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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承认其外观设计法需立即改革

澳大利亚政府最终公布了对历时三年《ACIP外观设计制度审查》的反馈结果,在2015年5月发布的最终报告中审查已经结束。尽管反馈结果直接接受了23个ACIP建议中的多数,很多反馈意见还取决于(至少在部分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和/或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独立调查的结果。

上个月澳政府对外观设计制度的反馈公布以后,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也发布了征询意见草案报告,其中包括公众对现行外观设计制度的意见。生产力委员会的任务是评估澳大利亚现行的知识产权框架,促进澳大利亚人民的整体福利。草案报告在商业上完全不现实,而且不利于知识产权,其在本质上是削弱权利的,在必须授予权利的地方设置了极高的限制,还有很短的期限以及增加的费用。

现在就要看政府将如何回应生产力委员会的最终建议(在未来几个月中可能会就此发布最终报告)以及这将会如何影响政府在公开反馈中设定的外观设计改革的计划和时间界限了。

以下总结了政府接受的一些有关改革的关键建议,之后列举的是政府想要保留的关键地方,再之后是一些可能会受到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目前的费用审查以及任何有关加入《海牙协定》的最终决定影响的条款和建议的总结。

政府接受改变或继续调查的建议包括:

引入宽限期以及在先使用抗辩(具体细节还要进一步征询意见);

修改已经注册但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的术语,明确外观设计何时是可执行的;

促进协调获得国际外观设计权的程序;

调查澳大利亚加入《海牙协定》的影响,继续监控主要贸易伙伴的使用情况;

放弃将公开作为注册的替代方案;

确保外观设计法和相关的《版权法》重合条款相互协调一致;以及

继续积极参与通过制定《外观设计法条约》来促进国际申请规则的协调一致。

保持不变的条款包括:

要求具有显著性,以及第19条;

保护继续延伸至整个产品的外观;

不准备保护未注册外观设计;

不准备引入边境保护措施(与ASIC建议相反);以及保持第71条侵权条款不变。

可能会受到加入《海牙协定》决定影响的建议包括:

将期限延长至15年;

考虑实质审查后异议系统;

考虑与相关的条约和贸易伙伴在在多重外观设计申请中加入外观设计的标准方面协调一致。

等待生产力委员会最终报告意见的方案和问题包括:

是否建议根据《海牙协定》延长期限至15年;

评估是否要对虚拟或非物理外观设计处理予以特别考虑;

评估允许部分产品注册是否会有利于澳大利亚的利益。

到目前为止,生产力委员会的草案报告并不支持这些拟议改革,并且不建议引入宽限期,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外观设计权让澳大利亚获得了任何净利益。因此,如果生产力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中仍然保留这些建议,政府是否会受到这些结论的影响,结果还不得而知。

与此同时,政府反馈表明其计划继续调查和征询有关一些重要领域的意见,比如:

申请日后6个月时自动公开,可以要求早期公开,修改善意侵权人抗辩条款;

注册后允许修改新颖性和显著性声明(条件是不得扩张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权利范围)

在多重设计申请中减少其他设计所需的费用;

规定续展宽限期,与其他知识产权一致;

确保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将撤销理由从注册程序中的欺诈扩展至注册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欺诈。

尽管放弃不经注册就进行公开的改革以及引入续展的宽限期可能会被引入未来的知识产权法修订案,如果会发生变革的话,任何更加紧迫或急需的实质变化要想发生都可能还需要些时间,在这方面,政府回应ACIP报告所采纳的积极立场(本该帮助完善现有系统)不应受到生产力委员会近期公布的非支持性的反馈的消极影响。(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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