或直接、间接受第三方的管控;

(5)直接或间接受第三方管控的人员,若每位人员的投票表决权至少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6)一方与另一方是夫妻关系或其他家庭亲属关系(见本法规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居民个人

1.若自然人在任何为期十二个月且在当前日历年结束的期间内实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留了一百八十二天或自然人在当前日历年内在国外受雇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行政部门(与上述服务在当前日历年份内持续的时间无关),则在整个当前日历年内上述自然人应被视为居民个人。

2.以下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以及已申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但未成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个人应被视为居民个人,无论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留的时间长短、是否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标准:

(1)受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部门的派遣到国外出差的人员,包括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以及类似办事处的雇员、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代表团、国际机构或政府间机构的雇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家属;

(2)从事国际航运活动的法人企业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拥有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机务人员或船员;

(3)军事基地、军事单位、军事小组、军事小分队或部署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兵团的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

(4)在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且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或客体资产的设施内工作的人员(包括根据特许权合约工作的人员);

(5)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接受培训或实际训练的学生、学员和实习生在其接受教育或实际培训的整个期间内均应被视为居民个人;

(6)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提供指导或咨询服务或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其进行教学工作或从事上述工作的整个期间内均应被视为居民个人。

3.就本条款第一项的规定而言,外籍人员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留的时间不应被视为上述人员实际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时间,若:

(1)上述人员是以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的身份(或此类人员家属的身份)居留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2)上述人员是以国际机构雇员的身份或是以其他国家的行政部门的雇员的身份(或此类人员家属的身份)居留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3)上述人员仅因进行跨国旅行而过境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4.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留一天是指自然人在任何日期内实际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且与居留时间长短无关。

5.不属于本法规规定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的个人应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

6.在给定的纳税年份内,从个人居留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最后一天起至上述纳税年度结束时的期间内,上述居民个人应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若上述人员在下一纳税年份内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居民。


第三十一条:个体经营者

1.若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在未成立法人企业的情况下通过以自身名义、自己承担风险且自己承担资产方面的责任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本法规第十五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则上述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应被视为个体经营者。

2.就税收目的而言,个人在违反规定的登记程序和获得营业执照的程序或违反其他文件的规定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不可作为将上述人员视为个体经营者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市场价格

1.市场价格应为因供给和需求以及不属于本法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人的一方进行交易的利益在可进行比较的经济条件或商业条件下在商品、作品或劳务市场形成的价格。

2.就税收目的而言,交易双方确定的实际价格(在法定文件中注明的价格)应被视为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价格,除非本法规另有规定,且应认为该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除非税务部门能证实上述价格与市场价格不一致。

3.在核查全额计算出的税款时,税务部门仅有权在以下涉及交易的情况下核实交易使用价格是否与市场条件一致:

(1)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2)存在商品、作品或服务交换(即实物交易);

(3)进行了国外贸易(国外经济)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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