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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要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制止对Alice一案的错误适用

2015年12月18日,几个法庭之友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支持Netflix公司诉Rovi公司等一案中的上诉人。Broadband iTV公司、Double Rock公司、Is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律所等法庭之友都是计算机应用技术方面的执业实体和专利持有人,它们建立、开发计算机应用技术并将其商业化,对各自领域面对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和开发,从中获得专利并享有相应的利益。

该案中涉及五个争议专利,几乎都与视频点播技术有关,美国地区法院认为这些争议专利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因为都属于抽象概念,即“利用用户的观看记录来区分已经看过的节目和未看过的节目并进行推荐”;“利用多标签类别来为节目分类”;“在不同的设备上标记书签”。

在法律意见书中,法庭之友要求法院撤销地区法院对Netflix的判决,并且帮助澄清计算机应用权利请求如何才能获得专利。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的节选内容:

“法庭之友提交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是解决从Alice公司诉CLS Bank一案之后专利适格性法律被错误适用的趋势,这种趋势越来越令人担心。很多地区法院的判决都超越了最高法院的先例,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认定显然有形的、非抽象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本案的上诉涉及的就是此类判决。甚至仅仅以视频点播领域的判决为例,地区法院已经将无数个提供视频点播内容的具体、新颖和有形的发明改进认定为不得授予专利,但是这些发明改进中使用了特定类型的设备,并且采用了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新概念。

下面的判决(Netflix案)在多个重要的方面错误适用Alice判例。

就Alice框架的第一步而言,Netflix错误判定了所谓的“抽象概念”。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的警告是,“抽象概念”的司法排除应该谨慎适用,“以免吞噬整个专利法。”Netflix案判决在认定“抽象概念”时并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个警告。跟很多初级法院判决一样,Netflix案认定的“抽象概念”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概念既不是传统的“先前存在的基本事实”,比如爱因斯坦的E=mc2公式或者牛顿的重力法则,也不是“我们商业系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经济行为”,比如Bilski案中的对冲风险或者Alice案中的中介人结算。因此,Netflix案在两个方面错误认定所谓的抽象概念:(1)不当涵盖了“新”商业行为或者人类活动的“新”组织方法;(2)涵盖了 Alice 案或者Bilski案都不涉及的细节。

Netflix案在适用Alice案框架第二步上也是错误的:(1)仅因为涉及计算机就忽略了计算机应用;(2)忽略了权利请求中的有形的技术应用;(3)不当忽略了权利请求中的重大方面,认定权利请求可以在人脑中或者手工实现。

总之,这些错误不仅仅出现在Netflix一案中,而且其他的错误判决也是基于这种错误的分析,比如Broadband iTV公司诉Hawaiian Telcom公司等案件。”

法庭之友力促法院撤销Netflix案的判决,并且对Alice一案后专利授予条件进行必要的澄清。(编译自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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