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增值税

尼泊尔增值税

税种:增值税

颁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

附件:


尼泊尔增值税

序言:为了有效征收国家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税收,提高税收流动性,一种方便可行的办法是对包括货物或服务的销售、分销、交付、进口、出口在内的所有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有效规范征税过程。

 

据此,议会在比兰德拉国王陛下执政第24年颁布此法案。

 

第1节短标题及生效日期

 

本法案可被称为《2052(1995)年增值税法》。

 

自国王陛下的政府在尼泊尔公报上公布的日期之日起,本法应生效。

 

第2节定义

 

除非主体或内容另有规定,在本法中:

 

“税”指本法所征收的增值税;

 

“交易”指供应任何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应税交易”指第五节第(1)条所述的交易;

 

“应税价值”指按照第十二节之规定确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货物”指任何种类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服务”指除货物以外的任何事物;

 

(f1)“企业或实体的集团”指由公司或实体组成的集团,且有关该集团,存在下列情况:

 

如果与该实体集团有关系的一人或代理成员开展了任何业务,

 

如果该实体集团向与其有关系的任何实体或实体集团供应了任何货物或服务,

 

该实体集团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被供应了任何货物或服务,

 

如果任何两个或多个实体的业务运营的永久地址在同一地点,或

 

该实体集团被某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供应”指销售、交换或交付任何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或为了获得报酬而授予有关货物的许可或授予有关货物的合同的行为。

 

“报酬”,指作为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价值的交换而获得的任何事物。

 

(h1)“贷款协议”,指雇用购买协议或金融租约。

 

“进口”指按照现行法律向尼泊尔王国进口任何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出口”指按照现行法律从尼泊尔王国出口任何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市场价值”指按照第13节之规定决定的价格。

 

(k1)“电子媒介”包括已批准的手段,如计算机、互联网、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收款机/机械及税控收款机。

 

“人”指任何个人、企业、公司、联盟、机构、合伙企业、合作社、联合企业、宗教捐赠或基金,也包括任何政府机构、任何宗教组织、慈善信托或以营利或非营利为目的参与应税活动的其他类似的团体分支机构及子机构;

 

“注册人”,指为按照第10节之规定为交易注册的任何人;

 

“注册号”指按照第10节之规定分配给注册人的号码;

 

“供应人”指供应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一人;

 

“接受人”指接受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一人。

 

“纳税人”指参与应税交易的任何人;

 

“部门”指获得国王陛下的政府授权、负责税收管理的财政部的任何下辖部门;

 

“局长”指税务部门的局长;

 

“税务官员”指尼泊尔政府为本法之目的指定的税务官员,首席税务官,以及首席税务管理员,也包括区官员,部门的主任或副主任,或者获得尼泊尔政府的授权可以按照本法之规定行使税务官员的权力的其他官员。

 

“规定的”,指本法制定的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第3节税务官员可以被任命或指派

 

就本法而言,国王陛下的政府可以任命需要的数目的税务官员,如果必要,也可以指定国王陛下的政府的任何官员行使税务官员的职责。

 

第4节税务官员的司法管辖权

税务官员具有尼泊尔政府规定的司法管辖权。

 

局长也可以指定其税收办公室对其司法管辖范围外的其他区域的交易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5节增值税的征收

 

除非本法中另做规定,应对下列交易征收增值税:

 

向尼泊尔王国内供应的货物或服务;

 

向尼泊尔王国内进口的货物或服务;

 

从尼泊尔王国出口国外的货物或服务;

 

每项交易的应税价值将被征收增值税。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针对附件一所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如果该货物或服务所征收的税款在购买时不能按照第17节之规定抵消,且不能按照第24节之规定被退税,则附件一所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不应被征税。

 

第5A节交易的所有权的转让不得被征税

 

不论本法中作何规定,如果注册人将其所开展的交易转让给其他注册人,或者,由于该注册人死亡,该交易以该注册人的继承人的名义被转让,则此类所有权的转让不应被征税。出售或转让该交易的注册人应将有关该转让或出售的信息提交给规定的部门。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如果任何企业或业务被转让,且该企业或业务应按照法律之规定注册,或已经按照法律之规定注册,则获得该企业或业务的所有权的受让人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转让人的纳税责任。

 

按照第(3)条之规定,获得所有权的人有义务在本法所规定的时间段内,保管该企业或业务的交易的账目、记录或账簿。

 

第6节供应的时间及地点

 

为了按照本法之规定评估及收缴税款,应按照规定决定任何货物的供应行为是在尼泊尔王国内发生的还是在尼泊尔王国外发生的。但是,购买了该交易的注册人将承担起前任所有者的缴纳税款的责任。

 

为了按照本法之规定评估及收缴税款,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供应行为都应被认为是在距离下列时间最近的时间发生的:

 

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时间;

 

供应货物的情况下,接受人将货物转移出供应商的交易地点,或从供应商的交易地点接收货物的时候;

供应服务的情况下,服务被供应的时间;

 

供应商为货物或服务接受报酬的时间。

 

“解释:获得应被认为是下列情况下的获得:”

 

版权、专利、证书、商标以及其他类似权利,

 

广告服务,

 

技术服务,工程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数据及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服务及其他类似服务。

 

在供应第(1)条所述的服务的过程中,或接受任何责任或事业的过程中,或履行该事业的全部或部分的过程中,或在履行该权利时进行任何业务活动,或者

 

保险及再保险服务,但保险箱设施除外。

 

不论第(2)条作何规定,下列时间都应被认定是下列情况中的供应时间:

 

如果货物是被连续供应的服务,即电信服务或其他类似的公共服务,开具发票的时间;

 

如果有合同条款规定,按照分期付款方式在超过一天的时间内支付货物或服务的部分价值,则供应时间就是做出支付的最早时间,或按照合同应做出支付的最早时间。

 

如果货物或服务被使用了,但按照本法之规定,该货物或服务的用途导致不允许抵消的情况下,该货物或服务被使用的时间。

 

如果针对一项交易,第(2)条中的超过一个条款同时适用,则供应时间应是部长针对该交易所规定的时间。

 

第7节税率

 

按照本法之规定征收的增值税的税率应为13%的单一税率。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对附件二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征税的税率应为零(零税率)。

 

第8节税款的评定和征收

 

注册人应按照本法之条款以及按照本法条款所制定的规则根据应税价值评定及缴纳税款。

 

如果一人(不论其是否注册)接受了来自另一人(该人未注册,且位于尼泊尔王国外)的服务,则该服务接受人应按照本法之条款以及按照本法条款所制定的规则根据应税价值评定及缴纳税款。

 

如果部门所规定的一建筑物、公寓或购物中心或其他类似建构的建筑的价值超过五百万卢比,且其建筑目的是用于业务,且该建筑是从未注册的人处购买的,则向具有该建构的所有权的人征收税款时,应假设该建构是从已注册的人处购买的。

 

第8A节银行担保条款

 

如果一企业在其运营之后的十二个月的总销售额中,有百分之六十来自于出口,则该企业向相关的税务办公室就增值税提供银行担保之后,就可以进行进口,以进口与用于制造出口的货物数量相当的货物的原材料,同时,如果该企业要通过保税仓库为免税店进口货物,则该企业可以向相关税收办公室提供就货物征收的税款的银行担保,以进口该货物。

