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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创新盒子新立法向公众征询意见

2016年5月19日,荷兰政府就一个有关现行荷兰创新盒子制度的立法提案开始向公众征询意见,2017年1月1日荷兰创新盒子新规则有望生效,并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的新财年开始适用。

公众意见征询期截至2016年6月16日,之后立法程序将很快开始。

来自于专利以及特定的其他研发无形资产的收入可以根据创新盒子制度享受较低的税率。能够适用创新盒子制度的公司可以享受无形资产收入5%的优惠税率,而一般公司收入税率为25%。

创新盒子想要仅仅适用于在荷兰有实体经济活动场所的纳税人,为此,现行的荷兰创新盒子制度要求纳税人的创新活动必须在荷兰进行(实体要求)。在欧洲,目前有12个国家在无形资产收入方面存在优惠税收制度。并不是所有这些制度都包括此等实体要求,以便于确保在其国家具有实体经济活动场所的创新公司才能适用此等制度。

一般认为,如果税收与经济活动不保持一致的话,优惠税制度,比如知识产权相关的优惠税制度可能会成为有害的税收实践。为了减少有害的税收实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基准消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其中“减少有害税收实践”的行动计划第五项引入了所谓的修改后的联结方式,此次荷兰的拟议立法就是对该BEPS报告的实施。

拟议立法并未对荷兰创新盒子制度进行根本性的修改,不过还是在一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如门槛、过渡期、联结方式等。根据新制度,只有经济事务部授予了研发声明的研发活动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适用创新盒子制度;2016年6月30日之前产生的无形资产还要适用过渡期,现行的荷兰创新盒子制度将继续适用于这些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过渡期将从2021年7月1日之后的财年结束。(编译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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