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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在《版权法案》中加入合理使用和安全港条款

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版权法案》修正拟案,计划实施适应数字世界的合理使用条款,草案还规定了针对教育与文化机构以及残疾人士的例外条款。

《版权法案》(1968)修正案旨在确保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文化机构以及残疾人士能“合理获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此等使用不构成侵权。

根据修正拟案,第113E节是关于残疾人士获取内容的合理使用;第113G-K节涉及公共图书馆、国会图书馆和公共档案馆出于保存、研究和管理目的的使用;第113L-M节涉及主要文化机构出于保存目的使用;第113N-U节是教育机构根据达成的报酬条件复制和交流作品和广播。

政府在“指导性问题”文件中说:“修正拟案规定的残疾人士获取条款巩固了法案中现有的允许被授权的机构和个人获取版权内容的例外与限制。”

“立法草案还提出了两个独立的例外,一个是针对协助残疾人士的机构,另一个是针对个人使用(合理利用)”。

“拟议的保存例外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国会图书馆以及法定的核心文化机构。据推测,这将包括教育机构的图书馆或档案馆。”

修正案还采纳了近期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第18.81条,将更广泛的安全港条款应用于网络版权获取。

指导性问题文件指出:“修正拟案扩张了现有法案中的安全港条款,将其应用于更广泛的实体,包括教育机构和其他在线服务(例如在线搜索引擎、公告栏和云存储服务)。”

通信部称,修正草案精简了版权内容复制的许可协议;简化了档案馆、图书馆和文化机构制作版权材料保存本的规章;让公众获取更多的未发表作品;扩充安全港条款以保护搜索引擎、大学和图书馆免受网络版权侵权机制的束缚。

澳大利亚电子前沿组织(EFA)支持安全港条款,但表示修正案并不充分,因为范围不够广泛。

EFA在声明中说:“令EFA失望的是,政府继续回避有意义的进展,即推出广泛的合理使用条款,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2013年11月在关于版权与数字经济的报告中建议采用该条款。”

“广泛的、灵活的合理使用例外是一项迟迟未开展的改革,它对确保澳大利亚全方面受益于数字创新十分关键,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急需的灵活性将让澳大利亚的新技术和服务繁荣发展并融入市场。”

EFA主席戴维.凯克(David Cake)说,没有此类例外,法律依然落后,在与其他国家的相似法律比较时更加明显。

“澳大利亚的《版权法案》是过时的,不再适合数字时代。广泛的、灵活的合理使用例外是美国、新加坡、以色列和其他主导数字创新的国家的版权法的重要内容。如果政府想认真对待数字创新,就应立刻实施合理使用……”

上一届工党政府在2012年就开始呼吁审查《版权法案》,审查法案是否因数字技术的变革而过时,是否应更新。

随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就此事项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但是,澳大利亚司法部长乔治.布兰迪斯(George Brandis)2013年12月表明政府有意将报告搁置至2014年。

2014年2月,ALRC的《版权与数字经济》报告最终提交给议会讨论,提出了加入立法修订案的各种规定。

ALRC表示,与美国法律一样,被诉侵犯版权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况应在修订的《版权法案》中列明。

ALRC建议,出于新闻报道、评论、批评、讽刺、模仿、引用、非商业规模的个人使用、专业建议、偶然使用或技术性使用应豁免版权侵权诉讼,但这些内容却未被纳入曝光的草案中。

技术领域本应可以从非商业规模的个人使用以及技术性使用例外中获益,因为这些例外涉及数据缓存、云计算、数字录音和内容转换。

ALRC之前表示,如果立法不纳入这一例外,就应巩固和扩充现有的合理利用条款。

8月,司法部委托他方对修订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的是审查合理使用对版权权利人以及版权用户群的影响。

在报告被提交讨论时,ALRC主席吉尔.迈克尤(Jill McKeough)警告称,不纳入例外规定将阻碍澳大利亚数字经济的进程。

她在去年2月发表声明称:“合理使用是一个灵活的例外,能应用于新技术和服务,这对数字经济是很重要的。”

“合理使用能促进公众对材料的获取,鼓励新的生产性使用,激励竞争与创新。但合理使用还保护作者、音乐家、电影制作者、出版商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版权问题一直是澳大利亚的一个融合了法律和政治的问题,议会两院在6月中旬通过了盗版网站拦截法案。2015年新的《版权修正(网络侵权)案》将允许权利人获得法院令,用以屏蔽被认定为发布版权侵权材料或促使用户获取版权侵权材料的外国网站,例如海盗湾之类的P2P种子网站。

但是在法律通过前,政府并没有进行成本分析,也没有细说谁将承担实施方案的成本。

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权利人发布了三振政策准则草案,用以打击下载版权材料的澳大利亚人。去年底,司法部长乔治.布兰迪斯与前通信部长、现任总理马尔科姆.特恩布尔(Malcolm Turnbull)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权利人就准则开展协作。

关于ALRC对《隐私法案》的建议的成本效益分析将在今年底完成,但还没有公布。

《版权法案》修订草案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2月12日。(编译自zd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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