 

但是,除了免税店通过保税仓库进口货物的情况,为了让其他进口人使用该设施,该出口人必须为其使用上述原材料制造的商品多缴纳10%的价值的税款。

 

通过保税仓库使用第(1)条所述的设施进口的酒类及烟草必须被出售给尼泊尔政府外交事务部所推荐的外交或能享受免税待遇的人或机构。

 

在本法生效之时,在机场的免税店的库存的酒类以及烟草可以被转移到已经获得执照的、免税店自己的保税仓库中,或被出售并缴纳可对其征收的税款。

 

按照第(1)条之规定提供的银行担保应由相关的税收办公室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放行。

 

享受本节所述的设施的人无权享受第24节第(4)条所述的设施。

 

第9节小型供应商享受的免税

 

不论本法其他条款作何规定,小型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税限额内,可以免于注册,免除纳税申报,并免于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

 

但是,如果小型供应商自愿注册其交易,则该供应商可以在完成第10节所述的程序之后再进行注册。

 

第10节.注册

 

如果一人计划从事任何交易,则该人必须在开始其交易之前,以规定的表格向税务官员就其交易提交注册申请。

 

如果一人交易了应税货物,或者一人在市政机关、市政机关下属机构或市政府中经营五金、卫浴、家具、灯具、陈设、汽车、汽车零部件、电子设备、大理石、教育咨询、迪斯科舞厅、健身房、餐饮服务、聚会场所、停车场服务、使用机械设备的干洗店、带酒吧的餐厅、或色彩实验室的业务,则该人应在上述税收开始征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其开展上述交易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规定的表格向税务官员提交注册申请。

 

不论第(1)条及第(2)条作何规定,如果一人开展了附件一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交易,则该人不需要进行注册。

税务官员应为按第(1)条或第(2)条之规定提交申请的任何人进行注册,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格式,向该人分发唯一的注册号码,同时颁发注册证书。

 

注册人应在其主要交易场所的显眼地点展示其注册证书。如果交易地点不止有一个地点,则其应在非主要交易地点的每个交易地点的显眼地点展示由税务官员验证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注册人应就其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有关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规定的交易使用其注册号码。

 

任何注册人都应按照第(1)条及第(2)条之规定,在对其交易注册申请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变更之后十五日之内,告知税务官员。

 

第10A节有关临时注册的特殊规定

 

针对展览会,博览会或其他暂时组织的交易,则其组织者以及在该展览会、博览会中开展任何货物或服务且未进行增值税注册的任何企业,应进行增值税暂时注册。这种情况下,为安全考虑,税务官员可以向以这种方式注册的人收取保证金。

 

如果企业已经按照第(1)条之规定进行了增值税注册,则该企业可以通过股份转让取回其在上述展览会或博览会展出的货物。

 

如果一纳税人仅为第(1)条所述的活动进行了注册,则该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其交易的详细信息,并在展览会或博览会结束后七天之内缴纳应征税款,以注销其注册。

 

第11节.注册的注销

 

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税务官员可以注销一注册人的注册:

 

针对一企业实体,如果该企业实体被关停,出售或转让,或该企业实体以其他方式停止存在;

 

针对个人所有权,如果该所有人死亡;

 

针对一合伙企业,如果该合伙企业解散或合伙人死亡,

 

如果一注册人停止参与应税交易。

 

(d1)如果在一年的时间内,纳税人所给出的收益为零,或未给出收益,

 

如果一注册人的注册错误。

 

(1b)纳税人在为注销注册而提交其纳税申报的十五天内必须提交其他文件以用于审计,且税务官员应在三个月内对该纳税人进行审计并注销其注册,注册不能注销的情况下,税务官员应向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税务官员未能在上述三个月内注销注册或做出注销注册的决定,则在该期限之后,纳税人没有义务提交纳税申报。

 

应按规定进行注册的注销程序。

 

如果货物已经享受了税收扣除机制,则在注销时仍然可用的库存(以及资本货物)应被视为以市场价值被供应的货物,且相应地,应评估该货物涉及的税款并追收税款。

 

解释:就本条而言,“资本货物”指任何资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或在应税交易中使用的财产。

 

如果由于在开展应税交易时进行了或未进行任何活动,导致需要按照本法之规定执行或承担的任何行为或责任的产生,则该纳税人的注册的注销本身不能导致该纳税人免于承担该责任导致的后果。

 

第12节应税价值

 

除非本法另做规定,当交易是现金支付时,应税价值应为供应商向接受人收取的价格。

 

下列金额应被包含进应税价值中:

 

供应商所承担的与交易有关交通以及分销支出的金额,以及利润的金额。

 

消费税,所有权费用以及其他税款取代按照本法之规定施加的税款。

 

解释:就本条款而言,“其他税款金额”指年度财政法案所规定及征收的税款、费用及收费。

 

应税价值不包括折扣金额,佣金或在货物或服务的供应中所授予的其他类似的商业折现。

 

交易的或交换的任何货物或服务的应税价值应等于其市场价值。

 

任何进口货物的应税价值都应是包括交通、保险、货运、代理及其他人的佣金在内的海关价值,加上关税、反补贴税和对进口征收的其他税款,但是不包括增值税。

 

如果任何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被发现远远低于现行的市场价值,则该货物或服务的应税价值应等于该市场价值。

 

购买部分货物或服务的应税价值应等于相应的市场价值。

 

针对货物或服务所支付的押金,在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将其作为其供应行为的报酬之前,不得被认定是应税价值。

 

第12A节.木材交易的应税价值

 

应在拍卖时,或发布或看见命令时(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对国家森林的木材的资源使用税或拍卖金额(以较高者为准)征收税款。

 

如果个人种植的、私人的树林的木材,或用于商业的团体树林的木材,虽然不能收取资源使用税,应假设该木材是国家树林的木材从而对其征收税款。

 

 

第13节.市场价值

 

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应被决定为钱款形式的报酬,且该钱款所涉及的交易是两个不相关的人自由地在当日在相似的环境下在尼泊尔做出的该货物或服务的供应交易,且该钱款是在考虑了特点、质量、数量、材料及任何其它相关因素的情况下,上述交易所通常达成协议的钱款。

 

就本节而言,決定市场价值的方法应是规定的方法。

 

如果无法按照第(1)条及第(2)条之规定决定市场价值,则应按照局长所决定的程序决定市场价值。.

