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CACS提供) |
|
|
版权所有:中国亚太经济合作中心 |
技术支持:亚太网络技术中心 |
网站管理:亚太网络管理中心 |
邮 箱:zgyt010@163.com |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号 |
京ICP备150624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