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公布对越南冷冻鱼片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修改结果


 

2016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因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在Catfish Farmers of America等诉美国一案发回重审中通过修正冷冻鱼片(Frozen Fish Fillets)副产品替代价值而作出的有关QVD Food Co. Ltd.倾销幅度的重裁结果,裁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将包括QVD Food Co. Ltd.在内的10家越南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调整为0.19美元/千克。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4.29.6033、0304.62.0020、0305.59.0000、 0305.59.4000、1604.19.2000、1604.19.2100、1604.19.3000、1604.19.3100、1604.19.4000、1604.19.4100、1604.19.5000、1604.19.5100、1604.19.6100和 1604.19.8100

2012年3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越南冷冻鱼片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裁定Vinh Hoan Corporation的倾销幅度为微量,包括QVD Food Co. Ltd.在内的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3美元/千克,越南普遍倾销幅度为2.11美元/千克。包括Vinh Hoan Corporation在内的起诉方就上述终裁结果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的活鱼塘边价与批发价格差异的显著性、孟加拉国农业市场部活鱼数据的可靠性及关联数量、基于全部可得数据的替代国及替代价值选择、鱼的副产品价值确定等争议焦点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2015年6月26日,美国商务部将经发回重审后的重裁结果返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6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支持美国商务部经重审作出的上述行政复审终裁结果。

根据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Timken Co.诉United States, 893 F.2d 337 (Fed. Cir. 1990)一案判决中确立的Timken通知规则的要求,美国商务部应公告其所作行政复审终裁与法院所作最终判决不一致,并将法院判决支持的重裁结果予以公布。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施 悦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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