 

第14节除另做规定的情况以外应出具的发票

 

如果一人开展的年度交易超过了100万卢比,其出具的发票上应有序列号,永久账号,且如果该人未注册,则发票上应有该人的地址。

 

发票上应包含规定的内容。

 

接受人有责任索要发票。

 

如果一人运输了货物,且该货物在部门所规定的区域之外导致了超过1万卢比的税款,则该人应保留发票。

 

税务部门可以命令纳税人使用自动提款机或计算机出具发票。

其他使用自动提款机或计算机出具发票的程序应按照部门之规定进行。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发布书面公告或书面命令,要求该公告或通知中所述的任何人,在该公告或通知所述的时间段内,公示该公告或通知所述的任何货物的零售价值或价格。

 

在接收到上述通知或命令之后,必须公示货物的零售价格,否则不得进行任何货物的销售或转让。

 

第(6)条规定的任何人,在将货物出售给任何未注册的人时,必须就其以规定的格式公示的价格出具发票,并向消费者收取税款。但是,如果任何人不属于地(6)条所规定的人,则该人可以出具第(6)条规定的发票。

 

第15节未注册的人收取税款

 

如果一人未注册,则该人不得出具发票或其他表示税款征收的文件,也不得收取税款。

如果一人未注册,但该人收取了税款,则该人所收取的税款应被评估,并被收走。

 

不论第(1)条及第(2)条作何规定,本地机构,或国际组织,或位于尼泊尔的外交使团,或尼泊尔政府,或从事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交易的公共组织,应在出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或服务时征收或追收税款。

 

第16节应保留的交易账目

 

纳税人应保留其交易在第18节所述的纳税期的帐目,并保持账目更新,且不论该账目在何处,该账目都应在税务官员要求时可供税务官员检查。

 

(1a)部门可以持续拥有进入纳税人的计算机数据库的权利。

 

纳税人所保留的帐目应该包含:

 

交易的日期;

 

每项交易的价值;

 

如果该交易的另一方已经注册,其注册号;

 

与该交易有关的其他规定事项。

 

为了保留账目,注册人应使用相关税务官员认可的进货簿及销货簿。

 

(3a)如果一人开展了应税货物或服务的交易,但该人未注册,则该人每年必须自己对其购货簿及销货簿进行认证。税务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检查该账目。

 

每个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其交易账目。

 

第16A节计算机处理的记录可被接受为证据

 

不论现行法律作何规定,就税收而言,安装在部门或其下属办公室的计算机所处理的记录应被接受为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其他情况时除外。

 

部门可以公布通知,规定出具发票,保留账目,提交纳税申报以及通过电子媒介缴纳税款都是必要的行为。.

 

第16B节出现亏损情况下的税款扣除

 

由于失火、遭窃、事故、老化、磨损或损坏性活动而遭受损失及损坏时,应按规定允许对就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的金额进行扣除。

 

第16B节.在货物出现亏损的情况下的税款扣除

 

由于失火、遭窃、事故、老化、磨损或损坏性活动而遭受损失及损坏时,应允许按规定对就货物支付的增值税的金额进行扣除。

 

第17节. 税收抵免

 

  1. 注册人可以使用其所收取的税款抵消其已经支付的税款或因进口或接受与其自己的应税交易有关的货物或服务而到期的税款。

 

  1.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可以规定,能够用于个人和/或业务用途的规定货物不能享受扣除或只能进行部分扣除。

 

解释:

 

  1. “个人用途”指被其自己使用或被其亲属使用。

 

  1. “亲属”指自然人的丈夫、妻子、儿子、女儿(包括领养的子女)、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兄弟的妻子、岳母、岳父、妯娌、姐夫、妹夫、 妻子的姐姐、叔父、伯父、舅父、姑母、姨母、舅母、外甥、侄子、外甥女、侄女、孙子及孙女。

 

  1. 如果在一个月内交易的一部分货物或服务全部都未用于应税交易,则先前针对该货物或服务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用于抵消该货物或服务中全部用于应税交易的那部分。

 

  1. 如果按照本节之规定享受了抵消特权的货物或服务在其使用寿命结束前不再用于应税交易,根据规定,则该货物或服务应被视为已经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被出售,且应被收取税款。

 

  1.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应按规定向交易二手货物的注册人授予抵消特权。

 

(5a)按照第(2)条之规定,相关的纳税人应被允许减去其就资本货物(该资本货物是通过订立金融租约所规定的贷款协议所进口或购得的资本货物)所缴纳的税款。

 

(5b)相关纳税人应被允许减去其按照第8节第(2)条、第12A节、以及第15节第(3)条之规定所缴纳的税款。

 

  1. 只有当一项主张被规定的文件证明为真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本法所规定的抵消特权。

 

  1. 如果货物在注册时尚未被使用,且该货物用于进行应税交易,则针对该货物已经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应按照规定享受抵消特权。

 

  1. 不论本节中作何其他规定,如果一纳税人未能连续六个月递交纳税申报,则应对该纳税人的名称予以公示,且如果该纳税人已经产生的任何税款的扣除,则可以延迟该金额,且可以暂停该人的注册。

 

  1. 如果纳税人的注册按照第(8)条之规定被暂停,则税务办公室应公示该纳税人的信息,且向该纳税人购买了货物或服务的消费者获得了该信息后,该消费者没有义务退还该税款或对该税款贴现。

 

  1. 应提交的申报

 

  1. 每个纳税人应对其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作出自我评估,且应在该月结束之前的25日之内按规定提交或通过挂号信提交纳税申报。不论该月中是否进行了纳税交易,都应提交纳税申报。

 

(1a)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如果一人所在的区没有国内收入办公室,则该人应在其必须提交纳税申报及缴税的当月的十五日之前将其所应缴纳的税款以及应提交的纳税申报交给同一个区的基金及帐目控制办公室。基金及帐目控制办公室应在七日内将其收到的纳税申报及税款转交给内陆收入办公室。

 

(1b)按照第(1)条之规定提交或转交纳税申报的程序可以由部门决定。

 

  1. 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纳税人可按规定提交长于一个月或短于一个月的纳税期的纳税申报。

 

  1. 税款的缴纳

 

  1. 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结束后的二十五天之内提交该月的税款。

 

但是,如果纳税人按照第18节之规定在财务审计官办公室提交了其税务详细信息,则应在每个纳税期结束后的十五日之内向该办公室提交该月的税务详细信息。

 

  1. 如果一纳税人未能在第(1)条所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税款,则应对已到期但未缴纳的税款再收取百分之十的附加费用。

 

(4)按照第(2)条及第(3)条之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及按照第26节之规定收取的利息,应从税款首次到期之日收取。

 

  1. 税务官员可以评估税款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中,税务官员可以进行税款评估:

 

  1. 未能在时间限制内提交纳税申报;

  2. 提交的申报不完全或错误;

  3. 提交了具有欺诈性质的申报;以及

  4. 税务官员有理由认为税款被低估或者税款金额不正确。

  5. 供应行为是向企业的集团做出的,且就该供应行为出具了发票,

  6. 交易是被一人做出的,该人应该注册,但该人未注册,

  7. 进行了销售行为,但未出具发票,

  8. 税款是被未注册的人收取的。

 

  1. 可以按照第(1)条之规定,以下列一种或多种为基础,做出纳税评估:

 

  1. 交易的证据;

  2. 相关税务官员所提交的有关交易税务审计报告;

  3. 另一人就相似交易缴纳的税款。

 

(2A)如果任何管理人员或董事,带着逃避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意图,进行了某行为,且如果此类管理人员或董事,通过提供错误信息,错误的文件,错误的数据或任何其他的错误事实,有意地逃避缴税,则其有责任缴纳该金额的税款,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的费用及罚金。但是,如果一个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董事带有善意地履行了其职责,但此情况中仍出现了逃税的行为,则该机构应为已经逃避的税款承担责任。

 

  1. 不论第(2)条作何规定,应由相关的税务官员承担举证责任,并按照以上条款对税收进行评估。

 

