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

(4)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在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交付前或交付后且不超过三十个日历天数的期限内)实行的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同样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百分之三十。

在本条款第三项的第三小节和第四小节描述的情况中,若纳税人无法证实交易实际上是按照法定文件中注明的价格进行的,则应认为上述交易实际是按照市场价格生效的。

4.税务部门仅在本条款的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在考虑了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确定的相关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后做出评估附加税款的决定且应同时注明做出上述决定的相关理由。

5.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应根据在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交付时达成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交易的信息确定,也可根据国际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价格确定。

6.相同商品应包括具有相同的且属于商品特性的基本特征的商品。

在确定相关商品是否为同一商品时,除了其他方面外,还应考虑商品的物理特性、质量和市场口碑、来源国家和制造商。在确定商品是否为同一商品时,商品外观的细微差别可考虑在内也可不予考虑。

7.类似商品应包括不完全相同但具有类似的特性且是由相似的零部件构成、具有相同的功能并(或)可以进行商业替换的商品。

在确定相关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时,除了其他方面外,还应考虑商品质量、是否存在商标、商品的市场口碑及商品来源国家。

8.在确定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时,仅应在关联人的关系不会影响相关交易的结果的情况下才可将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考虑在内。

9.商品或作品和服务市场应是指根据卖方和买方在其位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所在地附近在不产生显著的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实际提供或购买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能力确定的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流通范围。

10.在确定商品、作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在类似的条件下完成的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作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或交易中交付上述商品、作品或服务时的价格信息。具体地说,应考虑如商品交付数量或体积、履行职责的期限、通常适用于上述类型的交易的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以及可能影响商品价格的其他合理条件。

相同商品或作品和服务或类似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不存在相同商品的情况下)的市场交易条件应被视为相似的交易条件,若上述条件的差异不会对相关商品或作品和劳务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或可在做出一定的调整后将上述交易条件的差异考虑在内。

11.若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作品和服务市场进行上述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交易,或市场上未供应此类相同或类似商品或作品和服务,则应根据与上述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交付日期间隔最近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相关交易中生效的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但上述交易的日期与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交付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三十个日历天数。证券的市场价格应根据与上述证券的出售或转让日期间隔最近的且由同一发行人发行的相同证券的证券交易行情确定,条件是上述证券交易行情是根据上文规定的程序公布的。

12.若本条款的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均不适用,则应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的做出的经过经授权政府部门批准的(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政府部门批准的)描述规定的程序确定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中可使用以下方法确定市场价格:支出法、后续廉价法、其他方法。

13.涉及商品、作品或服务交换的交易(实物交易)应为交易各方依据其进行商品或作品和服务交换、交付以及购买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中,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在交易过程中交付或购买的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14.在确定或确认商品或劳务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时,应使用来源于官方的涉及商品或作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行情的信息、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数据库、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融资租赁

1.若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向他人出租了可折旧的有形资产,则就本法规而言,承租人应被视为资产所有人,租金应被视为承租方针对贷款支付的款项(由本金付款和利息付款构成)。

2.若满足以下条件,出租可折旧有形资产的行为应被视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相关租赁活动可向承租人提供或转让资产所有权或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以固定价格或根据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格购买资产;或

(2)租赁期限超出租赁资产服务年限的百分之七十五;

(3)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评估出的资产剩余价值低于租赁活动开始时其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4)整个租赁期间内应缴纳的最低租金的当前贴现价值不低于在租赁活动开始时资产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或

(5)租赁资产是根据承租方的订单生产的且在租赁期届满后除承租方以外的任何人均不能使用上述资产。

3.本条款第二项的第四段不适用于在租赁资产的最后四分之一剩余使用年限内开始的租赁活动。

4.就本条款而言,确定租金付款的当前贴现价值时使用的贴现率应与本法规第三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的利率相同。

5.就本条款而言,租赁期限应包括承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协议续订租约的附加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法规使用的其他术语的定义

1.资产是指不动产、其他有形资产、构成企业或个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资本)总额的现金和资产所有权;个人的任何贵重物品;包含客体自身资产价值的会计核算目录以及计划用于偿还债款或负债的基金和储备金。

2.预期欠款是指已评估出的应向财政预算缴纳而未在截止期限(包括延期后的截止期限)前缴纳的税款、利息和罚金。

3.奖金是指纳税人由比赛、竞赛(奥林匹克竞赛)、庆典活动、彩票、提款,包括提取存款和债券提款获得的任何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4.进口商品是指按照自由流通商品海关放行制度并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规进口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辖区内的商品。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应按照本法规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折旧的有形资产。

6.拨款是指由国家或国家政府、国际机构和政府机构、从事慈善活动和国际活动且符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外国非政府社会组织和基金会、外籍人员和无国籍人员为实现符合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特定的目标或任务而无偿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和个人提供的资产。

7.非居民是指不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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