  1. 按照第(1)条之规定评估税款时应在纳税申报提交之日起四年之内对税收进行评估。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税收评估,则该纳税申报将会照其事实被认定为有效的纳税申报。

 

(4a)不论第(4)条作何规定,如果任何人通过虚假的帐目或发票,或其他文件,或通过诈骗手段,逃避了税收,则部门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布命令,要求对税收进行重新评估。

 

  1. 按照本节之规定对税收进行评估时,税务官员可以向相关的人提供7天的期限,以便其提交此类声明。

 

  1. . 税款收取

 

  1.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任何人未能缴纳已经到期的税款,则税务官员,在获得了部长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下列任何或全部手段收取税款:

 

  1. 抵消应退还给该纳税人的税款(若有);

  2. 没收该纳税人的动产及不动产(固定资产);

  3. 同时或多次以报价方式或拍卖方式销售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4. 使该人的银行账目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被扣除该人应缴纳的税款的金额;

  5. 使国王陛下的政府,或国王陛下的政府所拥有的法人团体,或本地机构,扣除该人应缴纳的税款的金额;

  6. 在获得了纳税人的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扣除第三方欠纳税人的一笔金额;

  7. 抑制该纳税人的进口、出口或其他交易行为。

 

第22节危险评估

 

不论本法中作何规定,不论何时,只要有理由认为,因为任何人即将离开尼泊尔王国,或向任何机构转移其财产,或转移或藏匿其财产,导致税款的征收面临风险,则税务官员在获得了部长的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评估并收取已到期或将要到期的税款。

 

第22A节.防止逃税计划的规定

 

不论本法做出任何其它规定,如果任何纳税人带着不诚实的意图,进行了任何下列行为,纳税人应被视为通过免税体系怂恿了逃税行为,且局长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税务官员对纳税的税款进行评估并追收税款:

 

  1. 通过制定或做出任何带有恶意逃税企图的计划或活动,操纵本法规定的任何条款,以降低纳税责任,

  2. 任何人或实体带有降低纳税责任的恶意意图做出了任何行为,或带此意图达成了任何协议。

解释:就本节而言:

 

  1. “计划”指任何协议、体系、优势以及与计划的执行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行为。

  2. “税务欺诈”指一人为了减轻纳税义务,或降低税款,或逃避纳税责任而进行的任何下列活动:

 

  1. 一人未为纳税之目的注册,但其冒充已经注册的人参与了一项活动,或者其参与了一项活动,以进行税务欺诈行为,

  2. 一人未为纳税之目的进行注册,但该人供应了应税或非应税货物或服务,且该供应体系对为纳税之目的注册的人产生了影响,

  3. 供应了任何影响市场价值的货物或服务。

 

第23节检查和审计的权力

 

  1. 如果税务官员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按照本法之规定注册的纳税人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参与了应税交易,则该税务官员有权力进行检查。

 

  1. 为了按照第(1)条之规定进行检查,核实已注册的人按照第18节之规定提交的纳税申报,并按照第20节之规定进行税收评估,税务官员应拥有下列权力:

 

  1. 检查与纳税责任有关的所有货物、场所、文件、记录本及账目的权力;

  2. 在其有理由怀疑纳税人的交易地点以及其他地点存在与违反本法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时,搜查纳税人的交易地点及其他地点的权力;

  3. 若一人制作了任何记录、账目、账簿或其他文件,或在上述记录、账目、账簿或其他文件中进行了记录,为履行其职责,向该人索取信息的权力;

  4. 从纳税人的交易地点或与该交易地点相关的其他交易地点占有、移除或转移任何文件、账簿、账目以及记录的权力;

  5. 在纳税人的交易地点、在税务办公室,或在任何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审计的权力。

 

(2A)如果税务官员按照第(2)条之规定对纳税人的交易地点进行了调查,从该调查中发现,此地点所出具的票据中,任何货物的销售价或出具发票的价值不正常地(不真实地)低于当前的市场价值,则不论现行法律中作何其他规定,该税务官员应控制库存中剩余的此类货物的销售,且国内收入部或国内收入办公室可以按照该纳税人所销售的此类已开发票的价值购买货物或使货物被购买。

 

  1. 如果一税务官员向任何人(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索要任何有关纳税人交易的信息,则该人有义务向税务官员提供此类信息。

 

第23C节出具发票的货物的购买

 

  1. 如果任何人销售了任何货物且出具了发票,但发票所显示的销售价格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则不论现行法律作何规定,该税务官员可以扣留库存中与已被销售且出具发票的货物相似的货物,且国内税务办公室可以按照上述出具发票并销售的价格购买该货物或使该货物被购买。

 

  1. 如果国内收入部或国内收入办公室按照第(1)条之规定购买货物时,或使货物被购买时,该人不同意销售该货物,则该部门或办公室可以扣押该货物,按照该货物被销售且被出具发票的价格计算金额,并在该人出现收取支付款时向该人支付该金额的支付款。

 

  1. 按照第(1)条之规定被购买的货物,可以按照上述价格,并按照部长所规定的程序被出售。

 

第23D节进行搜查、扣押或收取押金或保证金的权力

 

  1. 如果税务官员发现,任何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交易时逃税,且进行逃税的人有可能出逃,或犯罪证据及证明可能消失,则税务官员可以在获得了局长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下列行为,或使得下列行为得以进行:

 

  1. 查封交易地点,

  2. 扣押电子设备或电子设备记录,

  3. 通过执行备忘录,要求被认为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的人,缴纳等同于被逃税款的金额的现金押金或财产保证,

  4. 保留纳税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保留期限最多三个月。

 

但是,如果尚未完成税收评估程序,则可以在获得了局长的批准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的扣留期限再延长三个月。

 

  1. 针对按照本法之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税务官员所具有的权力应与警察按照现行法律可以行使的权力相同。

 

  1. 对抵消超出纳税责任的金额的处理

 

  1. 如果已经注册的人按照第16节之规定确定的在某个月的抵消金额超出了该月的纳税责任,则该超出金额可以按照本法之规定抵消任何未缴纳的金额。

 

  1. 按照第(1)条之规定进行抵消的任何超出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抵消下个月的金额。

 

  1. 已注册的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官员主张总额退税,该总额退税的金额等于按照本节之规定连续抵消六个月之后的剩余的超出金额。

 

  1. 不论地(2)条及第(3)条作何规定,如果任何一人在某月的出口销售额占到其该月总销售额的40%或40%以上,且该人在完成本节规定的程序之后,提交了申请,要求对可以按照第17节之规定扣除的金额进行退税,则该人有权利获得总金额中抵消了任何未缴金额之后的超出金额的中的剩余金额的退款。

 

  1. 按照第(3)条或第(4)条之规定提交申请时,税务官员可以退还可以退税的金额,且如果在第(3)条所述事务所涉及的申请的提交之日起30日之内和在第(4)条所述事务所涉及的申请的提交之日起60日之内未能退还上述金额,则尼泊尔政府应按照规定支付该退税所涉及的利息。

 

  1. 如果已注册的人已经按照第(3)条或第(4)条之规定主张了退税,则其所主张的金额不可再用于抵消下个月纳税责任。

 

第24A节不得退还的税款

 

(1)不论第24节作何规定,如果在纳税期结束之日起三年之内,可按照本法之规定进行退税的金额未被人申请退税,则税款不再被退还。

 

  1. 其他退税

 

  1. 如果下列金额已作为税款被征收,且在交易的日期之后的三年内,基于该交易提交了退税申请,则该金额应被立即退还:

 

  1. 一外国本着互惠原则向被尼泊尔政府外交部承认的尼泊尔外交官授予税收豁免待遇,或向享受外交服务并在地区或国际代表团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授予税收豁免待遇的情况下,该国驻尼泊尔的外交官或该地区或国际代表团或机构所缴纳的税款金额。

  2. 获得了国王陛下的政府的财务部所授予的税收豁免特权的国际机构所缴纳的税款金额;

  3. 按照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获得了国王陛下的政府的财务部所授予的税收豁免特权)所执行的项目在尼泊尔王国内开展时所缴纳的税款;以及

 

  1. 错误地收取的任何税款。

 

(1a)不论第(1)条作何规定,如果外交机构或外交官购买了应税货物或服务,且一次的购买金额少于1500卢比,则该外交机构或外交官就该购买行为所缴纳的税款不得被退税。

 

  1. 按照第(1)条(d)款之规定进行的退税只能被退还给真正负担了该税款金额的缴纳的人。

 

第25A节 外国游客就购买行为缴纳的税款的退税

 

如果外国游客拜访尼泊尔并乘坐飞机返回,购买的应税货物价值超过5万卢比,并随身携带该货物,则该游客就购买该货物所缴纳的税款应按照部门所规定的程序被退回。

 

第25B节重新出口的情况下在海关点的税款的退还

 

如果重新出口了任何商品,相关的海关办公室应在能够证明该货物已被重新出口的情况下,从相关人员所提交的押金金额中,退还海关的增值税的税款。

 

第26节利息

 

  1. 如果本法所规定的任何金额的税款在到期时未被缴纳,则纳税人应被收取该税款未缴时段的利息。即使按照第32节之规定提交了申诉申请,也应收取该利息。

 

  1. 就第(1)条而言,利息的税率应为每年15%。

 

  1. 被视为税款的款项

 

任何应按照本法之规定被收取的罚金、费用或利息应被视为按照本法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1. 与进口相关的规定

 

  1. 除非财务部另作规定,否则,海关办公室应按照本法之规定向被进口的货物征税。

 

(1a)如果任何货物是在尼泊尔国内被制造或准备的,在海关办公室完成出口程序之后,或在到达外国之后,由于被相关方拒收,或由于其他原因,该货物被重新进口,且在该次进口后的三个月内同样的货物将被出口,则在收取了增值税(该增值税是在货物被退回尼泊尔时可征收的增值税)的押金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货物放行,且在该货物被重新出口之后,该押金应被退回。相关的海关办公室应该提供已被缴纳的作为押金的金额的详细信息,并将其退还给国内收入办公室。

 

  1. 海关官员可以使用本法或其他现行海关法律规定的权利针对进口的货物征收税款。

 

第29节罚金

 

  1. 如果一人进行了下列违法行为,则税务官员可以征收下列罚金:

 

  1. 违反了第(10)节第(1)条或第(2)条之规定,处以每个纳税期1万卢比的罚金。

  2. 违反了第14节或第15节之规定,处以双倍于应缴税款的金额的罚金;

(b1)未能按照本法及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悬挂税务告示的,处以每周2000卢比的罚金,未能将其悬挂在指定地点的,处以1000卢比的罚金。

 

 (b2)未能按照本法及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悬挂税务告示的,处以每周2000卢比的罚金,未能将其悬挂在指定地点的,处以1000卢比的罚金。

 

  1. 违反第14节第(1)条及第(4)条之规定的,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卢比的罚金。

  2. 违反第15节之规定的,处以被征收的税款的百分比的罚金。

  3. 违反第23c节之规定。

  4. 阻碍执行本法第23节之规定的,每次处以5000卢比的罚金。

  5. 违反本法以及依据本法之规定制定的规则的,每次处以1万卢比的罚金。

(g1)违反第16节第(3a)条之规定的,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卢比的罚金。

 

(1a)不遵守本法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而削减纳税责任的,税务官员可以以部门所规定的理由为基础,处以最高税款金额的25%的罚金。

 

  1. 如果一人进行了下列违法行为,则税务官员可以对该人处以税款金额的百分比的罚金,并处/或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1. 制作虚假账目、发票或其他文件;

  2. 以欺诈手段逃税;

  3. 未注册的人假装已经注册而行事;

  4. 违反第23C节之规定;

  5. 以违反第30节之规定的方式开展交易。

 

第29A节部门发布命令要求缴纳罚金的权力

 

  1. 不论本法中作何其他规定,如果任何人在开始诉讼程序之前,以书面方式承认其进行了其他违法行为,或进行了第29节第(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则部门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该人缴纳罚金,且该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进行了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收的罚金的金额。

 

  1. 在颁布第(1)条规定的命令时,该命令必须规定该违法行为的详细信息,应缴纳的罚金的金额,以及应缴纳该罚金的日期。

 

  1. 部门按照本节之规定发布的命令应该为最终命令。

 

第30节交易的暂停

 

(1)如果已注册的人两次或多次进行了第29节所述的任何违法行为,则局长可以命令税务官员暂时关停该人的交易地点7天,以使交易无法进行。

 

第30A节命令重新进行纳税评估的权力

 

  1. 如果在进行纳税评估之前,根据部长所获得的消息,将会出现或已经出现与纳税评估有关的任何不合常规的行为,则局长可以出具备忘录,在该备忘录中清楚表明原因,以指导相关的税务官员重新进行纳税评估,或命令任何其他税务官员重新进行纳税评估。

  2. 如果发现,由于税收官员的疏忽大意的纳税评估,或者由于税务官员带有恶意企图的纳税评估,导致纳税责任增加,则在初始纳税评估之日起4个月内,局长可以命令修改该纳税评估命令。

 

第31节等同于法庭的权力

 

就本法而言,税务官员拥有法庭所拥有的权力,可以进行传唤、记录人的陈述、接受证据并使得证据得以提交。

 

第31A节 申请可以接受行政复议

 

  1. 如果一人对税务官员做出的纳税评估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则该人在接到该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门提交申请,反对该决定。

 

  1. 如果按照第(1)条之规定提交申请的时间期限已经结束,且任何人在时间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之内,可以提交申请要求延长该期限。

 

  1. 如果在检查了证明及文件(包括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为真,则局长可以颁布备忘录,在备忘录中清楚列明原因,规定该纳税评估命令失效,应要求税务官员重新评估税款,或命令任何税务官员重新进行纳税评估。

 

  1. 按照第(1)条之规定做出申请之日起六日内,部门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

 

  1. 如果部门未能在第(4)条所述的时间限制内做出决定,则相关人可以按照第32节之规定向收入法庭上诉。

 

  1. 如果纳税人按照第(1)条之规定提交了申请,则该人必须缴纳评估税款中无争议的金额,并提交押金,该押金等于争议税款的金额的三分之一。

 

  1. 如果按照第(1)条之规定缴纳的一笔金额之中的超出部分,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已经被缴纳,则作为押金所缴纳的部分,只能是扣除该笔金额所包含的金额后,剩余的部分金额。

 

  1. 在税收审判庭提起上诉

 

  1. 如果一人不满部长按照第30节之规定颁布的暂停命令,或者不满部门按照第31A节第(4)条之规定做出的决定,则该人可以按照《2031年税收审判庭法》之规定在税收审判庭提起上诉。

 

  1. 如果一人按照第(1)条之规定提起了上诉,则该人必须在提起上诉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在部门对其上诉的复印件做出登记。

 

第32A节 预先裁定

 

  1. 如果任何人以书面方式向部门提交申请,要求解决有关本法的施行的任何疑惑,则部门可以通过规定的预先裁定来公布其对该疑惑的解读,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人。

 

  1. 不论第(1)条中包含任何规定,如果在实施本法的过程中出现任何的疑惑,当该疑惑尚在等待法庭的决定,或者法庭已经就该疑惑给出了决定时,则针对该疑惑,部门无权利颁布第(1)条所述的预先裁定。

 

第33节 作为押金

按照本法之规定提交上诉时,评估的税款的争议金额应作为押金被缴纳,且该税款的剩余金额加上全部罚金也应该作为押金被缴纳,或者应对该剩余金额以及全部罚金金额进行银行担保。

 

  1. 权利的委托

 

  1. 除了税款评定以及处以罚金的权威以外,税务官员可将其所有的或任何的法律授予其的权威委托给其下属人员。

 

  1. 但是本法中所特别规定的只能由局长行使的权威不能被委托。

 

第34A节 获得专家服务的权力

 

尼泊尔政府可以就与税务审计有关的活动获得相关专家的服务;且第37节所述的有关政府秘密的条款只适用于此类专家。

 

第35节 税务官员的身份卡片

 

每个税务官员都应该保留规定的身份卡片,且在被要求时,应根据其职责,出示该身份卡片。

 

第36节 通知的提供

 

局长或税务官员所颁布的任何通知、命令或文件,都应被认为已按照规定被传达给纳税人。

 

第37节 保密性

 

与从任何人处收取的税款有关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不得被泄露或公布,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将其告知给与保护国王陛下的政府的收入有关的收入征集官员;

  2. 在按照国王陛下的收入法律对纳税人的责任进行审理时,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以及

  3. 在税收审判庭或法庭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一部份公开的记录被保留。

 

第38节 应接受惩处的税务官员

 

如果局长认定,一项纳税评估是因恶意或过失而做出的,并导致税款金额减小或增加,则局长可以按照现行的公务规则对进行纳税评估的官员采取部门内部的行动,但应使该税务官员有合理的时间提交其澄清说明。

 

第39节 不为出于善意而进行的活动承担责任

 

不论本法中任何其他条款作何规定,税务官员个人不为其为行使其职责而善意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

 

  1. 奖励

 

 

  1. 如果一人提供了信息,以及证明,表明一纳税人已经逃避或试图逃避其全部或部分纳税责任,则根据局长做出的决定,该人可以被提供奖励,该奖励的金额等于因提供该信息而得以追收的税款金额的20%。

 

  1. 如果第(1)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人不止一个,则该信息提供人之间的奖励分配由局长决定。

 

第40A节 不得被收取的罚金及费用

 

不论本法中作何其他规定,如果由于本法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解读或决定,税款的承担具有重要影响,但税款的征收并不具有重要影响,则在进行该解读或决定前,不得收取罚金或费用。

 

第40B节 费用、利息以及罚金的折扣

 

如果纳税人在尼泊尔日历2062年颂乩月的第25日之前提交了尼泊尔日历2062年阿萨德月结束之前应缴纳的所有剩余税款,第19节规定的20%的附加费,第26节规定的利息,第29节规定的50%的利息及罚金,则应对剩余的附加费、利息及罚金提供折扣。

 

第40C节不对费用征收罚金

 

不论本法中作何其他规定,如果由于对本法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解读或决定,税款的承担看似不相同,但税款追收金额并没有不同,则在进行该解读或决定前,不得对费用收取罚金。

 

第41节制定规则的权力

 

国王陛下的政府可以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法的目的。

 

第42节计划的变更

国王陛下的政府可以通过在公报中公布通知,来对计划进行变更。

 

第43节 其他应被优先遵守的现行法律

 

在规定的范围内,本法及依据本法制定的规则应得到优先遵守,在其他情况中,其他现行的法律应得到优先遵守。

 

  1. 废止及保留

 

  1. 下列法案据此废止:

 

  1. 《2033年销售税法》

  2. 《2018年旅馆税法》

  3. 《2023年合同税法》

  4. 《2016年娱乐法》

 

  1. 按照第(1)条所废止的法案所开展的行动和诉讼,应被视为按照本法所开展的行动和诉讼。

 

附件一:免缴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

 

1类基本农产品

 

  1. 稻谷,大米(品目10.06),小麦(品目10.1和10.02),玉米(品目10.05),大麦(品目10.03),粟(子目10.08.20),荞麦(子目10.08.10),豆类(品目07.13),面粉和黑麦面粉(品目11.01,11.02),谷物(品目11.04),水稻片(大米)(品目19.04),豌豆,蚕豆,鹰嘴豆和四季豆(品目07.08和07.13)和类似的基本未加工食品原料及其提取物。

 

  1. 绿色蔬菜和新鲜蔬菜(品目07.01至07.11,子目07.03.20除外),新鲜水果(品目及子目08.01.19, 08.03, 08.04.30, 08.04.40, 08.04.50, 08.05, 08.06.10, 08.07 至08.10),鲜花(子目06.03.10),块根,球茎,水果,蔬菜和新鲜和未加工农产品(供应给酒店,餐馆,酒吧,宾馆,食堂和其他类似组织的除外)。

 

  1. 未加工的经济作物/谷类(如甘蔗(子目12.12.99),棉花(品目52.01),豆蔻(子目09.08.30),姜和藏红花(子目09.10.10),亚麻(品目53.01和53.03.10)),未加工的烟草,农民销售的茶叶(子目09.02.10和09.02.20),茶叶箱(子目44.15.10),咖啡(子目09.01.11 和09.01.12),大豆(品目12.01),花生(品目12.02),姜黄(姜黄)(子目09.10.30),油渣及其他固体残渣(品目23.04 和23.05)。

 

  1. 草药(包括其提取物)。

 

2类基本需求的货物

 

  1. 自来水,包括罐车供水。

  2. 薪柴(子目44.01.10)。

  3. 煤(品目44.02)。

  4. 盐(子目25.01.00.90)。

 

3类活体动物以及动物制品

 

  1. 公山羊(子目01.04.20),绵羊和山羊(子目01.04.10),牦牛和水牛(品目01.02),猪(品目01.03),兔(子目01.06.19),以及未处理的生食食品(从品目到02.01到02.04,品目02.06)。

  2. 奶牛和母水牛(01.02),母山羊(01.04.20)及其鲜牛奶(04.01),(包括巴氏杀菌奶),豆腐(04.06.100),蜜蜂(01.06.90),蜂箱(44.15.100)和养蜂器械,包括发芽的植物,金属桶,蜂刷,基辊,齿轮泵和轮板(品目84.36)和蜂蜜收集或拍打器械(品目84.33)。

  3. 鸭子,母鸡,公鸡,火鸡和其他类似鸟类(品目01.05),鲜肉和未加工的物品(品目02.07)和鸡蛋(品目04.07)。

  4. 鲜或干的鱼(包装的鱼除外)(品目03.01)(从子目03.02.33至03.02.36,但03.02.700除外(品目03.03(子目03.03.08,子目03.07.41和03.07.49除外))

 

4类农业投入

 

  1. 庄稼,草,花或活的树木和其他植物,鳞茎,块茎,块根和鳞茎和作为种子使用的根(品目06.01,06.02,06.04,和12.09)。

  2. 有机肥,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第31章)。

  3. 手工工具,铁锹,铲子,鹤嘴锄,镐,锄头,叉,耙,斧子,钩刀及类似砍伐工具,任何一种修剪机,把镰刀,镰刀,草刀,但手工锯,绿篱剪,木楔子,犁铧和在农业中使用的其他工具除外(品目82.01)。

  4. 《海关税则》第38章提到的、仅用于作物的杀虫剂,杀鼠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除鼠药(子目38.08.91.90,38.08.92,38.08.93,38.08.99)

  5. 拖拉机(品目87.01),松土机(子目84.32.29),钽(子目84.32.21),校平机(子目84.32.80),收割打谷机(品目84.33),脱粒机(子目84.33.52),捕鱼网(子目56.08.11),用于水产养殖的现成的笼子,鱼孵化器,灌溉中使用的带有2到8马力的发动机以及最长30米的水管的泵组。

  6. 《海关税则》第23章、第28章及第29章所规定的饲料添加剂的原材料,《海关税则》第23章规定的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以及第25章规定的石灰石粉、骨粉和鱼粉。

  7. 家禽饲料的特殊饲喂工具,一般或普通工具除外,以及向家禽喂水的特殊工具。

 

5类药品,医疗及类似健康服务

 

  1. 健康服务(进行了增值税登记的机构所提供的健康服务除外)。

  2. 人血和人血制品和疫苗,(品目30.020)塑料血袋,输液器,试剂盒,以及各种工具,制作试剂所需要的各种工具、设备和化学物质,和由尼泊尔红十字会进口的、用于输血服务的血液测试试剂。

  3. 用于医学研究的人或动物器官或组织(品目30.01)。

  4. 治疗牲畜和人类的药物,以及进行计划生育的药物(品目30.03,30.04(Chyawanprash除外)子目40.14.10)中。

  5. 治疗心脏疾病所需的心脏起搏器(90.21.50),用于治疗肾病的设备,用于透析的固态和液态沐浴浓缩物(38.24.90),为体弱多病的人和残疾人制造的商品,以及只适合体弱多病的人和残疾人使用的商品(包括摩托车)(987.13.10和87.14.20)。

  6. X光片(子目37.02.10)和用于治疗的氧气(子目28.04.40)和绷带(品目30.05)。

  7. 用于药品行业的原材料:《海关税则》第28章规定的用于药品行业和生产IOL的金属盐类,氧化物和氢氧化物,以及药品原材料(药物的有效成分),以及在制造药品或制造IOL时药品行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品目90.18和90.27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部的建议,在研究、行业发展及医院中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设备。

 

6类教育

 

  1. 学校或大学中与研究有关的活动。

  2. 由尼泊尔政府完全拥有的机构所提供的职业或专业培训,或复习训练。

  3. 学校或大学提供的教育服务。

 

 

7类书籍、报纸及印刷材料

 

  1. 书籍、日历、报纸、刊物(条目49.01, 49.02, 49.04)以及该书籍、日历、报纸、刊物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2. 新闻用纸(品目48.01)。

 

8类艺术和文化商品和服务,雕刻服务

 

  1. 绘画,手工艺品,雕刻和其他类似的工艺品及相关服务。

  2. 文化节目。

  3.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动物园和植物园,和国家公园的入场费。

 

9类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旅客运输(缆车除外)和货物承运者服务(与供应相关的服务运输除外)和为出口的目的的货运服务。

 

10类个人或专业服务

 

由艺术家,运动员,创作者,写作人,设计师,团体及个人的笔译和口译工作者以及向外国提供的人力资源的服务。

 

11类其他货物或服务

 

  1. 冷库所提供的农产品存储服务。

 

  1. 邮政服务(仅限于由尼泊尔政府提供的邮政服务):

 

  1. 信件、钱款及邮政包裹的运输或转运服务

 

  1. 信件、钱款及邮政包裹的运输或转运服务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2. 邮票(品目49.07)

  3. 尼泊尔政府提供的服务。

 

 

  1. 消费税印花和护照(品目49.07),自动取款机(子目84.70.90)

 

  1. 金融服务,人寿保险服务和再保险服务。

 

  1. 钞票和支票簿:

 

 

  1. 钞票的印刷和发行

  2. 从外国向尼泊尔国内供应钞票(品目49.07)

  3. 支票簿(品目49.07)

 

  1. 金和银:

 

  1. 黄金(品目71.08),金币(子目71.18.90),金饰(品目71.13)及钻饰。

  2. 银(品目71.06)和银币(子目71.18.90),现成的银制货物和装饰品(品目71.13)。

 

  1. 电力供应

 

  1. 羊毛原料(品目51.01)。

 

  1. 电池驱动的tempo(子目87.03.21.10)及其底盘(子目87.06.00.15)。

 

  1. 替代能源促进中心的建议的生物燃气,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的发电厂及其设备和管状电池。

 

  1. 飞机和直升机(品目88.02(子目88.02.60除外)及其发动机(子目84.09.10,齿轮箱(子目88.05.10),消防队(子目87.05.30),救护车和尸体搬运车辆(品目87.02和87.03)。

 

  1. 黄麻配料油(子目27.10.19.13)和黄麻制品(品目53.06,53.07和53.10)。

 

  1. 磨坊,机械及设备,成型钥匙(备品备件除外),但《海关税则》第84部分规定的在家庭中使用的、导致最多5%的关税的磨坊,机械及设备,成型钥匙除外。

 

  1. 羊毛地毯和羊毛地毯织造,印染,洗涤和编织。

 

  1. 100%的棉莎丽,隆基,兜提(供男性和女性使用),Petani,Gamcha和棉纱(品目52.05和52.07)。

 

  1. 在国内用于手工编织毛衣的粗纺纱线(人工和亚克力除外)。

 

  1. 经尼泊尔政府财政部批准的,收到的用于任何自然灾害或出于慈善目的的捐赠物品。

 

  1. 用于个人使用、不导致关税的,且按照行李订购机制进口的货物。

 

  1. 如果针对纺织、火柴(仅木棒火柴)及内胎行业销售的货物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就购买货物已缴纳的税款后,结余后有税款仍被视为应缴纳的税款,则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退还等同于该税款的金额。

 

  1. 如果针对面粉行业销售的产品(面粉)征收的税款中,扣除就购买货物已缴纳的税款后,结余后有税款仍被视为应缴纳的税款,则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退还等同于该税款的25%的金额。

 

  1. 生产芥子油的国内行业就其销售芥子油产品所收取的增值税,以及生产酥油及其他加工的食用油的企业(该企业在国内想已登记增值税的纳税人生产该人造黄油及食用油)所收取的增值税中,50%的增值税税额应按照国内收入部规定的程序被退还给上述企业。但是,以散装形式进口已加工的油并将该油重新分装进零售包装并销售该零售包装的包装企业无权利享受此待遇。

 

  1. 如果生产手机组件的任何国内企业,以及进口手机组件的进口商,提交了证明,该证明表示,该企业已经就手机组件的原材料以及现成的货物缴纳了税款,并且其已经将该税款销售给了登记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则应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退还60%的税款。

 

  1. 如果根据替代能源促进中心的建议,在经过该中心批准而运行的水利发电项目中,进口了水力发电项目中所必需的,但未在尼泊尔生产的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或用于制造该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的铁板,则应免除该进口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如果根据电力发展部的建议,在未经过替代能源促进中心批准而运行的水利发电项目中,进口了水力发电项目中所必需的,但未在尼泊尔生产的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或用于制造该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的铁板,则应免除该进口行为涉及的增值税。

 

  1. 如果任何外交使团或捐赠机构享受外交福利待遇或关税福利待遇,该使团或机构进口了任何机动车辆,且该使团或机构按照上述项目的批准年度计划将该机动车转让给该项目,并将机动车牌照转换为政府牌照,则不应对该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或者,在获得了财务部的批准的情况下,以任何项目(该项目享受全部或部分关税福利待遇)的名义进口的任何机动车被转让给

 

  1. 任何政府机构,且在此之前,该项目已经完成,且其号牌已经被转换为政府号牌。

 

  1. 如果任何外交机构、项目或其他机构(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计划废弃并注销任何机动车的注册,且其进口该机动车时享受关税福利待遇,而且自该机动车初始被生产之年起,已经超过15年,则在获得了财务部的批准的情况下,不应对此机动车征收增值税。

 

  1. 如果尼泊尔公民为私人用途进口了某机动车,并享受增值税豁免待遇,当该机动车的所有者死亡时,在获得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该机动车被转给该机动车的所有者的妻子或丈夫,则在获得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应对该机动车征收增值税。

 

  1. 如果任何企业不享受保税仓库或者存折的设施,其进口了原材料、辅助原材料,以及包装原材料,且上述材料不在尼泊尔生产,但用于生产其将出口的货物,且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口了用上述原材料生产的货物,则自尼泊尔公报公布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日期之日起,就该通知中所规定的比例,应从该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点,退还在进口该原材料、辅助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时在海关点征收的增值税。

 

  1. 如果将以尼泊尔军队,武装警察以及尼泊尔警察总署的名义进口下列货物,则应按照相关部门的建议,让该货物享受免税:

 

  1. 由尼泊尔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尼泊尔警察使用的弹药、武器、火药及其零配件、特种油品、配件、炸药、用于生产用于安全用途的军队材料和机械、工具和配件的原材料。

  2. 用于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机械和设备,用于调查犯罪的人群控制材料、设备,以及通讯部所建议的、尼泊尔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尼泊尔警察使用的通讯材料。

  3. 用于军队人员、武装警察及尼泊尔警察人员的治疗以及马匹的治疗的设备、材料、药品及相关货物。

  4. 用于军队、武装警察以及尼泊尔警察人员的操练及培训的货物。

  5. 重型掘土设备,该掘土设备的工具及配件,尼泊尔军队开展的施工调查以及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光学设备,以及国防部所规定的国防储备货物。

  6. 由尼泊尔军队使用的野营装备,以及特种部队和伞兵所需的各种商品。

  7. 以尼泊尔军队的名义进口的飞机,直升机及其零部件,降落伞(包括袋),工具,润滑油和地面设备。

  8. 用于运营医院的设备及工具。

  9. 用于科学实验室的工作。

  10. 自然灾害救灾工作中使用的货物。

 

12类土地及建筑物

 

土地和建筑物的购买、销售和租赁(开展旅馆、客栈等业务的实体所提供的服务除外)。

 

13类赌博、赌场和彩票

 

为博彩机构提供的设施所涉及的活动

备注:

  1. 只有前文品目以及子目所特别提及的货物才能够享受增值税豁免待遇。部门可以在与海关总署商议的情况下,按需改变以及修订对享受税收豁免待遇的货物的解读以及货物统一编码。

 

  1. 鉴于上述提及的、在国内生产的酥油及芥子油、面粉及手机组件享受部分福利待遇,且相应进行了退税,国内收入部应对协调(包括上述货物的市场监管)做出规定。

 

  1. 如果尼泊尔政府认为,向任何应税货物授予任何免税待遇或进行退税是合理的行为,则尼泊尔政府可以通过在尼泊尔公报上公布通知来授予该免税待遇。

 

 

附件二;享受零税率的货物及服务

 

(涉及第7节第(2)条)

 

  1. 从尼泊尔出口的货物:前提是已经证明货物是作为下列货物供应的:

 

  1. 出口到尼泊尔国外的货物,或者

  2. 被运输的货物被用作目的地位于尼泊尔国外的国际航班上的储存货物,或者

  3. 目的地在尼泊尔国外的国际航班上所装载的、用于零售或供应或消费的货物。

 

将向尼泊尔国外的人供应的货物:

 

  1. 居住于尼泊尔的一人向尼泊尔国外的一人(该人在尼泊尔没有业务交易,业务代表或法律认可的代理)进行的服务供应。

  2. 居住于尼泊尔并在尼泊尔国内注册的一人向居住于尼泊尔国外的一人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

 

  1. 享受外交福利待遇的一人或使团,或在享受关税福利待遇的外交使团中供职的一人,按照尼泊尔政府外交部的建议,进口的货物或服务。

 

  1. 如果之前存在任何的协约或协议,规定了进口享受销售税豁免待遇,且已经注册的纳税人按照相关项目的建议进行了购置行为,则只要该协议或协约仍然有效,该供应应享受零税率的待遇

 

  1. 向任何按照现行法律成立的、在特别经济区运营的企业出售的原材料,以及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2. 如果,按照替代能源促进中心的建议,任何本土企业生产了利用太阳能产生能量的设备或机械所使用的电池,且该企业将会供应该电池,则该企业按照替代能源促进中心的建议进行的交易应按照部门所规定的程序享受零税率的待遇。

 

  1. 如果根据替代能源促进中心的建议,经过该中心批准而运行的水利发电项目所必需的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或用于制造该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的铁板,是由尼泊尔本土企业生产并供应的,则就该交易,上述企业应按照部门所规定的程序,享受零税率待遇。如果根据电力发展部的建议,未经过替代能源促进中心批准而运行的水利发电项目所必需的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或用于制造该机械、设备、工具及其零件、金属引水管的铁板,是由尼泊尔本土企业生产并供应的,则就该交易,上述企业应按照部门所规定的程序,享受零税率待遇。

 

  1. 如果绘画,手工艺品,雕刻及相似的在尼泊尔国内的村庄以及小型企业生产的其他手工艺品经过尼泊尔的经批准的贸易代理出口,则针对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材料缴纳的增值税应在完成国内收入部规定的程序后被退还。

 

就进口或者本地购买由残疾人使用的电动滑板车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相关区的妇女儿童及社会福利官员或首席官员的建议,按照国内收入部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退税,前提是该电动滑板车以残疾人的名义在交通管理办公室登记。如果上述货物被出售给任何其他非残疾人,则被退还的增值税应被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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